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交易中的法律风险及应对策略
2016年12月22日,福建成为全国第八个碳交易试点地区。2016年12月16日,四川碳市场开市,成为非试点地区第一家拥有国家备案碳交易机构的省份。
第三个发展阶段即由2014年推出、2021年7月16日正式启动的全国碳市场建设与运行阶段。2017年1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的通知,明确要建立全国碳交易市场。2020年12月29日,生态环境部印发《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明确了纳入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的标准、配额总量、配额分配方法、配额发放、配额清缴等内容。2020年12月31日,生态环境部印发《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2月1日起施行)。2021年7月16日,全国碳市场上线交易正式启动。全国碳市场的正式启动象征着中国成为全球覆盖温室气体排放量规模最大的碳市场,这不仅可以有效限制碳排放,还能有效推进绿色低碳技术创新和技术投资。
(三)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类型
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碳排放权配额交易。碳排放权配额是指在一定的空间和时间内,政府将该控排目标转化为碳排放配额并分配给下级政府和企业,若企业实际碳排放量小于政府分配的配额,则企业可以通过交易多余碳配额,来实现碳配额在不同企业的合理分配,最终以相对较低的成本实现控排目标。二是项目减排量的交易,是排放单位自愿进行减排的交易,即CCER,指对我国境内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企业通过实施项目削减温室气体并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而获得减排凭证。
当前,全国碳市场运行总体平稳,截至2021年底,全国碳市场碳排放配额累计成交量达到1.79亿吨,累计成交额超过76.6亿元。截至2022年底,全国碳市场碳排放配额累计成交量约2.3亿吨,累计成交额约104亿元。
碳排放权交易中的法律风险
如前所述,我国已于2021年7月启动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但是目前仍呈现全国碳市场与地方交易市场同步发展的格局,这就使得全国碳市场与地方市场之间,以及试点省市之间对有关事项的规定和要求不尽一致。比如对控排企业范围的设定,广东省将年排放二氧化碳1万吨及以上的工业行业企业,年排放二氧化碳5000吨以上的宾馆、饭店、金融、商贸、公共机构等单位划为控排主体。而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调整〈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重点排放单位范围的通知》规定,控排主体应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固定设施和移动设施年二氧化碳直接排放与间接排放总量5000吨(含)以上,且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及其他单位。而且由于有关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法规体系尚未形成,碳排放权交易面临的法律风险不容忽视。
(一)制度性风险
首先,规定错配问题。制定适当的排放配额和碳市场数量,制度是否严密、行政管理是否完善,这些因素时常备受关注。政策制定者需要平衡各方面的利益,考虑企业需求和实际碳排放程度,并定期更新配额规定,以确保最大连贯性和协调性。
其次,双边上市机制。参与碳排放交易的各方必须保证信息的真实合法,并清晰明确制度中的其他要求。政府管理部门必须开展严格的审查程序,随时监督和检查参与者的操作。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例如骗取配额、骗取补助金等,发现后可采用惩罚机制处置。
再次,规则制定的透明度。必须确保碳排放交易规则制定的透明度,并提供各种官方记录和相关透明性规定,便于交易各方监督和反馈。政府机构必须保证他们推广碳交易制度的透明度,并且提供反馈机制,在受到批评的情况下做出改进。
最后,行业自治和穿透性。随着碳交易的不断发展,各类型机构的累积也成为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碳交易的平台应为各类投资者提供舞台,政府机构应该协调各方,并加强统计和信息披露,确保碳交易是透明公正的。
(二)合同性风险
合同性风险是指在碳排放交易中,交易双方在签署合同后存在不能履行、弃权和违约等行为,导致交易合同无法有效履行,从而给交易各方带来经济损失和法律纠纷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市场风险。碳排放交易市场所展现的风险为不可预见性的,由于碳排放权的价格和市场供求关系不断变化,交易方的利益受到严重影响,从而导致违约行为的发生。
2、合同条款的模糊性。碳排放交易的规则和条款十分复杂,交易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容易出现理解不一致和条款模糊的情况,导致交易合同无法有效执行,从而增加交易的不确定性。
