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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兵团“师市合一”体制法律问题浅析
内部配备同一套班子;第三,第八师和石河子市的党、政、群机关部门是同一批人员,合署办公,分别应兵团和自治区的需要,履行师行政部门和市政府部门应有的职能;第四,根据师市党委的统一领导和安排,分别结合师属辖区范围内的具体情况和石河子市域范围内的情况开展工作。
  “阿拉尔模式”是“师市合一”体制中的另一种模式,与石河子市的模式不同,阿拉尔所属的一师的师部在阿克苏地区,与阿拉尔相距100多公里。因此,一师专门派师党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全面负责阿拉尔市的管理,其他师市常委不负责管理。由于师市驻地不同,虽然其师和市的党委和纪委由同一批人员和机构组成,但其他机构受地理原因的限制仍然未实现统一,这样导致的问题是师与市的政府各自拥有一套机构,分开办公,人员冗杂,不利于行政效率的提高,政府部门职能不到位。 
  法治视角下兵团“师市合一”体制的制度优越性和不足之处分析
  一种制度的产生必然有其存在的原因,也即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同时,新生事物必然需要经历一定的时期才能够渐渐发展成熟。“师市合一”体制中也必然存在它的优缺点,下面将详细论述该体制中的优越性和缺陷。
  1、兵团“师市合一”体制的制度优越性
  “师市合一”体制的建立,确保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赋予新建市行政主体资格,也就能够从根本上解决由于兵团行政主体不明确引起的很多问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和人民政府仅对兵团的一级行政授权,而由于兵团的法律地位不明确,无权自己设立行政机构,因此师、团的行政机关应当由谁来设立和授权不明确。即使已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和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由于授权的内容不够具体,也导致这些机构行政执法中遇到很多困难。此外,应当授权设立的很多行政事项还未授权,一些应由兵团管理的行政事项空缺大。[2]因此,“师市合一”体制确立了兵团新建市的行政主体资格,从而从根本上解决了上述问题。
  兵团“师市合一”体制确保了政府在一定范围内的执法权,有利于兵团更好地发挥其特殊的职责使命,实现“三大作用”。“师市合一”体制使得兵团具有了政府职能,自然享有了一定的城市公共管理职能,如购物中心、地下管道、公共绿地等,兵团城市的形象也可以随之提高;税收管理权的获得可以使兵团通过税收优惠政策的方式,吸引外地企业来兵团城市投资办厂,推动兵团城镇建设。
  兵团在发挥特殊职责使命中,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调节人口结构,兵团“师市合一”体制建设使兵团人感受到自己管理当地事务的“主人翁”地位,小到邮政编码,大到人民政府的职权,从而使兵团职工获得归属感,这有利于将人口聚集到兵团,实现优化人口结构的功能。同时,授予兵团行政执法权,有利于规范政府的行为,实现依法行政,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也确保反恐维稳工作的开展沿着法律的轨道有序进行。
  兵团城镇的发展不仅有利于自身的建设,同时对新疆的区域经济发展也有很大的促进作用。此外,兵团城镇建设与内地城镇相比,还有一个特殊的作用,那就是更具有促进边疆稳定的功能。边疆的稳定关乎国家大局的稳定,强大兵团就是为“安边固疆”出了一份力。因此,兵团“建城戍边”的职责使命应当得到进一步的发挥,通过健全“师市合一”体制,有助于完善兵团的城市建制,有助于兵团法治建设,从而确保兵团城市发挥其辐射带动周边的作用和维稳戍边的功能。
  2、兵团“师市合一”体制制度存在的不足
  兵团设市建镇之后,需要按照现代的法治政府的方式实施治理,由于兵团最初由部队集体转业组建而成,虽然经过多次改革实现了一些转变,但是传统的军事化管理方式在兵团仍然存在,这与“师市合一”所追求的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不相适应。所以在“师市合一”体制下,政委同时兼任市委书记,师长同时兼任市长,兵团特殊管理体制如何与政府管理体制结合,有一定难度。
  “师市合一”体制下,如何对部门经费进行分配和管理,制度规定尚未清晰。目前“师市合一”体制下师市的经费开支放在一起,但是师与市的经费来源不相同,市这一块的经费要经过人大审批,有比较严格的监督约束机制,而师这一块的经费开支不需要经过人大,由师党委自行决定,在申请经费和使用经费方面,如何分配、如何管理应当有进一步细化的规范。
  兵团的十个城市都属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直辖的县级市,但实际上是由兵团自己管理。然而,由于兵团的法律地位不明确,行政组织法又未对兵团、师管理市作出明确规定,事实上,兵团、师对市的管理具有违宪的嫌疑。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不容违反,因此,这种在管理上没有法律依据的现状不能适应国家法治建设的发展。
  县市政权的稳固需要有一定数量的乡镇政权作为基础,这也是行政组织法规定所体现的内涵之一。兵团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