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100版
大学生生活垃圾分类意愿现状及问题对策
用,就调查问卷中反映的了解垃圾分类相关政策及分类方式的途径上来看,主要了解途径为新闻和社区宣传,分别占到了76.5%和69.12%,说明大学生了解垃圾分类相关政策及分类方式的途径主要是新闻和社区宣传,宣传的方式过于单一,课堂以及讲座的宣传力度较小,但实际上大学生接触课堂和讲座的机会更多。
  3、监督措施不到位
  垃圾分类的相关政策以及法律已经出台,但是政策和法律的有效落实是需要监督的,目前大学内部并没有十分有效的监督措施,例如执法检查、专题调研、代表问政、视察检查、工作评议等监督方式,或者引入“大数据+”“互联网+”“融媒体+”等思维模式进行监督。[1]从问卷中对监督措施相关问题的回答来看,93.55%的人认为若监督措施更强有力,则会及时进行垃圾分类,可以看出如果监督措施更加强有力,大学生会更加主动地进行垃圾分类。
  针对问题提出对策
  垃圾分类的贯彻落实,事关污染防治,事关可持续发展。如今,垃圾分类落实存在如前所述的问题和困境,若想让垃圾分类真正融入大学生生活,形成良好的垃圾分类习惯,需要各方协同努力。
  1、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建设
  我国垃圾分类配套法律较少,且现有内容过于笼统,针对性较弱,大多为原则性规定,伴有执行落实不到位的现象。据此情况,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明确垃圾分类的基本法。目前学界对于垃圾分类基本法的界定仍有争议,部分学者认为应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作为垃圾分类的基本法,部分学者认为应将《循环经济促进法》作为垃圾分类的基本法。基本法的定位直接影响垃圾分类的立法理念和处理思路。笔者认为应将《循环经济促进法》定位为垃圾分类的基本法。垃圾分类的重点以及最终目标是将垃圾进行有效分类、处理,使得垃圾成为新的资源进行循环利用。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侧重污染防治,《循环经济促进法》更符合垃圾分类的目标和意义。
  第二,完善配套法律法规。垃圾分类工作本身具有其种类的繁杂性和实施的复杂性,因此对垃圾分类法律法规应当规定地更加细致才更有利于垃圾分类的有效进行。例如日本的《容器包装再利用法》《家用电器回收法》等法律法规针对垃圾属性、回收利用方式完成了配套法律、法规的建设。[2]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我们应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现状等基本国情,推进我国垃圾分类配套法律法规的完善和细化,增加针对性强,实践落实性强的法律法规。
  2、加强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完善垃圾分类基础设施建设的措施有以下几点:首先,加大关于垃圾分类基础设施的财政支出,增加垃圾桶设置的数量扩大容量,为大学生进行垃圾分类提供便捷性,建设垃圾转运站、分类收集点等,使垃圾得到更好的分类和利用。其次,借鉴其他地区垃圾分类基础设施,例如增加垃圾桶类别设置,细化垃圾桶上的类别标识,实现精准垃圾投放。同时对垃圾桶的投放地点也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放置在距离学生进行垃圾投放较近的位置。
  3、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针对调研报告显示的问题,结合大学生学习生活方式,加大宣传有关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力度应分为两个层面:
  第一,拓宽宣传渠道。一方面,大学生主要学习生活均在学校,因此,针对大学生群体,需要以大学生日常接触最多的课堂和讲座的途径来对大学生进行垃圾分类方面的宣传教育。另一方面,可以利用各个高校学生组织和新媒体平台的宣传力量,例如学生会等学生组织可以策划有关垃圾分类的科普活动,学校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多发布垃圾分类相关知识。
  第二,增加宣传与垃圾分类落实的紧密度。垃圾分类落实细节琐碎,要使宣传有效化,一方面,需要使垃圾分类教学宣传和基础设施相匹配,减少宣传的垃圾分类种类和校园实际设置分类垃圾桶种类不同的情况。另一方面,我国垃圾分类起步时间较短,垃圾分类宣传需要细化各种垃圾所属的种类,减少大学生垃圾分类时的困难,助推大学生垃圾分类主动性。
  4、促进监督措施落实
  首先是关于大学生进行垃圾分类的监督措施。第一,落实学校的第一监督责任,学校作为管理者,对此负有责任和义务。就目前的现实情况而言,学校的垃圾分类实施情况有待改善。关于具体责任的落实,可以细化到每栋楼,每间宿舍,每个教室等,并安排楼长、宿舍长等承担监管职责,考虑建立奖惩机制等方法以便促进垃圾分类实施。第二,落实城市管理部门的执法监督责任。根据《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3]城市管理部门享有行政执法权,可以对违法行为进行罚款等行政处罚。因此,要加强城市管理部门这方面责任的落实。如不定期巡视和检查各高校等场所的垃圾分类实施情况,或者随机抽查等。
  其次是关于垃圾运输者的监督措施。垃圾运输者是生活垃圾管理上的重要一环,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将垃圾混合运输的情形,对其也有必要监督。在西安市目前出台的条例中,针对垃圾运输单位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关处罚措施,由城市管理部门具体落实。除此之外,单位内部进行自我监,可以考虑建立单位内部监督机制;另外,建立人民群众举报奖励机制,举报奖励渠道,有利于及时提供相关线索,反馈问题。
  最后是关于执法机关的监督措施。执法机关作为监督者,其本身也需要被监督。目前的执法机关是城市管理部门。在监督方式上,可以落实人大监督、司法机关监督、监委会监督、行政机关监督(主要包括上级机关、审计机关监督)、新闻媒体以及人民群众组织等监督方式,推动执法机关依法行政,积极作为,克服懒政、怠政。 
  结 语
  本次调研发现了垃圾分类实践在大学生群体中现有的问题,据此提出相应对策,但本次调研样本数量较少,具体数据和实际情况可能有所偏差,不过对于反映问题影响较小。因此,本次调研有些许瑕疵,不够深入。
  垃圾分类和日常生活和国家经济发展的联系日渐紧密,《“十四五”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发展规划》[4]中明确的目标任务为:到2025年底,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等46个重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能力进一步提升;地级城市因地制宜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系统;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生态文明试验区具备条件的县城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系统;鼓励其他地区积极提升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覆盖水平。支持建制镇加快补齐生活垃圾收集、转运、无害化处理设施短板。由此规划可见,生活垃圾分类将获得更多的支持,也希望借此机会,浅析生活垃圾分类在大学生群体中的具体落实情况,并提出相应对策,同时向同学们传递垃圾分类的必要性,以及个人意愿的重要性。会继续增强专业知识储备,若将来有机会,仍会就此方面课题进行深入研究,使得相关课题更加完善。
  参考文献
  [1]德清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的长效监督工作方案》的通知[EB/OL].http://rd.deqing.gov.cn/gzdt/tzgg/20191018/i2522456.html,2019-08-21.
  [2]陈胜泉.各国垃圾分类法律制度要览[N].人民法院报,2019-08-16(008).
  [3]参见《西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主要由城市管理部门享有行政执法权。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十四五”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发展规划[EB/OL].https://www.ndrc.gov.cn/xxgk/zcfb/tz/202105/t20210513_1279763_ext.html,2021-05-06
  作者简介
  廉淼凡 西北大学法学院2019级本科生
  梁盛鹏 西北大学法学院2019级本科生
  张 甜 西北大学法学院2019级本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