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治理视域下我国民办高校治理机制构建
展息息相关者的利益关系,而不能仅仅局限于调节股东与董事会、经理层的关系。
第四,企业法人财产不等同于股东资产,企业法人财产是相对独立的,除企业出资者投入的资产,还包括经营过程中的财产增值和无形资产。
共同治理对民办高校治理的启示
第一,民办高校的创办者可以视为公司的“原始”投资者,除考虑民办高校创办者的利益外,还须考虑与民办高校发展息息相关的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在民办高校决策、运行、经营过程中,不能只顾投资者的利益,丢弃高等教育的规律,忘却相关利益者的利益。这里,“利益”不仅限于经济利益,还包括政治利益和民生权益。
第二,要实现学校可持续发展的长远利益,民办高校必须充分调动广大管理人员和专任教师的积极性,建设和谐校园。利益相关者理论告诉我们,企业的利润是广大利益相关者共同创造的,企业的绩效取决于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努力。发挥好各利益相关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才能取得企业效益的最大化。民办高校办学是一个整体,一个庞大的系统。在民办高校的办学过程中,也不能片面强调某一方面的地位而忽略了另一方面的作用。只有不断增强办学共识,凝聚人心,共建共赢共享,才能促进学校高质量发展。
大学治理机制的他山之石
国外私立大学多属于捐资办学,与我国民办高校的公益性有相通之处。相比于我国民办高校的发展历史,国外私立大学的发展更为悠久,其发展过程中不断完善的治理经验,可供供我们借鉴和参考。
(一)英、美、日、德等私立大学治理经验
英国私立大学的内部治理借鉴了公司治理模式,建立了完善的“三会一层”,既董事会(校务委员会)、监事会(理事会)、教师代表大会和管理层。其中,校务委员会下面还设有总务委员会,对学校的行政、学术管理进行统筹。在总务委员会的人员设置中,80%以上的人员必须来源于教授,其余来源于其他利益相关者。因此,在英国私立大学的内部治理结构中,普通教授在学校治理中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可以直接影响学校的发展和走向。同时,普通教授与管理层间也拥有通畅的沟通渠道。
美国私立大学以章程作为重要遵循体系,对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的行为进行约定,使其能够符合所有利益相关者的诉求。作为代表和保护教师利益及学术共同体的组织,教授委员会是大学最高学术权力的代表。为了最大限度地避免“外行领导内行”问题,学术评议委员会在内部治理中发挥着参与和监督的作用。治理过程中,学术与行政的相互监督、制约、渗透,以防止行政专权。
日本私立大学治理实行“三权分立”,即将董事会(理事会)、管理层、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的职能进行界定和区分。同时,各个私立大学根据《民办学校法》《民办学校法施行令》《民办学校法施行细则》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学校《章程》,并在《章程》的指引下不断健全校内治理的各项制度。
德国私立大学董事会(理事会)是其核心治理机构,董事会的人员由社会人员代表、教授、产业和文化机构代表等组成。德国私立大学的利益相关者主要来自于为大学提供资金的团体、机构和对大学进行监督的组织。
(二)对我国民办高校共同治理机制构建的启示
第一,重视所有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从内部治理组成结构来看,要注重所有利益相关者参与学校的治理。与国外私立大学相比,我国虽然在《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中,都对民办高校决策机构的设置进行了规定,但并没有对利益相关者如何参与学校治理而进行细化落实,教师并不是学校治理的重要主体。国外私立大学治理对教师参与学校治理重视度高,学校共同治理的文化氛围浓厚,这样的方式保障了学校办学方向的正确性,以及教育产品高质量输出的稳定性。
第二,加强内部权力机构的协调与制衡。与我国民办高校传统管理的“一董独大”相比,国外私立大学的治理机制中,严防董事会的专权,将立法、司法、行政领域的“三权分立”引入高校治理,形成内部权力主体间的相互制衡和分权机制。在大学的章程中明确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教师(职工)代表大会的职责、权利、义务,将董事会的决策权、监事会的监督权、管理层的执行权、教师和普通职工的参与权纳入章程,并作为契约不折不扣的执行,有效地实现了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合力。扁平化的治理结构通过建立通畅的信息公开、流通、披露体系,实现利益相关者可以随时了解学校的经营和治理情况,为我国民办高校的治理提供了有力借鉴。
民办高校共同治理机制构建路径
