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数字治理实践中的困境与对策
作出整体分析,对发展目标和行动方向作出总体谋划和部署,但由于政府开展数字治理较晚,国家层面有关数字治理的规范性文件并不多,在数字治理方面仍处于学习发展阶段,政府数字化履职能力体系、全方位安全保障体系、科学规范的制度规则体系、开放共享的数据资源体系以及智能集约的平台支撑体系等必要体系构建都不成熟,针对数字治理、数据安全等规范性法律法规还未完全建立。由于数字治理目前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发展问题还在逐渐暴露,因此相应法律体系的建立较为滞后。
(二)协同参与不足,未能构建完善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数字治理需要多种社会主体共同参与,但实际上各主体的参与度不足,其中有几方面的原因。
第一,公众参与数字治理的积极性不足。公众积极性受数字化参与能力、参与渠道、参与风险、参与效益等因素的影响。目前,对于普通公民,参与数字治理的渠道主要有通过政府公众号、政府官网等处理个人事务,参与范围有限。再加上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安全保障机制,参与效益难以估计,公众对参与数字治理缺少信任,致使数字治理的协同参与不足。
第二,话语权失衡。非政府组织、部分企业、公民等主体在参与中的话语权处于较低地位,话语表达长期处于被压制地位,逐渐形成一种对话语权垄断现象的被动认同,[2]社会公众逐步失去参与数字治理的意识。
第三,缺少数字治理专业人才。目前我国政务工作仍主要采用纸质文件,日常工作中行政工作居多,公职人员对数字技术了解较少,考虑到国家安全,一般不会交付给第三方完成数字业务,导致专业数字人才难以充分参与政府数字治理。
(三)数据融合没有达到最优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会上提出,“要以数据集中和共享为途径”“推动数据融合,打通信息壁垒,形成覆盖全国、统筹利用、统一接入的数据共享大平台,构建全国信息资源共享体系”。政府数字治理离不开两类数据,即包括企业数据在内的社会数据及政府部门掌控的政务数据,虽然政产学研届对这两类数据的巨大价值广泛认同,但在实践中,社会数据和政务数据的融合利用程度远远不够。企业与政府的主体性质不同、拥有的数据类型不同、对数据融合利用的目的不同,导致合作意愿不强、融合利用不充分,数据背后潜在的巨大价值也就难以充分挖掘。[3]除此之外,数据对接相关的责任机制和激励机制缺失,通过数据融合可获得的经济利益难以预期和明确估算,这些问题都导致企业在与政府对接数据时存在较大的顾虑,增加了政府获取企业数据的难度。
政府数字治理能力提升的对策探索
(一)填补法律空白,完善体系化、法制化建设
第一,完善数字治理法律体系。发展和规范要双管齐下,以健全的法律法规保障数字治理规范发展,以数字治理促进法律法规的健全与完善。
第二,加强监督管理。关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细化政府政务数据、企业数据和个人数据的标准和适用范围,严格界定各类数据的使用权限。[4]
第三,加强数字保护。要认识到数据区别于其他资源的特有属性,构建数据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在保护数据资源的基础上,实现对数据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
(二)促进多元主体参与,打造社会治理共同体
第一,提高参与能力,拓宽参与渠道。一方面,可以通过政策宣传引导、提供能力培训等方式增强公众参与政府数字治理的意识和技能。另一方面,政府要搭建数字平台,畅通民生服务的信息公开和反馈通道,提高公众的参与范围。可以发起数字活动,通过参与活动获得积分,兑换奖品,提高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二,引导企业参与政府数字治理。为了打消或者减弱企业参与政府数字治理的顾虑,政府可以向企业开放有效数据的使用权限,同时要为其提供政策支持,让企业参与政策制定,与企业进行高质量互动,提高企业参与数字治理的意愿。
第三,吸纳人才。加强对数字人才的选拔和培养,培养一支高素质、有规模的人才队伍,为政府数字治理提供充沛的人才资源。
(三)释放公共数据,挖掘数据价值
一般将公共数据解释为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以及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等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整理并由此产生的各类数据。数据是政府治理的关键资源,也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核心资源。
第一,政府可以向企业让渡部分数据的使用权,让企业获取到对自身发展有益的信息资源,提高企业共享数据的意愿。
第二,政府可以设立数据管理部门,将数据分级分类,建立数据开放清单,积极对企业开展数据需求调研,在保证安全的基础上,按照企业需求精准开放数据。
第三,建立激励机制。对共享数据积极性高、量多、质优的企业给予资金补贴、政策优惠等。政府向企业开放数据,企业、社会公众参与开发利用数据,这个过程是打破数据壁垒,协同合作的过程。一方面能够最大化地激发数据价值,催生多种新型服务,满足人们的多元化需求,另一方面也能够为政府提供新的思路,调动各方主体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通过多方参与互动,让数据发挥出更大的价值。
参考文献
[1]张妍彦:《城市内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研究》,东北财经大学学位论文,2019。DOI:10.27006/d.cnki.gdbcu.2019.000080.
