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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脸识别技术及我国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2024中国数字经济发展与法治建设论坛现场

此外,我国目前也未对商用生物特征数据库监管做出明确规定。生物特征数据库存储着大量公民个人生物特征信息,但目前缺乏监管和罚则规范,一旦发生泄露事件,不仅会对个人造成严重影响,还会对国家安全产生潜在威胁。当前,我国相关法律虽然已经明确了个人信息收集的目的限制原则,但还未明确人脸识别公共应用的规则。人脸识别公共应用自然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目的,但是何为公共利益目的尚未明确,公共利益的限度也未被明确,这样可能导致公共利益被滥用。
  我国人脸识别立法完善路径
  (一)借鉴域外人脸识别立法经验
  欧盟和美国当前的数字经济规模在全球数字经济比重中占据主导地位,实践出了较为完善的数字隐私、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并基于此在人脸识别技术应用领域进行了立法探索,形成了许多值得借鉴的实践经验。
  一是秉持技术中立性。法律对技术的规制应以规范技术应用活动为主,而不宜直接否定技术本身。宽松的法律环境对市场活力往往有促进作用,严苛的法律环境往往对市场积极性具有抑制作用。因此,法律不能过度干预技术的发展,但是也应该认识到,技术运用的市场主体很难保持中立性,因此法律规制的策略应因时而变、因地制宜,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应明确技术应用的核心是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