在利益集团控制模式下,让利益主体直接参与协商不仅仅是一个效率问题,更是一个容易让举办者感觉对自己的权威有威胁的事情。与此相比,机制之间的制衡遇到的困难可能会更多。如果说共商决策对自己利益可
第四,企业法人财产不等同于股东资产,企业法人财产是相对独立的,除企业出资者投入的资产,还包括经营过程中的财产增值和无形资产。
共同治理对民办高校治理的启示
第一,民办高校的创办者可以视为公司的“原始”投资者,除考虑民办高校创办者的利益外,还须考虑与民办高校发展息息相关的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在民办高校决策、运行、经营过程中,不能只顾投资者的利益,丢弃高等教育的规律,忘却相关利益者的利益。这里,“利益”不仅限于经济利益,还包括政治利益和民生权益。
第二,要实现学校可持续发展的长远利益,民办高校必须充分调动广大管理人员和专任教师的积极性,建设和谐校园。利益相关者理论告诉我们,企业的利润是广大利益相关者共同创造的,企业的绩效取决于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努力。发挥好各利益相关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才能取得企业效益的最大化。民办高校办学是一个整体,一个庞大的系统。在民办高校的办学过程中,也不能片面强调某一方面的地位而忽略了另一方面的作用。只有不断增强办学共识,凝聚人心,共建共赢共享,才能促进学校高质量发展。
大学治理机制的他山之石
国外私立大学多属于捐资办学,与我国民办高校的公益性有相通之处。相比于我国民办高校的发展历史,国外私立大学的发展更为悠久,其发展过程中不断完善的治理经验,可供供我们借鉴和参考。
(一)英、美、日、德等私立大学治理经验
英国私立大学的内部治理借鉴了公司治理模式,建立了完善的“三会一层”,既董事会(校务委员会)、监事会(理事会)、教师代表大会和管理层。其中,校务委员会下面还设有总务委员会,对学校的行政、学术管理进行统筹。在总务委员会的人员设置中,80%以上的人员必须来源于教授,其余来源于其他利益相关者。因此,在英国私立大学的内部治理结构中,普通教授在学校治理中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可以直接影响学校的发展和走向。同时,普通教授与管理层间也拥有通畅的沟通渠道。
美国私立大学以章程作为重要遵循体系,对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的行为进行约定,使其能够符合所有利益相关者的诉求。作为代表和保护教师利益及学术共同体的组织,教授委员会是大学最高学术权力的代表。为了最大限度地避免“外行领导内行”问题,学术评议委员会在内部治理中发挥着参与和监督的作用。治理过程中,学术与行政的相互监督、制约、渗透,以防止行政专权。
日本私立大学治理实行“三权分立”,即将董事会(理事会)、管理层、监事会、职工代表大会的职能进行界定和区分。同时,各个私立大学根据《民办学校法》《民办学校法施行令》《民办学校法施行细则》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学校《章程》,并在《章程》的指引下不断健全校内治理的各项制度。
德国私立大学董事会(理事会)是其核心治理机构,董事会的人员由社会人员代表、教授、产业和文化机构代表等组成。德国私立大学的利益相关者主要来自于为大学提供资金的团体、机构和对大学进行监督的组织。
(二)对我国民办高校共同治理机制构建的启示
第一,重视所有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从内部治理组成结构来看,要注重所有利益相关者参与学校的治理。与国外私立大学相比,我国虽然在《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中,都对民办高校决策机构的设置进行了规定,但并没有对利益相关者如何参与学校治理而进行细化落实,教师并不是学校治理的重要主体。国外私立大学治理对教师参与学校治理重视度高,学校共同治理的文化氛围浓厚,这样的方式保障了学校办学方向的正确性,以及教育产品高质量输出的稳定性。
第二,加强内部权力机构的协调与制衡。与我国民办高校传统管理的“一董独大”相比,国外私立大学的治理机制中,严防董事会的专权,将立法、司法、行政领域的“三权分立”引入高校治理,形成内部权力主体间的相互制衡和分权机制。在大学的章程中明确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教师(职工)代表大会的职责、权利、义务,将董事会的决策权、监事会的监督权、管理层的执行权、教师和普通职工的参与权纳入章程,并作为契约不折不扣的执行,有效地实现了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的合力。扁平化的治理结构通过建立通畅的信息公开、流通、披露体系,实现利益相关者可以随时了解学校的经营和治理情况,为我国民办高校的治理提供了有力借鉴。
民办高校共同治理机制构建路径
在利益集团控制模式下,让利益主体直接参与协商不仅仅是一个效率问题,更是一个容易让举办者感觉对自己的权威有威胁的事情。与此相比,机制之间的制衡遇到的困难可能会更多。如果说共商决策对自己利益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