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构建中未成年人家庭保护机制的探析
儿未受伤害,但警方还是迅速赶到将父亲拘捕,原因是他将女儿陷入了危险境地。所以有时候尽管父母并无恶意,但只要将未成年人置于危险的境地之中,父母就会受到法律的处罚。
美国法律还规定父母不能把孩子一个人丢在家里。这件事发生在著名网球运动员安娜·库尔尼科娃的母亲身上,她曾在2010年被警方逮捕,原因是她把5岁的儿子一个人留在家中,小孩因好奇从二楼窗口爬出并摔了下去,路人见状立即将其送往医院且小男孩并无大碍,但安娜的母亲还是因涉嫌“忽视照管儿童罪”被拘捕。由此看出,美国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条例细致到了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将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完全圈在了法律范围之内。
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立法和司法建议
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是一个社会常态性问题,而这一常态问题的完善必须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法治是一个常规调整的有效和直接策略,无疑法治是未成年人家庭保护机制必不可少的手段之一。
1、立法:完善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法律机制
涉及对未成年人家庭保护,在我国目前有《反家庭暴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等,2021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新修订,条文从72条增加到130条,对总则规定、家庭等方面都进行完善,同时还新增网络保护、强化政府保护等。但是立法还是不够具体,不够深入。例如在家庭暴力对未成年人的伤害程度没有提供具体可操作的鉴定标准、对于未成年人家庭暴力的来源,即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没有进行根源上的规定。
要想彻底解决未成年人家庭暴力的问题,归根到底得将监护人作为切入点。首先立法者应当更加明确监护人的职责、地位、作用等,强化其监护义务,提高其监护意识,并加大对其“不作为”以及“胡作非为”的处罚力度,让监护人都能更加深刻地意识到自己对于未成年人存在的积极意义。其次,我们要通过立法,将社会更多主体纳入到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体系中来,使国家、社会能够更好地对监护人起到积极监督作用。
2、司法和执法:构建和谐的多层次的未成年人救济途径
对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应建立独立的、统一的、协调的保护机制,以便统筹安排、合理分配资源,以防止和减少多元分散体制下由于各主体配合不力、协调不顺产生的断层和矛盾。“谁都管,谁也管不深”,是当前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突出问题。执法机关人力、物力资源缺乏合理配置,司法机关内部责任分散,在实际操作中没有形成完整的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司法合力。司法和执法部门应当整合资源,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加入对于未成年人的救助,促进其成立相关的基层救助志愿组织,设立相关的救助基金会等活动。除此之外,还可以设置专门的援助律师负责该类案件,定期培训,交流实践去发现当下立法中存在的不足,并且根据案件摸索处理这类问题的具体模式。与此同时,我们可以考虑将公益诉讼机制引入未成年人保护的途径当中,提高保护的效果。
结 语
未成年人身心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家庭的呵护,但一些家庭非但没有尽到监护人的义务,反而对未成年人施暴,严重阻碍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因此,我们呼吁适当借鉴国外立法,加以研究,转化为我国切实可行的法律,为未成年人构筑全方位、多层次的家庭保护体系,为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注释
[1]科菲·安南:《世界儿童状况2000年》前言。
[2]张淑娅:《家庭内聚化、多元化与未成年人的亲情饥饿感》,载《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06(1):107-110页。
[3]刘庸:《不要为孩子烦恼——美国家庭的卡尔威特教育》,2版,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1:46页。
参考文献
[1]储招杨:《新法视角下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理念解读与实施建议》,载《青少年学刊》,2021(6):60-64页。
[2]宁宇:《法治中国下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载《南方论刊》,2015(09):43-45页。
[3]张央等:《国际救助儿童会中国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现状调查研究(2020)》,原创力文档网,https://max.book118.com/html/2021/0426/6150054240003143.shtm,2023-3-11。
作者简介
徐璐楠 李培雨 倪慧麟 王宝怡 郑烁香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生,研究方向为法学
朱道华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刑法学、犯罪学
美国法律还规定父母不能把孩子一个人丢在家里。这件事发生在著名网球运动员安娜·库尔尼科娃的母亲身上,她曾在2010年被警方逮捕,原因是她把5岁的儿子一个人留在家中,小孩因好奇从二楼窗口爬出并摔了下去,路人见状立即将其送往医院且小男孩并无大碍,但安娜的母亲还是因涉嫌“忽视照管儿童罪”被拘捕。由此看出,美国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条例细致到了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将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完全圈在了法律范围之内。
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立法和司法建议
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是一个社会常态性问题,而这一常态问题的完善必须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法治是一个常规调整的有效和直接策略,无疑法治是未成年人家庭保护机制必不可少的手段之一。
1、立法:完善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法律机制
涉及对未成年人家庭保护,在我国目前有《反家庭暴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等,2021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新修订,条文从72条增加到130条,对总则规定、家庭等方面都进行完善,同时还新增网络保护、强化政府保护等。但是立法还是不够具体,不够深入。例如在家庭暴力对未成年人的伤害程度没有提供具体可操作的鉴定标准、对于未成年人家庭暴力的来源,即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没有进行根源上的规定。
要想彻底解决未成年人家庭暴力的问题,归根到底得将监护人作为切入点。首先立法者应当更加明确监护人的职责、地位、作用等,强化其监护义务,提高其监护意识,并加大对其“不作为”以及“胡作非为”的处罚力度,让监护人都能更加深刻地意识到自己对于未成年人存在的积极意义。其次,我们要通过立法,将社会更多主体纳入到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体系中来,使国家、社会能够更好地对监护人起到积极监督作用。
2、司法和执法:构建和谐的多层次的未成年人救济途径
对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应建立独立的、统一的、协调的保护机制,以便统筹安排、合理分配资源,以防止和减少多元分散体制下由于各主体配合不力、协调不顺产生的断层和矛盾。“谁都管,谁也管不深”,是当前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突出问题。执法机关人力、物力资源缺乏合理配置,司法机关内部责任分散,在实际操作中没有形成完整的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司法合力。司法和执法部门应当整合资源,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加入对于未成年人的救助,促进其成立相关的基层救助志愿组织,设立相关的救助基金会等活动。除此之外,还可以设置专门的援助律师负责该类案件,定期培训,交流实践去发现当下立法中存在的不足,并且根据案件摸索处理这类问题的具体模式。与此同时,我们可以考虑将公益诉讼机制引入未成年人保护的途径当中,提高保护的效果。
结 语
未成年人身心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家庭的呵护,但一些家庭非但没有尽到监护人的义务,反而对未成年人施暴,严重阻碍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因此,我们呼吁适当借鉴国外立法,加以研究,转化为我国切实可行的法律,为未成年人构筑全方位、多层次的家庭保护体系,为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注释
[1]科菲·安南:《世界儿童状况2000年》前言。
[2]张淑娅:《家庭内聚化、多元化与未成年人的亲情饥饿感》,载《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06(1):107-110页。
[3]刘庸:《不要为孩子烦恼——美国家庭的卡尔威特教育》,2版,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1:46页。
参考文献
[1]储招杨:《新法视角下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理念解读与实施建议》,载《青少年学刊》,2021(6):60-64页。
[2]宁宇:《法治中国下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载《南方论刊》,2015(09):43-45页。
[3]张央等:《国际救助儿童会中国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现状调查研究(2020)》,原创力文档网,https://max.book118.com/html/2021/0426/6150054240003143.shtm,2023-3-11。
作者简介
徐璐楠 李培雨 倪慧麟 王宝怡 郑烁香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生,研究方向为法学
朱道华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刑法学、犯罪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