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团结法治化的实践及思考
时期依法进行有关少数民族方面工作活动的基本遵循,同时这也是我国民族团结法治化建设的重要内容。
为了进一步推进民族团结工作的法治化进程,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意见》(2014年),同时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还印发了《关于依法治理民族事务促进民族团结的意见》(2017年)等多个有关民族工作和民族团结的法律法规,充分彰显了我们党“用法律保障民族团结”的重要思想。但是,就目前我国在民族团结法治化的具体实践来看,在国家层面、社会层面以及个人层面对于民族团结法治工作的处理和开展仍然存在着许多缺陷和问题,不同程度地阻碍了我国民族团结法治化的进程。
从国家层面来看。首先是在立法方面。我国目前在民族团结方面的立法已经有了非常丰硕的成果和经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作为统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为核心的民族团结法律法规为民族团结提供了法律上的基本遵循,为各少数民族人民以及各民族自治地区的和谐稳定以及长期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但是由于目前我国存在立法程序较为繁琐复杂、立法技术存在一定瑕疵和不足、立法定位不够明确具体等社会现实问题,所以在有关民族自治立法方面的法律法规数量较贫乏,在目前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只有22部有关民族团结方面的立法出台,并且其中很大部分的法律法规都是以地方性法规以及地方规章的形式来对其进行确定的,对于民族地区来说这些法律法规在有关民族立法工作应有的鲜明特色上并不明显,在某些地区某些领域中依然存在关于民族团结的立法空白和缺陷。
在执法和司法上,由于民族地区具有偏远性、复杂性和多元性等特点,导致在一些地区和部门之间出现了由于少数民族的特殊身份因素导致的法律执行过程和结果的“不能”,是目前我国民族问题得以滋生和蔓延的重要温床。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不同程度的选择性执法而导致的执法不严和所谓的“花钱买平安”的惯性思维,造成了执法不公、司法不严的现象和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影响了民族地区民族团结工作的发展。
其次是在国家管理层面。俗话说:“徒法不足以自行。”我们要实现民族团结法治化,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关键点在于,国家及其公务人员特别是在民族地区工作的领导干部以及社会主体,在民族工作的问题上都高度重视和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去处理。但是在实践中,部分民族地区在涉及少数民族事务的问题时依然只把其简单地归结于民族和宗教方面的原因,从而使原本简单的法律问题变得繁琐复杂化,把本属于一般的矛盾纠纷片面地归结为民族问题。把一些表面带有“民族”字样的各种法律问题捆绑在民族问题上的这些行为,无疑给民族团结的法治化的具体实践带来了不利的社会影响。这些问题给民族团结法治工作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困难,如果我们无法在立法、执法等层面建立健全高效的民族团结法治实施体系和民族团结工作法律法规体系,就无法为我们后续在民族团结法治的实践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从社会层面来看。一方面,民族问题作为多民族国家发展进程中一直面对的问题,属于社会问题的一部分。在新时代背景下,不少地区出现了各民族之间人口流动数量增加、内外结构逐渐变化、民族文化相互碰撞等新情况,同时还有部分民族地区较为偏远,导致其产生了社会分层、人民贫困等问题,从而使得这些民族地区的不稳定“因子”逐渐增多,有关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事件不断发生,从而导致的结果就是在某一段时间某一些地方出现的民族问题,如局部地区暴力恐怖活动活跃多发等,这些社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我们的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给民族团结法治工作的推进带来了较大的阻力。
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在民族团结法治工作实践中存在着政策宣传力度不够、党员干部和骨干带头不明显等问题,使人民群众对与民族团结法治工作相关的制度不了解或者产生偏差,不利于民族团结法治工作的实践在人民群众中深入推进,人民群众对相关政策了解不足易导致法治实践工作脱离群众,与社会发展实际相脱轨。此外,一些民族地区属于较偏远地区,教育资源较匮乏,人民群众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对于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理解性较差,缺乏法治意识,难以将民族团结法治概念与生产生活相结合,导致大多数人民群众对民族团结和民族工作的了解处于较为浅显、表面的状态,民族团结法治工作的群众基础不足,反过来,又造成地方政府在制定和执行与民族团结法治相关的法规政策的阻力较大,增加了民族团结法治工作的难度。
从个人层面来看。首先,由于我国社会结构复杂、人口分布不均、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平衡、国家在民族地区的宣传力度不均衡等因素,部分人对民族团结法治化的认知不清楚,自身法治意识淡薄,引起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和问题。其次,民族团结法治化是我国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化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是民族地区的自身事业,而是全国人民群众都应该加入并为之作出贡献的伟大事业。但是在实践中,一些干部仍然存在轻视民族团结工作的心理,对民族工作重视程度不
