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驻视角下省属高校纪检监察队伍的制度优势、实践困境与改进路径

驻监督制度则是全面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夯实纪委监督责任和有效把握“四个监督”的监督属性和政治导向的监督利器,是巩固高校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高校监察派驻机构改革是近年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核心”。[1]《监察法》第一条规定了国家监察全面覆盖原则,要求“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关于高校领域是否应纳入监察全覆盖范围的问题,高校依旧存在着诸多属于行使《监察法》规定的公权力主体,按照政治监督的本质属性理解,所有行使公权力的人员都应该受到监督。高校本质上属于“风险社会”,是典型的“大基层”,知识分子集中,廉政风险较高,腐败存量增量不同程度存在,查处力度依旧不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迫在眉睫。乌尔李希.贝克认为风险社会是“现代化进程中生产力增长前所未有地释放着风险和潜在自我威胁,这使得现代化社会充满变数和风险。”[2]在高校现代化发展过程中,高校兼有行政、市场、社会三种属性,其参与多种社会关系并进行多领域的市场交易活动,让其一定情况下成为“风险社会”。完整的派驻制度包括派驻机构及其相关体制两个部分。在相关体制部分,主要包括两类关系:一是派驻机构与派出机关的领导或管理关系,即领导或管理体制;二是派驻机构与驻在单位的关系。”[3]针对高校的“风险社会”特征属性和高校党的领导存在弱化、虚化、边缘化的现实问题,我们必须利用好派驻监督的“探头”作用,增强纪检监察室、派驻纪检监察组、地方纪检监察的联动机制效能,准确把握派出机构和所驻扎单位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建立健全系统合成、协同贯通的派驻监督体制机制,这也是推进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机制改革的核心要义。
(二)推动高校全面从严治党引领高校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省区市纪委监委在所属高校开展巡视监督,发现高校内部存在党的领导弱化、党建工作制度不健全、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落实不到位等诸多问题。”[4]这也反映着当前高校党风廉政建设较为薄弱,反腐倡廉建设距离党和人民群众的希冀仍有一定差距,“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为谁培养人”根本性教育问题不清晰。在高校纪检监察派驻制度改革以前,虽然高校内部设有相关的纪委和监察机构,但从当前频繁爆出的高校腐败案件及其危害程度来看,单仅依靠高校自身的监督已无法满足新时代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需要,也无法完成高校从严治党的实际要求,为此,必须加强高校的政治监督和政治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国有企业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对派驻或者派出它的监察委员会负责。”公办高校行使的权力以及在高校中行使监察法所规定的公权力的人员都应该受到派驻监督。与以往不同的是,这是来自校外的监督,这种外部监督有效遏制了高校腐败的增量。但回归现实,随着《监察法》的颁布,高校纪检监察工作范围的逐渐扩大,监察对象的不断增多,随即而来的就是任务量的繁杂与监察难度的加重,但这些都是全面从严治党和推动高校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党对高校的领导弱化、监督不力是造成高校腐败现象难以得到有效遏制的重要原因。”[5]我们必须认识到派驻监督是高校实现党内监督的重要途径,是国家监督体系在基层延伸的重要体现,也是国家监督体制和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营造高校良好政治生态和育人环境的有力举措
习近平总书记在对高校党建工作的重要指示中指出:“加强党对高校的领导,加强和改进高校党的建设,是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的根本保证。”[6]省属高校派驻制度的实施,延伸了省纪委监委的监督职能至省属高校,填补了高校内部监督的空白,对于解决高校内部存在的监督“盲区”、处理“上级视而不见、同级不敢管”的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通过强化监督和指导,该制度促进了高校政治生态的海晏河清。“2021年,十九届中央第七轮巡视对教育部和31所中管高校党组织开展常规巡视,发现部分高校在师德师风建设、思想政治教育、校风学风建设方面暴露了问题。”[7]凸显了高校发展建设情况距离党和人民群众所要求的风清气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