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权交易中的法律风险及应对策略
碳排放权交易是应对全球气候变暖所提出的应对措施。近年来,随着碳排放交易地方实践的成功以及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的运行,我国通过碳排放权交易在减碳降碳方面做出了巨大贡献。然而,受全国碳排放交易场所与地方交易场所并行、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仍未形成等因素的影响,碳排放权交易也面临着来自于制度、合同等方面的法律风险。因此,应通过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和监管体系、进一步规范交易合同、加强技术手段的应用等将碳排放权交易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降到最低,使得碳排放权交易得到相应的法治保障。
应对全球变暖是当今世界所面临的共同挑战,对此,从上个世纪开始全球各国就已经开始采取一系列措施,开发并采用一系列减碳固碳技术来减缓温室气体的排放,碳排放权交易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应运而生。近年来,随着我国双碳目标的提出,碳排放权交易的适用面越来越广,同时法律风险也随之而来。存在于制度层面、合同制定履行层面的一系列风险,严重影响到了碳排放权交易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为了有效降低碳排放权交易风险,为实现低碳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必须积极探索相应的解决方案。
碳排放权交易概述
(一)碳排放权交易的概念
碳排放权,一般指与温室气体主要是二氧化碳排放相关的权益。碳排放权交易的正式提出是在1997年12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国在日本京都召开第三次会议所形成的《京都议定书》(以下称“协议”)中。该协议建立了三种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灵活合作机制,即国际排放贸易机制、联合履约机制和清洁发展机制。而国际排放贸易机制则是最早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该机制的本质即把碳排放权作为了一种国际商品。根据协议,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实现一定碳排放减排目标的国家,可以把减排目标分配到国内的具体企业。当国家作为减排主体无法实现减排目标时,可以从其他国家购买一定数量的配额或者排放许可证。同样,政府部门根据企业的排放情况,规定其合法的排放额度,企业之间在政府的管理下进行排放权的交易。在碳排放交易中,碳排放量是通过国家或地区的碳排放量上限来控制的。如果企业的碳排放量超过了预定的上限,便需要购买额外的碳排放权来完成排放。反之,如果企业实际排放量小于碳排放权,则可将剩余的碳排放权出售给其他企业或政府,从而获取经济收益。因此,通过碳排放量上限的设立和碳排放权的购买与出售,碳排放交易促进了企业的减排行为。当一个国家内部的企业无法完成减排目标时,也可以从其他企业购买一定数量的配额或者排放许可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由此而形成。
(二)碳排放权交易在中国的发展
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因其灵活性高、减排成本低的特点,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采纳为主要的碳定价机制。目前全球正在运行的33个碳交易市场已经形成“1个超国家级、8个国家级、18个省级或州级、6个城市级”的全球市场层级,覆盖了全球约55%的GDP和17%的温室气体排放。[1]
为应对全球气候变暖问题,中国彰显大国担当,立足当前国家发展实际,不断探索温室气体减排路径及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机制。截至目前,我国在碳排放权交易实践方面共经历了三个主要发展阶段:
第一个发展阶段即以2005年为逻辑起点的CDM项目推行阶段。
第二个发展阶段即以2011年为起点启动的碳交易试点市场建设与运行阶段。2011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该通知明确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湖北省、广东省及深圳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
应对全球变暖是当今世界所面临的共同挑战,对此,从上个世纪开始全球各国就已经开始采取一系列措施,开发并采用一系列减碳固碳技术来减缓温室气体的排放,碳排放权交易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应运而生。近年来,随着我国双碳目标的提出,碳排放权交易的适用面越来越广,同时法律风险也随之而来。存在于制度层面、合同制定履行层面的一系列风险,严重影响到了碳排放权交易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为了有效降低碳排放权交易风险,为实现低碳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必须积极探索相应的解决方案。
碳排放权交易概述
(一)碳排放权交易的概念
碳排放权,一般指与温室气体主要是二氧化碳排放相关的权益。碳排放权交易的正式提出是在1997年12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国在日本京都召开第三次会议所形成的《京都议定书》(以下称“协议”)中。该协议建立了三种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灵活合作机制,即国际排放贸易机制、联合履约机制和清洁发展机制。而国际排放贸易机制则是最早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该机制的本质即把碳排放权作为了一种国际商品。根据协议,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实现一定碳排放减排目标的国家,可以把减排目标分配到国内的具体企业。当国家作为减排主体无法实现减排目标时,可以从其他国家购买一定数量的配额或者排放许可证。同样,政府部门根据企业的排放情况,规定其合法的排放额度,企业之间在政府的管理下进行排放权的交易。在碳排放交易中,碳排放量是通过国家或地区的碳排放量上限来控制的。如果企业的碳排放量超过了预定的上限,便需要购买额外的碳排放权来完成排放。反之,如果企业实际排放量小于碳排放权,则可将剩余的碳排放权出售给其他企业或政府,从而获取经济收益。因此,通过碳排放量上限的设立和碳排放权的购买与出售,碳排放交易促进了企业的减排行为。当一个国家内部的企业无法完成减排目标时,也可以从其他企业购买一定数量的配额或者排放许可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由此而形成。
(二)碳排放权交易在中国的发展
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因其灵活性高、减排成本低的特点,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采纳为主要的碳定价机制。目前全球正在运行的33个碳交易市场已经形成“1个超国家级、8个国家级、18个省级或州级、6个城市级”的全球市场层级,覆盖了全球约55%的GDP和17%的温室气体排放。[1]
为应对全球气候变暖问题,中国彰显大国担当,立足当前国家发展实际,不断探索温室气体减排路径及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机制。截至目前,我国在碳排放权交易实践方面共经历了三个主要发展阶段:
第一个发展阶段即以2005年为逻辑起点的CDM项目推行阶段。
第二个发展阶段即以2011年为起点启动的碳交易试点市场建设与运行阶段。2011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该通知明确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湖北省、广东省及深圳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