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路径研究
程,更是彰显法治温情,从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出发,理顺利益关系,说理释法的过程。这就对具体办案人员的素养提出了更高要求。一是承办人要对所涉及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有基本判断;二是能准确把握双方产生争议的焦点问题的根源;三是要有较强的沟通能力和协调能力,要擅于协调行政机关间的关系,也要擅于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细心耐心,慢慢打开其心结。
3、完善行政争议当事人间的沟通协商机制
沟通协商机制的完善不仅可以预防行政机关因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争议,还可以有效推动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沟通交流,便于行政机关向行政相对人阐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一是行政机关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前,应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权。二是具体行政行为做出之后,应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权。三是应建立定期回访制度,即具体行政行为做出之后,对涉及增加行政相对人义务或减损其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应在合理期限内向行政相对人进行回访,以期能够及时发现争议苗头。
此外,行政争议的产生是以行政相对人的主观意志为判断标准的,即便行政行为合法,行政相对人也可能会因为不认可行政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因此,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对行政相对人应做好相应的法治宣传工作。具体来讲,一是在行政行为做出之前,行政机关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其执法依据。二是在行政行为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及时关注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理解情况,耐心且细致地向其阐明缘由。三是行政机关可以联合社区、农村、工厂、企业等设置专门的法治联络员,做好法治宣传。比如,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潍坊市政府法制办联合发文,在每一个镇街、社区和村居均设立行政复议裁决和行政诉讼联络员,承担行政法律宣传、解答群众咨询等职能。
4、加强重点领域行政争议源头预防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数量较多的领域即为行政争议产生的重点领域。目前,行政机关败诉案件主要集中在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纠纷,包括行政征收决定、强制拆除房屋或设施、未履行补偿安置职责,以及强拆行为违法引发的行政赔偿等方面,其中因超期办案、执法程序不完善等情形被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案件所占比例较大,因基层政府信息公开问题被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行政行为案件以及因未履行征收补偿安置职责被判决履行给付义务案件所占比例次之。
基于此,一是在市级司法行政部门统筹协调下,基层政府及相关部门应运用好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在具体项目中,配备法务确保法律服务实现全过程跟进。二是在相关领域的具体项目中,应引入检察监督提前介入机制,一方面有利于推动依法行政,另一方面有利于发现行政争议苗头,防患于未然。
(二)完善府院联动机制
法治监督不是目的,而是通过纠错,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手段和方式。行政争议不以行政行为造成行政相对人实际损害为要件,因此行政机关虽作为行政争议当事人存在,但行政争议对其而言具有一定隐蔽性,直到行政争议上升为复议案件、诉讼案件才被予以关注和知晓,这不利于行政机关主动化解行政争议。因此,搭建完善府院联动平台,异常重要。
1、进一步健全府院沟通机制
进一步健全府院沟通机制即法院与行政机关或其上级机关的沟通机制。具体来讲,一是法院可以就行政诉讼案件受理情况,以及有可能大规模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及时向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使相关行政机关能够及时关注到行政诉讼重点领域,及时查摆问题,及时纠错。二是法院也可以与行政机关上级机关建立协作关系,对于未按照司法建议进行整改的行政行为,法院可将司法建议同时抄送上级行政机关,倒逼行政执法机关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2、搭建行政争议预防沟通平台
行政争议预防沟通平台的搭建,是指为及时消除潜在的行政争议而建立的由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信访部门、基层自治组织、社区工作者、咨询机构等主体进行
及时沟通的信息交流机制。[1]相较于基层自治组织、咨询机构等,行政机关在捕捉行政争议苗头方面,具有滞后性。因此,应充分发挥以上群体在发现行政争议苗头方面的优势,在发现相关情况后,能及时将信息报送给行政机关、人民法院等单位,以便其通过行政争议非诉机制解决纠纷。
(三)建构行政争议非诉解决机制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必须运用好行政复议、行政调解、信访等一系列非诉讼行政争议解决制度。
1、完善行政争议调解机制
国务院在《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把行政调解作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所谓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主持,以国家政策法律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等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互让互谅,达