[2]王晓燕:《地方政府电子政务内卷困境与数字治理》,载《领导科学》,2021(16):121-124页。DOI:10.19572/j.cnki.ldkx.2021.16.033
[3]郭明军、童楠楠、王建冬:《政务数据与社会数据共享利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举措》,载《中国经贸导刊》,2019,No.931(08):37-38页。
[4]叶战备、王璐、田昊:《政府职责体系建设视角中的数字政府和数据治理》,载《中国行政管理》,2018(07):57-62页。
作者简介
王 璐 陕西省社会科学院科研处干部
(二)协同参与不足,未能构建完善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数字治理需要多种社会主体共同参与,但实际上各主体的参与度不足,其中有几方面的原因。
第一,公众参与数字治理的积极性不足。公众积极性受数字化参与能力、参与渠道、参与风险、参与效益等因素的影响。目前,对于普通公民,参与数字治理的渠道主要有通过政府公众号、政府官网等处理个人事务,参与范围有限。再加上缺少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安全保障机制,参与效益难以估计,公众对参与数字治理缺少信任,致使数字治理的协同参与不足。
第二,话语权失衡。非政府组织、部分企业、公民等主体在参与中的话语权处于较低地位,话语表达长期处于被压制地位,逐渐形成一种对话语权垄断现象的被动认同,[2]社会公众逐步失去参与数字治理的意识。
第三,缺少数字治理专业人才。目前我国政务工作仍主要采用纸质文件,日常工作中行政工作居多,公职人员对数字技术了解较少,考虑到国家安全,一般不会交付给第三方完成数字业务,导致专业数字人才难以充分参与政府数字治理。
(三)数据融合没有达到最优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会上提出,“要以数据集中和共享为途径”“推动数据融合,打通信息壁垒,形成覆盖全国、统筹利用、统一接入的数据共享大平台,构建全国信息资源共享体系”。政府数字治理离不开两类数据,即包括企业数据在内的社会数据及政府部门掌控的政务数据,虽然政产学研届对这两类数据的巨大价值广泛认同,但在实践中,社会数据和政务数据的融合利用程度远远不够。企业与政府的主体性质不同、拥有的数据类型不同、对数据融合利用的目的不同,导致合作意愿不强、融合利用不充分,数据背后潜在的巨大价值也就难以充分挖掘。[3]除此之外,数据对接相关的责任机制和激励机制缺失,通过数据融合可获得的经济利益难以预期和明确估算,这些问题都导致企业在与政府对接数据时存在较大的顾虑,增加了政府获取企业数据的难度。
政府数字治理能力提升的对策探索
(一)填补法律空白,完善体系化、法制化建设
第一,完善数字治理法律体系。发展和规范要双管齐下,以健全的法律法规保障数字治理规范发展,以数字治理促进法律法规的健全与完善。
第二,加强监督管理。关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细化政府政务数据、企业数据和个人数据的标准和适用范围,严格界定各类数据的使用权限。[4]
第三,加强数字保护。要认识到数据区别于其他资源的特有属性,构建数据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在保护数据资源的基础上,实现对数据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
(二)促进多元主体参与,打造社会治理共同体
第一,提高参与能力,拓宽参与渠道。一方面,可以通过政策宣传引导、提供能力培训等方式增强公众参与政府数字治理的意识和技能。另一方面,政府要搭建数字平台,畅通民生服务的信息公开和反馈通道,提高公众的参与范围。可以发起数字活动,通过参与活动获得积分,兑换奖品,提高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二,引导企业参与政府数字治理。为了打消或者减弱企业参与政府数字治理的顾虑,政府可以向企业开放有效数据的使用权限,同时要为其提供政策支持,让企业参与政策制定,与企业进行高质量互动,提高企业参与数字治理的意愿。
第三,吸纳人才。加强对数字人才的选拔和培养,培养一支高素质、有规模的人才队伍,为政府数字治理提供充沛的人才资源。
(三)释放公共数据,挖掘数据价值
一般将公共数据解释为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以及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等在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整理并由此产生的各类数据。数据是政府治理的关键资源,也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核心资源。
第一,政府可以向企业让渡部分数据的使用权,让企业获取到对自身发展有益的信息资源,提高企业共享数据的意愿。
第二,政府可以设立数据管理部门,将数据分级分类,建立数据开放清单,积极对企业开展数据需求调研,在保证安全的基础上,按照企业需求精准开放数据。
第三,建立激励机制。对共享数据积极性高、量多、质优的企业给予资金补贴、政策优惠等。政府向企业开放数据,企业、社会公众参与开发利用数据,这个过程是打破数据壁垒,协同合作的过程。一方面能够最大化地激发数据价值,催生多种新型服务,满足人们的多元化需求,另一方面也能够为政府提供新的思路,调动各方主体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通过多方参与互动,让数据发挥出更大的价值。
参考文献
[1]张妍彦:《城市内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研究》,东北财经大学学位论文,2019。DOI:10.27006/d.cnki.gdbcu.2019.000080.
[2]王晓燕:《地方政府电子政务内卷困境与数字治理》,载《领导科学》,2021(16):121-124页。DOI:10.19572/j.cnki.ldkx.2021.16.033
[3]郭明军、童楠楠、王建冬:《政务数据与社会数据共享利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举措》,载《中国经贸导刊》,2019,No.931(08):37-38页。
[4]叶战备、王璐、田昊:《政府职责体系建设视角中的数字政府和数据治理》,载《中国行政管理》,2018(07):57-62页。
作者简介
王 璐 陕西省社会科学院科研处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