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乡村振兴视域下法治乡村建设的路径与对策
加强法治乡村建设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保障、基础和支撑。在对法治乡村建设面临的现实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从增强农民法治意识、健全农村法治体系、拓宽法律服务领域、创新法治工作方式四个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乡村是中国社会的根和魂,乡村振兴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战略部署,乡村现代化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加强法治乡村建设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保障、基础和支撑,也是推进基层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环节。
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必要性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高乡村的经济活力、激发其发展潜力,这是立足于新时代的定位和社会主要矛盾转化而做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将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列为“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并强调要优先发展农业农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法治乡村建设是一个涉及众多领域、影响深刻的综合工程,要在乡村振兴战略的引领下,立足实际,全面把握、科学分析农村法治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坚持和遵循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基本原则,健全涉农法律法规体系,增强农民的法治意识,不断提升乡村法治建设的实际成效。
法治乡村建设面临的现实问题
1、农民法治意识不强
乡村振兴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是农民,增强农民的法治意识是推进乡村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个重要因素。由于区域发展不平衡,一些地区农民法律意识较强,习惯于通过法律手段捍卫自身权益、解决实际问题。一些地区农民思想保守,当出现纠纷时,双方往往通过私下协商解决,缺乏通过法律途径来保卫合法权益的主动意识,对法律法规缺乏信任。这一方面是封建落后思想与根深蒂固的习俗观念的负面影响,另一方面农民受教育程度低,对不同类别的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把握不准,对一些法律条文理解不深、认识不足,甚至不知道哪些行为违法、哪些行为合法,不知道如何诉诸法律途径。此外,由于长期受“以和为贵”思想和农村小农思想的影响,部分农村地区还或多或少存在着“耻讼”“厌讼”的观念和思想,农民遇到法律问题或纠纷时,习惯于采取私了方式息事宁人。
2、法治体系不够健全
基层法治建设存在短板和弱项,尤其是在实践性、适用性方面存在不足,甚至一些法律还只是暂时性的,缺乏长期的可行性。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与农村问题、农民利益密切联系的立法较为薄弱,立法质量、立法数量有待提高。一些地方在立法、执法过程中片面强调工作任务的完成,将法律的强制性视为立法、执法的唯一标准,不利于法律规范、引导作用的发挥,制约了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1]在执法层面,少数农村地区还存在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公正的现象,个别执法人员专业素质、专业能力偏低,纪法意识薄弱,缺乏对法律法规的敬畏心理,对违纪违法行为心存侥幸,应具备的法治素养不足,责任意识、宗旨意识、服务意识不强,这些都给法治建设和执法工作带来了阻碍和消极影响。
3、法律服务供给不足
受农村地区经济发展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局限,法律服务供给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其方式和内容与日益增长的需求不相适应。比如涉及到侵权违法犯罪行为、家庭赡养与邻里纠纷,土地、民事借贷纠纷等方面,这些都需要专业的、形式多样的法律服务来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2]当前,农村地区法律服务供给总量与需求总量并不对等,甚至远远低于需求量。从横向角度来看,城乡二元体制的长期影响下,农村基本服务供给总量不足,在青少年教育、医疗卫生和法律服务方面的缺失尤为明显。从纵向角度看,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法律服
乡村是中国社会的根和魂,乡村振兴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战略部署,乡村现代化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加强法治乡村建设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保障、基础和支撑,也是推进基层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环节。
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必要性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提高乡村的经济活力、激发其发展潜力,这是立足于新时代的定位和社会主要矛盾转化而做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将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列为“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并强调要优先发展农业农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法治乡村建设是一个涉及众多领域、影响深刻的综合工程,要在乡村振兴战略的引领下,立足实际,全面把握、科学分析农村法治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坚持和遵循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基本原则,健全涉农法律法规体系,增强农民的法治意识,不断提升乡村法治建设的实际成效。
法治乡村建设面临的现实问题
1、农民法治意识不强
乡村振兴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是农民,增强农民的法治意识是推进乡村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个重要因素。由于区域发展不平衡,一些地区农民法律意识较强,习惯于通过法律手段捍卫自身权益、解决实际问题。一些地区农民思想保守,当出现纠纷时,双方往往通过私下协商解决,缺乏通过法律途径来保卫合法权益的主动意识,对法律法规缺乏信任。这一方面是封建落后思想与根深蒂固的习俗观念的负面影响,另一方面农民受教育程度低,对不同类别的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把握不准,对一些法律条文理解不深、认识不足,甚至不知道哪些行为违法、哪些行为合法,不知道如何诉诸法律途径。此外,由于长期受“以和为贵”思想和农村小农思想的影响,部分农村地区还或多或少存在着“耻讼”“厌讼”的观念和思想,农民遇到法律问题或纠纷时,习惯于采取私了方式息事宁人。
2、法治体系不够健全
基层法治建设存在短板和弱项,尤其是在实践性、适用性方面存在不足,甚至一些法律还只是暂时性的,缺乏长期的可行性。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与农村问题、农民利益密切联系的立法较为薄弱,立法质量、立法数量有待提高。一些地方在立法、执法过程中片面强调工作任务的完成,将法律的强制性视为立法、执法的唯一标准,不利于法律规范、引导作用的发挥,制约了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1]在执法层面,少数农村地区还存在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公正的现象,个别执法人员专业素质、专业能力偏低,纪法意识薄弱,缺乏对法律法规的敬畏心理,对违纪违法行为心存侥幸,应具备的法治素养不足,责任意识、宗旨意识、服务意识不强,这些都给法治建设和执法工作带来了阻碍和消极影响。
3、法律服务供给不足
受农村地区经济发展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局限,法律服务供给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其方式和内容与日益增长的需求不相适应。比如涉及到侵权违法犯罪行为、家庭赡养与邻里纠纷,土地、民事借贷纠纷等方面,这些都需要专业的、形式多样的法律服务来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2]当前,农村地区法律服务供给总量与需求总量并不对等,甚至远远低于需求量。从横向角度来看,城乡二元体制的长期影响下,农村基本服务供给总量不足,在青少年教育、医疗卫生和法律服务方面的缺失尤为明显。从纵向角度看,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法律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