3、完善行政争议当事人间的沟通协商机制
沟通协商机制的完善不仅可以预防行政机关因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争议,还可以有效推动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沟通交流,便于行政机关向行政相对人阐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一是行政机关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前,应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陈述权。二是具体行政行为做出之后,应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权。三是应建立定期回访制度,即具体行政行为做出之后,对涉及增加行政相对人义务或减损其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应在合理期限内向行政相对人进行回访,以期能够及时发现争议苗头。
此外,行政争议的产生是以行政相对人的主观意志为判断标准的,即便行政行为合法,行政相对人也可能会因为不认可行政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因此,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对行政相对人应做好相应的法治宣传工作。具体来讲,一是在行政行为做出之前,行政机关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其执法依据。二是在行政行为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及时关注行政相对人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理解情况,耐心且细致地向其阐明缘由。三是行政机关可以联合社区、农村、工厂、企业等设置专门的法治联络员,做好法治宣传。比如,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潍坊市政府法制办联合发文,在每一个镇街、社区和村居均设立行政复议裁决和行政诉讼联络员,承担行政法律宣传、解答群众咨询等职能。
4、加强重点领域行政争议源头预防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数量较多的领域即为行政争议产生的重点领域。目前,行政机关败诉案件主要集中在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纠纷,包括行政征收决定、强制拆除房屋或设施、未履行补偿安置职责,以及强拆行为违法引发的行政赔偿等方面,其中因超期办案、执法程序不完善等情形被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案件所占比例较大,因基层政府信息公开问题被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行政行为案件以及因未履行征收补偿安置职责被判决履行给付义务案件所占比例次之。
基于此,一是在市级司法行政部门统筹协调下,基层政府及相关部门应运用好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在具体项目中,配备法务确保法律服务实现全过程跟进。二是在相关领域的具体项目中,应引入检察监督提前介入机制,一方面有利于推动依法行政,另一方面有利于发现行政争议苗头,防患于未然。
(二)完善府院联动机制
法治监督不是目的,而是通过纠错,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手段和方式。行政争议不以行政行为造成行政相对人实际损害为要件,因此行政机关虽作为行政争议当事人存在,但行政争议对其而言具有一定隐蔽性,直到行政争议上升为复议案件、诉讼案件才被予以关注和知晓,这不利于行政机关主动化解行政争议。因此,搭建完善府院联动平台,异常重要。
1、进一步健全府院沟通机制
进一步健全府院沟通机制即法院与行政机关或其上级机关的沟通机制。具体来讲,一是法院可以就行政诉讼案件受理情况,以及有可能大规模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及时向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使相关行政机关能够及时关注到行政诉讼重点领域,及时查摆问题,及时纠错。二是法院也可以与行政机关上级机关建立协作关系,对于未按照司法建议进行整改的行政行为,法院可将司法建议同时抄送上级行政机关,倒逼行政执法机关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2、搭建行政争议预防沟通平台
行政争议预防沟通平台的搭建,是指为及时消除潜在的行政争议而建立的由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信访部门、基层自治组织、社区工作者、咨询机构等主体进行
及时沟通的信息交流机制。[1]相较于基层自治组织、咨询机构等,行政机关在捕捉行政争议苗头方面,具有滞后性。因此,应充分发挥以上群体在发现行政争议苗头方面的优势,在发现相关情况后,能及时将信息报送给行政机关、人民法院等单位,以便其通过行政争议非诉机制解决纠纷。
(三)建构行政争议非诉解决机制
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必须运用好行政复议、行政调解、信访等一系列非诉讼行政争议解决制度。
1、完善行政争议调解机制
国务院在《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把行政调解作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所谓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主持,以国家政策法律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等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互让互谅,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