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原则的可能性:论荀子的差等分配观
则并不必然导致差等分配。如果假定参与分配者都认同公平原则,那么“势位齐欲恶同”为何导致的是混乱而不是平均分配呢?荀子的回答很简单:这种状态是既不可能也不应当出现的。政治权力的正当性就是建立在人的差异性之上的,对社会地位和物质资源进行平均分配无法构建政治秩序。荀子对此有一段直击要害的论述:“分均则不偏,势齐则不壹,众齐则不使。有天有地,而上下有差;明王始立,而处国有制。夫两贵之不能相事,两贱之不能相使,是天数也。”(《王制》)[1]这段话关系到差等分配制度乃至政治权力本身的合理性。所谓“偏”“使”,都是政治上支配与服从关系的表现,⑤而“一(壹)”则是共同政治意志的表现,是支配与服从关系的目的和后果。在荀子看来,既然统治关系和共同意志对政治来说是不可或缺的,等级制度就是不可避免的,因为没有等级就无法形成任何支配与服从关系,也就谈不上形成共同意志。值得注意的是:荀子对此是否作出了有效的论证?应当怎样理解诸如“天地”和“天数”这样的概念呢?
按照学界对荀子思想中天人关系的普遍理解,“天地”大致上就是现代人所说的自然界。人固然在天地之间,为天地所生,受到天地之道的制约,但是在荀子看来,天地之道和人道有本质上的区别,在谈论诸如政治和礼制之类属于人道的问题时没有必要了解天地之道。⑥既然如此,荀子又为何要在论证差等的合理性时引入“天地”和“天数”呢?一方面,如果站在事实与价值相区分的立场上来看,荀子的论证是不能成立的,因为天在上、地在下是一个纯粹的事实判断,并不能直接拿来论证人类社会等级的合理性,这与荀子天人相分的基本立场是不协调的。另一方面,下列三个问题虽有关联,但性质不同,不能混为一谈:(1)人类社会是否事实上存在等级?(2)人类社会是否应当存在等级?(3)无等级是否必然导致支配和服从关系无法建立?荀子在论证等级的合理性时只是断言了第三点,亦即无等级即无法建立支配服从关系是一种“天数”,即人力无法改变的必然性,即使承认这一断言,对于荀子的目标,即论证“人类社会应当存在等级”而言,就必须添加一个隐含的逻辑环节,即“人类社会必须建立在支配和服从关系之上”。那么,问题就变成了:(1)为何支配和服从是人类社会所必须的?(2)既然如上文所证,德行和效用是决定政治等级和物质分配的实质要素,那么为何不同的人会产生不同的德行和效用呢?换言之,人群中为何会有圣贤、君子、小人之分呢?在此,不妨分析一下荀子关于政治统治之来源的另一段重要论述:“万物同宇而异体,无宜而有用为人,数也。人伦并处,同求而异道,同欲而异知,生也。皆有可也,知愚同;所可异也,知愚分……知者未得治,则功名未成也;功名未成,则群众未县也;群众未县,则君臣未立也。”(《富国》)⑦与上文所引《王制》篇中的论述略有不同,荀子在此没有把差等的来源归诸“天地”或者“天数”,而是直接把差异看作一种不需加以论证的、现实中的必然。在“异体”“异道”“异知”等三个层面中,“异体”是对物的区分,与人伦关系不大,⑧值得注意的是“异道”和“异知”的关系。荀子认为,人之“性(生)”的主要内容是“欲”和“知”,且“欲恶同物”是他对欲望的基本设定,真正能够使“分”成为可能的是“知”的不同。作为一种一般的人性论论述,没有必要考虑个体差异,但是,如果要使人性论落实到政治哲学中,就必须考虑个体差异产生的原因。在此,荀子给出了明确的回答:人之所以会选择不同的方式来满足自己的欲望,根本原因是人有知愚之分,即对世界的理解有深浅之别。在他看来,良好政治秩序的实现有赖于对世界的总体性的理解,只有达到这种理解的人获得统治权,才能以最优的方式安排资源,达到效用的最大化。反之,对世界缺乏总体性理解,就会蔽于私欲,导致灾祸。由此看来,支配和服从之所以必须,正是因为世间有君子小人之分,而君子所以为君子,就在于其“知”能够保证德行和效用的实施。换言之,差等在政治秩序中的合理性是建立在人的知愚之别基础上的。
当然,说政治秩序中的差等是合理的只是就社会总体而言,荀子并不持有某种先定论的立场,认为“知”的差异对个体来说是天生不可改变的,他认为每个人都有潜在的“知”的能力,即“质”“具”(《性恶》)。[1]但是一致的自然本性何以导致如此巨大的差异呢?荀子似乎有两种不同的解释,一种归因于主观动机,即认为小人“可以为君子而不肯为”(《性恶》),[1]另一种归因于客观环境和习俗,即“注错习俗之节异”(《荣辱》)。[1]在这个问题上说两种原因同样重要无疑是不得要领的,但是讨论究竟何种原因在理论上具有根源性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在此我们不敢遽下断言。当然,这并不影响推出以下结论:在荀子看来,人在德行和效用方面的差异虽然是后天生成的,但是就社会总体而言,这种差异是不可避免的,也是差等政治秩序所必须的。
