依法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
思想这一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最新成果为根本指导思想,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加强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同时,要坚决抵制西方“宪政民主”“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等错误思潮影响,旗帜鲜明,敢于亮剑,同否定中国共产党领导、诋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各种错误言行作斗争,扫清中国法治现代化进程中的各种障碍和陷阱。
依法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的基本路径
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始终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以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总抓手,不断完善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一是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为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提供根本遵循。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要求应运而生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重大历史性飞跃,为新时代持续依法推进“中国之治”提供了行动指南,是我们党百年来提出的最全面、最系统、最科学的法治思想体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必须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方面和全过程,牢牢把握全面依法治国政治方向、重要地位、工作布局、重点任务、重大关系、重要保障,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
二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系统性制度支撑。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要用科学有效、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保证宪法实施,加强宪法监督,维护宪法尊严。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应加强关系国家安全、科技创新、重大民生等重点领域立法,加强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领域立法,加强维护国家主权、实现更高水平对外开放以及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长臂管辖”等涉外领域法律法规,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提升立法质量,不断健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急需、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所必备的法律制度。
三是扎实推进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为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提供优质的行政法治环境。厘清政府和市场关系,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着力实现政府职能深刻转变,把该管的事务管好、管到位;优化政府职责体系和组织结构,使机构设置更加科学、职能更加优化、权责更加协同;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提高行政效率和公信力;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优化政府服务,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抓住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大力保障和改善民生,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提高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的满意度。
四是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司法是法治实施体系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力量。坚定不移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着力构建科学规范、权责一致、公正高效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坚持“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保障审判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完善中国特色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模式,实现诉调对接,让人民群众解决矛盾纠纷更方便、更快捷、更规范;始终站稳人民立场,赓续红色司法文化血脉,在传承弘扬中探索创新“马锡五审判方式”新形式,丰富有利于群众诉讼的渠道与途径;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抓紧完善司法权力运行监督和制约机制,坚决防止司法不公、严格惩治司法腐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五是加快建设法治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夯实建设现代化强国的法治根基。社会发展以法治为保障,法治昌明以社会为依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建设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只有全体人民信仰法治、厉行法治,国家和社会生活才能真正实现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努力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全社会蔚然成风。各级领导干部应带头学法、守法,坚持依法办事,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时刻以宪法法律为标尺,秉公用权、廉洁自律,既要强化学习,增强“关键少数”学法、用法的自觉性和示范作用,更要扎紧制度的“笼子”,管住权力的“任性”,还要在全社会形成有效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应加大全面普法工作力度,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在全社会形成尊法、守法、学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厚培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的法治沃土。只有让法治精神在社会大众的心中落地生根,让法治信仰融于社会大众的血脉、畅行于社会运行的各个领域,才能在整个社会形成共同维护公平正义的良好法治氛围,为全面建设法治中国提供源源不断的精神动力。
作者简介
陈 波 陕西省社会科学院政治与法律研究所副所长、副研究员
依法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的基本路径
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始终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以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总抓手,不断完善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一是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为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提供根本遵循。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顺应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要求应运而生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深刻回答了新时代为什么实行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等一系列重大问题,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重大历史性飞跃,为新时代持续依法推进“中国之治”提供了行动指南,是我们党百年来提出的最全面、最系统、最科学的法治思想体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必须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方面和全过程,牢牢把握全面依法治国政治方向、重要地位、工作布局、重点任务、重大关系、重要保障,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
二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系统性制度支撑。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要用科学有效、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保证宪法实施,加强宪法监督,维护宪法尊严。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应加强关系国家安全、科技创新、重大民生等重点领域立法,加强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领域立法,加强维护国家主权、实现更高水平对外开放以及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长臂管辖”等涉外领域法律法规,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提升立法质量,不断健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急需、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所必备的法律制度。
三是扎实推进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为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提供优质的行政法治环境。厘清政府和市场关系,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着力实现政府职能深刻转变,把该管的事务管好、管到位;优化政府职责体系和组织结构,使机构设置更加科学、职能更加优化、权责更加协同;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提高行政效率和公信力;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优化政府服务,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抓住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大力保障和改善民生,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提高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的满意度。
四是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司法是法治实施体系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力量。坚定不移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着力构建科学规范、权责一致、公正高效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全面准确落实司法责任制,坚持“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保障审判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完善中国特色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模式,实现诉调对接,让人民群众解决矛盾纠纷更方便、更快捷、更规范;始终站稳人民立场,赓续红色司法文化血脉,在传承弘扬中探索创新“马锡五审判方式”新形式,丰富有利于群众诉讼的渠道与途径;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抓紧完善司法权力运行监督和制约机制,坚决防止司法不公、严格惩治司法腐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五是加快建设法治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夯实建设现代化强国的法治根基。社会发展以法治为保障,法治昌明以社会为依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建设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只有全体人民信仰法治、厉行法治,国家和社会生活才能真正实现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努力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全社会蔚然成风。各级领导干部应带头学法、守法,坚持依法办事,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时刻以宪法法律为标尺,秉公用权、廉洁自律,既要强化学习,增强“关键少数”学法、用法的自觉性和示范作用,更要扎紧制度的“笼子”,管住权力的“任性”,还要在全社会形成有效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应加大全面普法工作力度,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在全社会形成尊法、守法、学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厚培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的法治沃土。只有让法治精神在社会大众的心中落地生根,让法治信仰融于社会大众的血脉、畅行于社会运行的各个领域,才能在整个社会形成共同维护公平正义的良好法治氛围,为全面建设法治中国提供源源不断的精神动力。
作者简介
陈 波 陕西省社会科学院政治与法律研究所副所长、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