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版阅读请点击:
展开通版
收缩通版
当前版:064版
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法制实践探析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旧址

本价值准则,如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保障人权,审判公开,人民调解制度,镇压与宽大相结合,死刑复核等。新民主主义法制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做好了充足准备,是“废除伪法统”走向社会主义法制的必经之路,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法律理论与当时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实际情况相结合,为新民主主义法制变革提供了有正确的理论指导,为进一步推动社会主义法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延安时期马克思法律理论中国化的实践
  实践性是马克思法律理论思想的本质属性。马克思提出了实践是主体改造客观世界的能动的活动,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对于实践作了更进一步的阐述,“实践的主要任务是实际地反对和改变事物的现状”。[1]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对实践的唯物主义者即共产主义者来说,全部问题都在于使现存世界革命化,实际地反对并改变现存的事物。”[2]由此可见,实践活动就是“使现实世界革命化”,从而建立崭新的社会秩序规则,以新的秩序规则体现人类解放和实现自由精神价值,而实践必须要以正确的理论作为指导。实践的首要含义是实践主体在长期实践过程中总结出的对客观事物的正确认识,并在正确认识的基础上指导主体的实践活动。马克思法律理论只有在实践中才能实现真正的最终目标,实践性是马克思法律理论的本质属性。人的行为通过法律而得到规范,法律是主体构想通过其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强制作用逐渐变成客观现实的桥梁。在实践过程中,法律成为了主体构想实现的现实可能性,这使得主体一定要将具备理性的“想法”灌输在法律制度当中。马克思认为现实必然是理论通过实践的转化,提出“理论难题的解决在何种程度上是实践的任务并以实践为中介,真正的实践在何种程度上是现实的和实证的理论的条件。”[3]马克思法律理论思想的本质属性是实践性,“真正的实践”与人的紧密联系在一起,法律作为主体行为调节的基石,构建了实践的方式与途径。
  延安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革命的过程中,将马克思法律理论应用于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中。1938年10月,毛泽东向全党第一次明确提出要把马克思主义与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伟大力量,就在于它是和各个国家具体的革命实践相联系的。对于中国共产党说来,就是要学会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应用于中国的具体的环境。”[4]“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这个命题首次提出是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毛泽东作了《论新阶段》的政治报告,阐述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思想内涵,即中国共产党必须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经验相统一。根据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