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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进一步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思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要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积极降费让利,“逐步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陕西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行动计划》也要求各机构积极为实体经济融资服务,“确保年化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1.5%”。以此为目标,陕西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突出普惠导向,引导机构加快业务拓展,不断降低担保费率。2021年,体系内机构平均担保费率降至0.92%,远低于商业性融资担保机构2.5%的平均担保费率,为融资主体节省担保费超过2亿元,大大降低了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和经营负担。
  陕西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机构聚焦支小主业不足
  近年来,陕西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着力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不断下沉业务,支小支农规模有所提高,但从整体上看,聚焦主责主业仍有偏差,业务结构仍有优化空间。虽然加入了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但是部分融资担保机构多年来以市场化、盈利性项目为经营主线以谋求发展,这与政府性融资担保的准公共产品特性相悖,这些机构在管理体制、业务结构、费用标准、考核指标等方面与政策性定位仍存在一定差距,需要明确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聚焦支小支农的主业,引导金融机构活水精准滴灌小微企业,释放其缓解企业融资难、优化融资环境的动能。
  (二)担保放大倍数偏低
  虽然陕西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态势良好,但部分机构仍存在担保实力不强、担保放大倍数较低的现象。截至2022年5月,陕西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放大倍数仅为1.65倍,低于国内2倍左右的平均放大倍数,和其他经济水平类似省份相比也存在一定差距。从整体上看,小微企业的担保需求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供给有时不完全匹配,存在担保能力不足或担保能力闲置等问题,引导撬动金融资源流向小微企业的杠杆作用尚未有效发挥。此外,因为普惠导向,当业务规模小、放大倍数不足时,部分机构即使有保费补贴也难以弥补亏损,提高了服务小微企业的风险,降低了融资担保机构开展业务的积极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机构可持续发展和体系壮大。
  (三)银担合作推进较慢
  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成立,是中央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鼓励与引导,通过与农业银行等多家银行建立银担“总对总”合作,推进建立新型“政银担”合作模式。基于中央层面的积极表态与行动,银行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态度逐渐改善。陕西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实行“4321”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即由担保机构、省再担保公司、合作银行、地方政府按照4∶3∶2∶1的比例分担风险,但仍存在银担合作业务规模小、占比低、增长慢的情况,合作的深度和广度还有很大拓展空间。究其原因,一方面,银行业金融机构共担意识淡薄、缺乏动力,一些银行仅是象征性地响应政策,对分险要求和尽职免责机制落实不到位,实际操作中存在“上热下冷”、大打折扣的现象。另一方面,资本实力较弱、风险承受能力不强的市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很难吸引银行的合作,银行出于提高效益、风险管控、责任追究等考虑,更倾向于采取其他担保方式开展业务,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作的意愿不大,银担合作推进缓慢、可持续性差。
  (四)机构可持续发展受限
  部分地方政府对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导致在降费扶持、奖补安排、绩效考核等方面存在差异,市县财政分担的风险资金也较难得到落实,明显影响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和积极性。财政部在《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中提到“弱化盈利考核”,“经济下行期内,在做好风险防控的前提下,可适当降低该项指标分值或暂不考核该项指标”。但部分地区仍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设立了盈利指标,存在“重盈利考核”的绩效评价导向,使机构难以聚焦主业主责、持续降费让利,政策功能作用未能充分发挥。此外,多数担保机构在岗人员较少,缺少市场化运作的经营团队和专业人才,整体专业素质有待提升,人员培养和激励机制还不完善。
  进一步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建议
  (一)坚守支小支农主业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进一步明确职责定位,应坚持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准公共定位,严格以小微企业和“三农”等普惠领域融资担保业务为主业,主动剥离政府债券发行和政府融资平台融资担保业务,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弥补市场不足,降低业务门槛,做好基层服务保障,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稳步提高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在保余额占比,保持较低费率水平,切实有效降低综合融资成本,支持普惠金融发展、尽职履责担当。同时,发挥省再担保公司的引领带动作用,引导体系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