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团结法治化的实践及思考
民族团结的法治化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依法治理民族事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具有重要作用。
步入正轨。特别是改革开放之后,民族团结立法工作得到了恢复和加强。“必须坚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要加强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建设”,是党中央在《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做出的重要指示。[2]1984年颁布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是这一时期的标志性立法,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基本法律的形式正式确立。2009年12月我国第一部民族团结进步地方立法的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发布,预示着我国民族团结进步地方进入了实践阶段。这一时期,国家和地方各地不断出台了促进民族团结的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为民族团结工作提供了法治基础。
3、创新发展时期(2012年至今)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的民族团结立法进入了创新性发展时期。各地纷纷出台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为我国民族团结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2012年3月颁布的《拉萨市民族团结进步条例》、2014年5月《海北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2015年3月《贵州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同年12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发布,2019年1月《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发布,直至2021年底青海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西藏自治区相继出台了民族团结进步地方立法。十多年来,我国地方的民族团结进步立法体系不断发展和完善,全国各地的立法详细阐述了民族团结工作的指导思想、协同作用、工作机制、财政支持、法律责任和其他方面,有力地推动了各地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3]
民族团结法治化的显著特征及其优越性
民族团结法治化的特征主要体现在“法治”二字上。改革开放前,国家在维护民族团结过程中提出的多项民族政策效力不够明确,规范性、明确性相对较弱,政策本身的约束力不及法律的约束力。同时,由于政策具有一定的动态的弹性和主观随意性,民族政策在实施过程中也会因此遇到主观或客观的因素阻碍其实施,使得民族关系因为缺乏稳定性而可能受到干扰。而民族团结法治化的目的在于将这些政策法律化,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保证这些促进民族团结的法律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使民族关系能够得到健康、稳定的发展,这也是民族团结法治化相对于政策化的优势所在。
首先,从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出发,全面依法治国为少数民族团结进步提供了法律保障。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在受宪法保护的民族平等、统一、互助、和谐四项原则中,发展了各民族平等的马克思主义观念。[4]在政治参与中少数民族能够真切地感受到通过立法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可以直接参与治理民族事务。民族法治建设推动着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从经济发展来说,经济稳定、持续高质量的发展促进老百姓生活水平的提高,为民族团结工作提供了良好的物质基础和环境。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必须充分落实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加强民族团结统一,要继续提高人民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5]这对于民族团结法治化的工作指出了清晰的方向。
其次,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蓬勃发展助力民族团结法治化的发展。国务院各部门大力推进和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开展多种形式的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截至目前共召开了七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共有9454名模范集体和个人受到表彰,民族团结保障工作促进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民族团结氛围。
我国民族团结法治工作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作为拥有56个民族的多民族特色国家,民族团结工作是党的民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法治保障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是新时代背景下处理有关民族方面事务、推进我国民族团结进步的重要有效途径。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必须坚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关民族事务社会治理体系的全面法治化建设不仅是我国当前开展少数民族工作并取得初步成功的一条重要的历史经验,而且也是进一步推动我国新时期党领导国家少数民族工作事业实现更高质量发展的客观需要,是我国目前实践工作和今后在任何一个历史发展
步入正轨。特别是改革开放之后,民族团结立法工作得到了恢复和加强。“必须坚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要加强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制建设”,是党中央在《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做出的重要指示。[2]1984年颁布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是这一时期的标志性立法,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基本法律的形式正式确立。2009年12月我国第一部民族团结进步地方立法的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发布,预示着我国民族团结进步地方进入了实践阶段。这一时期,国家和地方各地不断出台了促进民族团结的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为民族团结工作提供了法治基础。
3、创新发展时期(2012年至今)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的民族团结立法进入了创新性发展时期。各地纷纷出台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为我国民族团结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2012年3月颁布的《拉萨市民族团结进步条例》、2014年5月《海北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2015年3月《贵州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同年12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条例》发布,2019年1月《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条例》发布,直至2021年底青海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西藏自治区相继出台了民族团结进步地方立法。十多年来,我国地方的民族团结进步立法体系不断发展和完善,全国各地的立法详细阐述了民族团结工作的指导思想、协同作用、工作机制、财政支持、法律责任和其他方面,有力地推动了各地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3]
民族团结法治化的显著特征及其优越性
民族团结法治化的特征主要体现在“法治”二字上。改革开放前,国家在维护民族团结过程中提出的多项民族政策效力不够明确,规范性、明确性相对较弱,政策本身的约束力不及法律的约束力。同时,由于政策具有一定的动态的弹性和主观随意性,民族政策在实施过程中也会因此遇到主观或客观的因素阻碍其实施,使得民族关系因为缺乏稳定性而可能受到干扰。而民族团结法治化的目的在于将这些政策法律化,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保证这些促进民族团结的法律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使民族关系能够得到健康、稳定的发展,这也是民族团结法治化相对于政策化的优势所在。
首先,从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出发,全面依法治国为少数民族团结进步提供了法律保障。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在受宪法保护的民族平等、统一、互助、和谐四项原则中,发展了各民族平等的马克思主义观念。[4]在政治参与中少数民族能够真切地感受到通过立法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可以直接参与治理民族事务。民族法治建设推动着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从经济发展来说,经济稳定、持续高质量的发展促进老百姓生活水平的提高,为民族团结工作提供了良好的物质基础和环境。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必须充分落实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加强民族团结统一,要继续提高人民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5]这对于民族团结法治化的工作指出了清晰的方向。
其次,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蓬勃发展助力民族团结法治化的发展。国务院各部门大力推进和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开展多种形式的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截至目前共召开了七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共有9454名模范集体和个人受到表彰,民族团结保障工作促进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民族团结氛围。
我国民族团结法治工作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作为拥有56个民族的多民族特色国家,民族团结工作是党的民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法治保障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是新时代背景下处理有关民族方面事务、推进我国民族团结进步的重要有效途径。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必须坚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关民族事务社会治理体系的全面法治化建设不仅是我国当前开展少数民族工作并取得初步成功的一条重要的历史经验,而且也是进一步推动我国新时期党领导国家少数民族工作事业实现更高质量发展的客观需要,是我国目前实践工作和今后在任何一个历史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