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63版
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法制实践探析
高 博
  延安时期属于特殊的革命阶段,中国共产党局部执政探索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以马克思实践观指导和推进新民主主义法制建设。在新民主主义法制变革的现实背景下,新民主主义法制对未来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重要意义,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法律理论与中国革命实践相结合,促使马克思法律理论进一步中国化,明确了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法制实践的精神内涵,即批判性内涵、人民性内涵以及创造性内涵。

  国家法治化建设与实践密不可分,离开了实践,国家法治化建设水平既无法提升,更无法衡量和评价。人类是通过实践来实现自己的目标、满足自己的需求,在实现目标和满足需求的过程中,必须思考怎样的实践行为才能实现目标,或者在诸多行为方式中如何做出最为理性的选择。为了解决在实践活动中主体之间的矛盾,作为规则集合体的法律便应运而生,因而法律天然的具有实践性。在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就注重在实践中总结法制建设经验,既不效仿大陆法系制定一套与近代西方法学理念相符的法律制度,也不照搬国民政府制定的法律标准和规范,在中国共产党局部执政时期的陕甘宁边区,中国共产党领导人在实践中积极探索适应中国革命形势的法律制度,以马克思主义实践为指导,积极推进边区立法和司法建设,对中国法制进程产生了巨大影响。
  延安时期法制建设的背景
  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法制建设和发展,有其产生的现实和时代基础,在探索中国将走向何处的过程中,法制建设成为重要的实践内容,延安时期处在一个特殊的革命阶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革命走向胜利的关键时期。延安时期法律变革在边区治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不仅仅是构建了新民主主义的法律结构,而且对于意识形态转变和社会关系的调整都有着积极影响。延安时期法制变革体现出了独特的法律价值取向,创设了新的法律发展范式,给中国法制现代化运动带来了深远的影响。
  以法律变革的目的与手段为基准,可以将变革分为两种类型,即改良型变革和革命型变革。改良型法律变革意在对现行的法律制度进行调整,不会打破传统法律的根基,只会在传统法律的基础上变革,往往不够彻底。而革命性法律则是选择从根基上彻底打破传统法律制度,摒弃原有的法律制度体系重新建构新的法律体系。延安时期法律变革无疑属于革命型变革,首先,这场法律变革是新民主主义法制确立的一个关键时期,五四运动以后,中国开始了新民主主义革命道路,进一步促进了马克思主义的传播,中国法制发展呈现出新的局面,诞生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法制。其次,这场全方位的变革,创造了新的经济模式和社会结构,形成了新经济框架,即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发展的模式,以及以无产阶级占少数,农民、城市小资产阶级和其他中产阶级占多数的,地主阶级占少数的“菱形”社会结构。再次,这场变革建立起一种新的法律制度准则及其运作机制,彻底地、根本地祛除了旧法律制度的本质与结构,为边区治理体系提供有效的规范保障和制度支撑。中国共产党人清楚地意识到,当时的中国处在封建传统与官僚资产阶级的统治之下,新民主主义法制不可能在旧法律的基础上创立,必须废除国民党制定的“伪法统”。
  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人始终把建立新民主主义法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进行,中国共产党领导开展革命斗争的重要工具之一就是法制变革。延安时期法制变革为日后形成的新民主主义法制更乃至社会主义法制奠定了基础,开启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新模式。虽然延安时期法制建设带有局部性和地方性特点,在形式上也较为简单,但其确立的重要法律原则都蕴含着现代法制的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