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人工智能监管模式及政策启示

步形成《人工智能法》为核心的监管模式,美国则由《人工智能政策法案》《人权法案》《数字权利法案》共同构成了人工智能领域的监管框架。
(一)欧盟《人工智能法》
2024年1月19日,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共同完成了《人工智能法》的定稿,对全球范围内人工智能乃至整个数字经济的发展来说,这一立法具有非同寻常的重要性[9] 。
1、原则及目标
《人工智能法案》(以下简称《法案》)系为改善市场的运作而制定的统一的法律框架,欧盟期望该法案可促成遵循伦理原则,即透明度;正义、公平和平等;非恶意;责任和问责[ 1 0 ]制的人工智能应用 ,同时确保对健康、安全和对《欧盟基本权利宪章》所规定的基本权利的高度保护,包括民主、法治以及环境的保护,防止人工智能系统在欧洲内产生有害的影响,并且支持人工智能领域的创新与就业,从而使得欧盟成为采用可信人工智能的领导者,使欧洲在AI浪潮中最大获利。
《法案》认为AI投放不应影响现有的法律法规,尤以数据保护、消费者保护、基本权利、就业与工人保护、产品安全为重。为了从人工智能中获利并实现民主的控制,“人工智能素养”应当为提供者、部署者、受影响者具备,以便他们就人工智能系统做出“知情”的决定。“人工智能素养”可包括了解人工智能系统开发阶段技术要素的正确应用、使用过程中应采取的措施、解释人工智能系统输出结果的适当方式,了解在人工智能协助下做出的决定将如何影响他们所需的知识。同时,为了确保正确地执行本条例,人工智能素养应是人工智能价值链中的所有相关参与者的必备素质。未来,人工智能赋能的信息检索将成为用户获取信息的主导模式[11]。可预见的是,广泛普及人工智能素养是公民在人工智能时代生活的必备素质,极大改变各行各业及居民的衣食起居。
本世纪以来,人工智能在军事领域最具革命性,被认为将推动新军事变革[12],欧盟为保证人工智能在国防军事领域的充分发展,被用于国防军事领域的AI不在本法案管理范围之内,但相关活动仍须遵守国际公法及其余法律条约。
《法案》同样注重科技创新,充分尊重学术自由,不应损害人工智能研发活动,因此,有必要将专门为科学研究和开发目的而开发和投入使用的人工智能系统和模型排除在其范围之外,为其适时适度“开绿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