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视域下区域协同立法实践与路径优化探析

带与都市圈间的重要节点,作为东部沿海和中西部地区过渡带,具有长江经济带和沿海经济带结合部的区位优势,是连接珠三角、长三角等经济发达地区的重要经济交通要道,独特的区位位置对湖南而言是提升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和支撑长江经济带城市群产业同兴互补的重要推动力。各区域省市应立足区域实际,“以问题为导向,强化一带一部”区位优势,提高全社会对区域协同立法的认知度和参与度,凝聚社会智慧和力量,推动区域协同立法工作,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向更高方向发展,增强区域法制的内在协调和统一性,从而进一步促进区域内部资源的优化配置与高效共享,共同应对区域内面临的各项挑战,促推成为国家高质量发展的示范并发挥其区域带动效应。
(二)实践中共同探索,构建区域协同互信治理机制
建立平等互信交流机制是区域成员开展协同立法的基础。各立法主体在形成立法共识与推动发展过程中,必须以构建稳定信任的沟通基础为前提,通过开放协商,充分交流各方观点,达成相近或一致的意见。坚持在实践中共同探索的路径,缓解合作方对协同风险不确定性的顾虑,采用信息共享与沟通交流优化立法成本。信任机制的建立有助于提升区域内各立法主体的协作意愿和共识,强化“区域共同体”的身份认同,从而减少因互信不足而导致的资源浪费现象。为实现信任机制的健全与完善,区域内各方需深化协同意识,共同构建“协同互信治理机制”。让各合作方深刻认识到区域整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的紧密联系,实现治理效能的提升,在应对跨区域公共危机时,整合多元价值治理理念,实现整体性协同的目标。从源头治理出发,再到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注重整体性和完整性,统筹协调、共同协商,明确具体协调机制和日常工作机制,推动构建跨区域联合执法机制,协同监管、联合执法、将问题扩展到治理协同全过程。
(三)推进区域协同立法,化解地方立法内容趋同问题
建议相关区域人大常委会及各市州人大加强研究,明确区域协同立法的事项范围。可以通过制定相关指南或标准,对适合开展协同立法的事项进行界定和分类,为立法实践提供指导。针对各相近区域在自然条件、文化、经济等方面有许多相同或近似之处,在生态、产业、交通、文旅等地方立法重点领域可以考虑积极推进区域协同立法,适应区域协同发展的现实需要。以维护国家法治统一为前提,在协同立法中坚持和而不同、求同存异的原则,加强区域立法工作协商、协调、协作、协同工作,搁置分歧,形成相对统一和谐的区域法治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