3、恶意弃权和违约等行为。[2]碳排放交易市场存在一定的非诚信行为,比如交易各方故意买卖并成交后突然弃权,或是有违约行为,给交易各方带来无法挽回的
第三个发展阶段即由2014年推出、2021年7月16日正式启动的全国碳市场建设与运行阶段。2017年12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的通知,明确要建立全国碳交易市场。2020年12月29日,生态环境部印发《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明确了纳入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的标准、配额总量、配额分配方法、配额发放、配额清缴等内容。2020年12月31日,生态环境部印发《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2月1日起施行)。2021年7月16日,全国碳市场上线交易正式启动。全国碳市场的正式启动象征着中国成为全球覆盖温室气体排放量规模最大的碳市场,这不仅可以有效限制碳排放,还能有效推进绿色低碳技术创新和技术投资。
(三)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类型
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碳排放权配额交易。碳排放权配额是指在一定的空间和时间内,政府将该控排目标转化为碳排放配额并分配给下级政府和企业,若企业实际碳排放量小于政府分配的配额,则企业可以通过交易多余碳配额,来实现碳配额在不同企业的合理分配,最终以相对较低的成本实现控排目标。二是项目减排量的交易,是排放单位自愿进行减排的交易,即CCER,指对我国境内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企业通过实施项目削减温室气体并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而获得减排凭证。
当前,全国碳市场运行总体平稳,截至2021年底,全国碳市场碳排放配额累计成交量达到1.79亿吨,累计成交额超过76.6亿元。截至2022年底,全国碳市场碳排放配额累计成交量约2.3亿吨,累计成交额约104亿元。
碳排放权交易中的法律风险
如前所述,我国已于2021年7月启动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但是目前仍呈现全国碳市场与地方交易市场同步发展的格局,这就使得全国碳市场与地方市场之间,以及试点省市之间对有关事项的规定和要求不尽一致。比如对控排企业范围的设定,广东省将年排放二氧化碳1万吨及以上的工业行业企业,年排放二氧化碳5000吨以上的宾馆、饭店、金融、商贸、公共机构等单位划为控排主体。而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调整〈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重点排放单位范围的通知》规定,控排主体应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固定设施和移动设施年二氧化碳直接排放与间接排放总量5000吨(含)以上,且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及其他单位。而且由于有关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法规体系尚未形成,碳排放权交易面临的法律风险不容忽视。
(一)制度性风险
首先,规定错配问题。制定适当的排放配额和碳市场数量,制度是否严密、行政管理是否完善,这些因素时常备受关注。政策制定者需要平衡各方面的利益,考虑企业需求和实际碳排放程度,并定期更新配额规定,以确保最大连贯性和协调性。
其次,双边上市机制。参与碳排放交易的各方必须保证信息的真实合法,并清晰明确制度中的其他要求。政府管理部门必须开展严格的审查程序,随时监督和检查参与者的操作。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例如骗取配额、骗取补助金等,发现后可采用惩罚机制处置。
再次,规则制定的透明度。必须确保碳排放交易规则制定的透明度,并提供各种官方记录和相关透明性规定,便于交易各方监督和反馈。政府机构必须保证他们推广碳交易制度的透明度,并且提供反馈机制,在受到批评的情况下做出改进。
最后,行业自治和穿透性。随着碳交易的不断发展,各类型机构的累积也成为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碳交易的平台应为各类投资者提供舞台,政府机构应该协调各方,并加强统计和信息披露,确保碳交易是透明公正的。
(二)合同性风险
合同性风险是指在碳排放交易中,交易双方在签署合同后存在不能履行、弃权和违约等行为,导致交易合同无法有效履行,从而给交易各方带来经济损失和法律纠纷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市场风险。碳排放交易市场所展现的风险为不可预见性的,由于碳排放权的价格和市场供求关系不断变化,交易方的利益受到严重影响,从而导致违约行为的发生。
2、合同条款的模糊性。碳排放交易的规则和条款十分复杂,交易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容易出现理解不一致和条款模糊的情况,导致交易合同无法有效执行,从而增加交易的不确定性。
3、恶意弃权和违约等行为。[2]碳排放交易市场存在一定的非诚信行为,比如交易各方故意买卖并成交后突然弃权,或是有违约行为,给交易各方带来无法挽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