为了进一步推进民族团结工作的法治化进程,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意见》(2014年),同时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还印发了《关于依法治理民族事务促进民族团结的意见》(2017年)等多个有关民族工作和民族团结的法律法规,充分彰显了我们党“用法律保障民族团结”的重要思想。但是,就目前我国在民族团结法治化的具体实践来看,在国家层面、社会层面以及个人层面对于民族团结法治工作的处理和开展仍然存在着许多缺陷和问题,不同程度地阻碍了我国民族团结法治化的进程。
从国家层面来看。首先是在立法方面。我国目前在民族团结方面的立法已经有了非常丰硕的成果和经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作为统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为核心的民族团结法律法规为民族团结提供了法律上的基本遵循,为各少数民族人民以及各民族自治地区的和谐稳定以及长期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但是由于目前我国存在立法程序较为繁琐复杂、立法技术存在一定瑕疵和不足、立法定位不够明确具体等社会现实问题,所以在有关民族自治立法方面的法律法规数量较贫乏,在目前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只有22部有关民族团结方面的立法出台,并且其中很大部分的法律法规都是以地方性法规以及地方规章的形式来对其进行确定的,对于民族地区来说这些法律法规在有关民族立法工作应有的鲜明特色上并不明显,在某些地区某些领域中依然存在关于民族团结的立法空白和缺陷。
在执法和司法上,由于民族地区具有偏远性、复杂性和多元性等特点,导致在一些地区和部门之间出现了由于少数民族的特殊身份因素导致的法律执行过程和结果的“不能”,是目前我国民族问题得以滋生和蔓延的重要温床。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不同程度的选择性执法而导致的执法不严和所谓的“花钱买平安”的惯性思维,造成了执法不公、司法不严的现象和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影响了民族地区民族团结工作的发展。
其次是在国家管理层面。俗话说:“徒法不足以自行。”我们要实现民族团结法治化,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关键点在于,国家及其公务人员特别是在民族地区工作的领导干部以及社会主体,在民族工作的问题上都高度重视和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去处理。但是在实践中,部分民族地区在涉及少数民族事务的问题时依然只把其简单地归结于民族和宗教方面的原因,从而使原本简单的法律问题变得繁琐复杂化,把本属于一般的矛盾纠纷片面地归结为民族问题。把一些表面带有“民族”字样的各种法律问题捆绑在民族问题上的这些行为,无疑给民族团结的法治化的具体实践带来了不利的社会影响。这些问题给民族团结法治工作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困难,如果我们无法在立法、执法等层面建立健全高效的民族团结法治实施体系和民族团结工作法律法规体系,就无法为我们后续在民族团结法治的实践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从社会层面来看。一方面,民族问题作为多民族国家发展进程中一直面对的问题,属于社会问题的一部分。在新时代背景下,不少地区出现了各民族之间人口流动数量增加、内外结构逐渐变化、民族文化相互碰撞等新情况,同时还有部分民族地区较为偏远,导致其产生了社会分层、人民贫困等问题,从而使得这些民族地区的不稳定“因子”逐渐增多,有关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事件不断发生,从而导致的结果就是在某一段时间某一些地方出现的民族问题,如局部地区暴力恐怖活动活跃多发等,这些社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我们的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给民族团结法治工作的推进带来了较大的阻力。
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在民族团结法治工作实践中存在着政策宣传力度不够、党员干部和骨干带头不明显等问题,使人民群众对与民族团结法治工作相关的制度不了解或者产生偏差,不利于民族团结法治工作的实践在人民群众中深入推进,人民群众对相关政策了解不足易导致法治实践工作脱离群众,与社会发展实际相脱轨。此外,一些民族地区属于较偏远地区,教育资源较匮乏,人民群众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对于国家法律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理解性较差,缺乏法治意识,难以将民族团结法治概念与生产生活相结合,导致大多数人民群众对民族团结和民族工作的了解处于较为浅显、表面的状态,民族团结法治工作的群众基础不足,反过来,又造成地方政府在制定和执行与民族团结法治相关的法规政策的阻力较大,增加了民族团结法治工作的难度。
从个人层面来看。首先,由于我国社会结构复杂、人口分布不均、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平衡、国家在民族地区的宣传力度不均衡等因素,部分人对民族团结法治化的认知不清楚,自身法治意识淡薄,引起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和问题。其次,民族团结法治化是我国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化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不是民族地区的自身事业,而是全国人民群众都应该加入并为之作出贡献的伟大事业。但是在实践中,一些干部仍然存在轻视民族团结工作的心理,对民族工作重视程度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