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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地方立法实践与思考
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有关重要论述的最新实践成果,创新性地将新时代民族工作实践与理论结合起来并以法律的形式固化,体现了宁夏社会各界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开展各项工作的信心和决心。2021年宁夏颁布实施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是我国在民族地区推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立法的生动具体实践。
  宁夏关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立法问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相关立法工作具有开拓性和代表性,对于促进宁夏地区社会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但随着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内容的不断充实以及目前中国关于民族工作的时代特征的转变,有关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立法仍存在着如下问题:
  首先,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立法实践中倡导性规范较多、强制性规范不足,缺乏对“铸牢”的刚性约束。纵观宁夏有关“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方面的地方立法,倡导性规范的数量远远多于强制性规范,主要原因在于宁夏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立法实践的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具有一定程度的复杂性,同时也具有特殊的区域性和民族性,出现了诸多需要地方政府通过立法解决但又不宜直接设定法律权利义务的某些具体事项,所以倡导性规范的出台就在所难免。但是由于这种倡导性规范不涉及权利义务的设定,因此只具有倡导性,不具有强制性,这也就决定了这些法规政策不太可能具有确定性和执行适用性,也缺乏法律规范应该具有的刚性和可操作性,不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立法实践的发展以及对“铸牢”的巩固和深化。
  其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立法公众认知较少,法律现实规范性较薄弱,立法的群众基础有待进一步拓展。宁夏有6.64万平方公里土地,生活着回族、汉族、满族、壮族等48个民族,全区少数民族人口259万,占总人数的35.95%。宁夏地区历史发展过程中各个民族相互交流、相互融合,已成为一个和谐统一、密不可分的整体,但是由于宁夏处于西北偏远地区,教育资源较匮乏,难以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与生产生活相结合,导致一些群众对民族团结和民族工作乃至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了解处于较为浅显、表面的状态,使得“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相关立法的群众基础不足,增加了地方立法实施的难度。以立法和法律规范“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新时代我国民族工作和法治建设创新,群众对于相关立法的认知、理解、认可尚处于较低水平。立法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根本保障,同时也是起点,最终立足于增进各民族人民共同的中华民族文化认同与建立各民族人民共同的精神家园,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最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入法宣传教育的力度不足。目前地方政府在制定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相关的法律法规时由于缺乏对基层的了解导致对已制定或者将要制定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不足,使人民群众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政策措施不了解或者产生偏差,不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入法工作在人民群众中深入推进,人民群众对立法实践了解不足,易导致立法工作脱离群众,与社会发展实际相脱轨。
  加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法治实践的思考
  党的十八大召开以来,宁夏社会各界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关于民族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两次视察宁夏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依法治国,坚定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相关立法出发,坚定不移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推动宁夏各项事业取得了显著成就。[10]新时代下,我们必须高标准、高质量地推动“铸牢中华民族社会共同体意识”工作,尤其是坚持用法律思维加强“铸牢中华民族社会共同体意识”的相关立法工作,促进民族地区各项事业高质量发展。
  首先,加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立法实践能力,在倡导性规范的基础上增加强制性规范,“软硬”兼施,让“铸牢”通过立法和法治途径得以有效落实。“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治进程可以说是永远在路上,必将是一个长期坚持的过程,需要一个稳定平和的环境。如果主要以倡导性规范来对社会进行约束,显然是不够的,我们需要进行一定程度的强制执行来确保推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立法实践的实施进程,如对公共文化场所规定应当设置“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宣传教育内容,对公民则要求不得破坏民族团结、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等。归根结底,必须要通过强制性规范来实现,没有刚性法律法规就没有安定团结的社会秩序。
  其次,广泛宣传“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立法知识,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在普法中加大立法知识和立法意义的宣传力度,让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相关立法获得最广泛人民群众的支持和理解,让立法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权利提供更加有力的政治保障。各级党委政府及社会组织都必须承担“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责任,强化群众性“五个认同”的思想教育才能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立法实施提供有力的后盾。
  最后,加强民族与民族之间的交往交流交融,构建和谐民族关系是当今新形势下“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立法实践最基本的社会条件。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是当前“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基本路径和关键突破口,目前已经融入各民族人民工作和生活中。在民族团结创建活动中营造民族团结氛围,凝中华民族之心、举全国之力,开创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新局面,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1]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J].党建,2017(11):15-34.
  [2]习近平.坚持依法治疆团结稳疆长期建疆团结各族人民建设社会主义新疆[EB/OL].人民网,http://politics.people.com.cn/n/2014/0530/c1024-25083330.html,2014-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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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丹珠昂奔.高度重视“两个命运共同体”建设[N].中国民族报,2017.
  [5]陈凤林.民族地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思考[J].广东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9(4):52-56.
  [6]倪国良,张伟军.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法治构建:基础、路径与价值[J].广西民族研究,2018(05):2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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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潘红祥,张星.中国民族法治七十年:成就、经验与展望[J].民族研究,2019(03):1-17+138.
  [9]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89.
  [10]石泰峰.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谱写新时代宁夏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新篇章[J].求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版),2018(18):20-23.
  作者简介
  张源珂 北方民族大学法学院本科生,主要从事立法和国家法治建设学习
  万姝妮 北方民族大学本科生,主要从事立法和国家法治建设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