结 语
上文在政治哲学的框架内重构了荀子差等分配观中的公平原则,主要包括以下要点:首先,荀子礼论中的“称”和“称数”概念可以理解为分配正义的问题,其中包含了某种形式上的公平原则。其次,这种公平原则的实
按照学界对荀子思想中天人关系的普遍理解,“天地”大致上就是现代人所说的自然界。人固然在天地之间,为天地所生,受到天地之道的制约,但是在荀子看来,天地之道和人道有本质上的区别,在谈论诸如政治和礼制之类属于人道的问题时没有必要了解天地之道。⑥既然如此,荀子又为何要在论证差等的合理性时引入“天地”和“天数”呢?一方面,如果站在事实与价值相区分的立场上来看,荀子的论证是不能成立的,因为天在上、地在下是一个纯粹的事实判断,并不能直接拿来论证人类社会等级的合理性,这与荀子天人相分的基本立场是不协调的。另一方面,下列三个问题虽有关联,但性质不同,不能混为一谈:(1)人类社会是否事实上存在等级?(2)人类社会是否应当存在等级?(3)无等级是否必然导致支配和服从关系无法建立?荀子在论证等级的合理性时只是断言了第三点,亦即无等级即无法建立支配服从关系是一种“天数”,即人力无法改变的必然性,即使承认这一断言,对于荀子的目标,即论证“人类社会应当存在等级”而言,就必须添加一个隐含的逻辑环节,即“人类社会必须建立在支配和服从关系之上”。那么,问题就变成了:(1)为何支配和服从是人类社会所必须的?(2)既然如上文所证,德行和效用是决定政治等级和物质分配的实质要素,那么为何不同的人会产生不同的德行和效用呢?换言之,人群中为何会有圣贤、君子、小人之分呢?在此,不妨分析一下荀子关于政治统治之来源的另一段重要论述:“万物同宇而异体,无宜而有用为人,数也。人伦并处,同求而异道,同欲而异知,生也。皆有可也,知愚同;所可异也,知愚分……知者未得治,则功名未成也;功名未成,则群众未县也;群众未县,则君臣未立也。”(《富国》)⑦与上文所引《王制》篇中的论述略有不同,荀子在此没有把差等的来源归诸“天地”或者“天数”,而是直接把差异看作一种不需加以论证的、现实中的必然。在“异体”“异道”“异知”等三个层面中,“异体”是对物的区分,与人伦关系不大,⑧值得注意的是“异道”和“异知”的关系。荀子认为,人之“性(生)”的主要内容是“欲”和“知”,且“欲恶同物”是他对欲望的基本设定,真正能够使“分”成为可能的是“知”的不同。作为一种一般的人性论论述,没有必要考虑个体差异,但是,如果要使人性论落实到政治哲学中,就必须考虑个体差异产生的原因。在此,荀子给出了明确的回答:人之所以会选择不同的方式来满足自己的欲望,根本原因是人有知愚之分,即对世界的理解有深浅之别。在他看来,良好政治秩序的实现有赖于对世界的总体性的理解,只有达到这种理解的人获得统治权,才能以最优的方式安排资源,达到效用的最大化。反之,对世界缺乏总体性理解,就会蔽于私欲,导致灾祸。由此看来,支配和服从之所以必须,正是因为世间有君子小人之分,而君子所以为君子,就在于其“知”能够保证德行和效用的实施。换言之,差等在政治秩序中的合理性是建立在人的知愚之别基础上的。
当然,说政治秩序中的差等是合理的只是就社会总体而言,荀子并不持有某种先定论的立场,认为“知”的差异对个体来说是天生不可改变的,他认为每个人都有潜在的“知”的能力,即“质”“具”(《性恶》)。[1]但是一致的自然本性何以导致如此巨大的差异呢?荀子似乎有两种不同的解释,一种归因于主观动机,即认为小人“可以为君子而不肯为”(《性恶》),[1]另一种归因于客观环境和习俗,即“注错习俗之节异”(《荣辱》)。[1]在这个问题上说两种原因同样重要无疑是不得要领的,但是讨论究竟何种原因在理论上具有根源性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在此我们不敢遽下断言。当然,这并不影响推出以下结论:在荀子看来,人在德行和效用方面的差异虽然是后天生成的,但是就社会总体而言,这种差异是不可避免的,也是差等政治秩序所必须的。
结 语
上文在政治哲学的框架内重构了荀子差等分配观中的公平原则,主要包括以下要点:首先,荀子礼论中的“称”和“称数”概念可以理解为分配正义的问题,其中包含了某种形式上的公平原则。其次,这种公平原则的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