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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构建中未成年人家庭保护机制的探析
了社会的和谐发展,保障了国家的繁荣富强。
  我国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现状
  1、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现实困境
  目前我国对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法律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等,这些法律形成了我国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民事法律框架,但上述法律仍存在原则化、抽象化的问题,同时缺乏合理、有效的法律救济以及对未成年人家庭保护方面的法律援助。
  第一,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从未停止。未成年人的保护需要家庭、学校与社会及大众的协同合力,家庭作为未成年人成长生活的第一场所,家庭保护在未成年保护中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但近年来,未成年人受到来自家庭侵害的案件逐年上升,《中国儿童福利与保护政策报告2020》的数据显示,涉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数量从2013年的8.3万件增加至2017年的11.8万件。
  第二,未成年人不敢且无法对家庭暴力说“不”。由于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尚未完全发育成熟,在家庭关系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无法对侵害自身权益的行为做出反抗,使得家庭暴力不断进行。由于未成年人长期处于家暴带来的高度紧张的状态,其身心都受到了严重的摧残,严重影响其健康成长。
  另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缺乏家庭保护的法律意识,存在落后的传统观念,在教育未成年人时仍信奉“棍棒底下出孝子”的错误思想,使得其对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施暴行为频发,从而造成未成年人心灵扭曲、学业荒废、价值观崩塌等,甚至使悲剧在下一代身上重演,因此家庭暴力成为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直接诱因,其各种反社会行为与家庭暴力密不可分,尤其是对施暴主体的模仿与习得。
  2、我国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法律规范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意味着我国全面确立新时期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体系,进一步夯实未成年人保护的国家责任。着眼国家大政方针,我们要积极贯彻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上升到国家战略新高度的共识,凝聚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六大共识,排在法律行文首位的家庭保护共识无疑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2022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使父母们进入了依法带娃的时代。尽管父母对未成年人享有教育权,但仍需要受到法律约束,不能不作为,更不能“胡作非为”。
  依据法律规定,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教育、矫治、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在权力义务方面规定了关注身心健康、教育方法适当、积极引导等原则,在责任方面规定了治安管理处罚、教育指导、撤销监护人资格、刑法处罚等一系列法律后果。但在实践中,囿于传统意识的根深蒂固,宣传工作的普及有限,保护责任难以落实,家庭保护相关法律总体偏抽象化,可行性不强。
  3、我国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法律机制存在的问题
  就国内目前的保护未成年人法律而言,《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章中明确规定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履行的义务。但就算法条规定明确,逻辑上也无任何问题,实践中仍出现了许多不可预料的情况,法条也无法得到较好的运用,许多未成年人还是会受到来自家庭的伤害。
  同时,国内此类问题的研究也没有中断过,根据近三十年的数据,国内学者对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研究曾在2008年达到顶峰,后总体呈下降趋势,至2020年时,此课题已较少学者在研究。学者们对于课题的研究有一半以上是以刊文的形式刊登在中文核心期刊(北大)与CSSCI中文社科引文索引(南大)中,还有一些以论文或图书的形式发表,报纸、音视频中也出现过此话题的相关研究。所以尽管国内学者持续研究这个问题,还是会有诸多未成年人受家庭伤害的事件发生。
  据此,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相关法律机制迫在眉睫。因为未成年人缺乏自我判断能力,一旦法律对看似轻微、没有威慑力的行为放任不管,便会使加害者得寸进尺,一步步将未成年人逼至危险境地,最终给其带来无可挽回的伤害。
  对国外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立法考察
  根据现有的资料表明,国外对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研究已经有了较全面的架构,出台的政策也形成了较完整的体系。
  瑞士是最早出台《反体罚法》的国家。其立法者认为“儿童也是完整的人,他们的权力也应得到全面的保护”,这样的理念推动他们在1979年9月出台了《反体罚法》,规定只要父母对孩子作出家暴行为,即扇耳光、打屁股、揪耳朵等,都需要受到法律的惩罚。这个法律也被包括芬兰、德国、丹麦在内的24个国家作为蓝本,以此制定禁止体罚儿童的法律。
  美国对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更是全面,他们以“零容忍”的态度制定了未成年人家庭保护法。美国曾有一位父亲带着女儿在州立公园度假,由于场地宽阔便让女儿学习开车,但9岁的小女孩并没有这方面的知识,驾驶过程中一时慌神撞到了树上,父亲见状立即将女儿从车内抱出,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