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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法制实践探析
活化解人民群众的矛盾纠纷,充分体现了延安时期边区司法制度的人民性原则,反映出其在法律实践中坚持的人民性实践精神。
  (三)创造性内涵
  马克思法律理论体系是一个辩证的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国共产党在学习马克思法律理论后进一步在实践中发展创新,对其理论推陈出新,这个过程是理论体系内部更新飞跃的创造过程,是马克思法律理论螺旋式上升、波浪式前进的过程。马克思法律理论具有强大生命力和适应性,中国共产党的法律实践将理论不断创新、发展到新的阶段,每一次创造性发展都极大地丰富了马克思法律理论。马克思在对资产阶级社会法律批判的基础上,创造性的提出了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理论,阐明了法律本质的阶级性、实践性、规律性等一系列基本原理,从而建构起马克思法学理论的基本框架,完成了法律从唯心主义向历史唯物主义的飞跃,实现了法律发展的伟大创造。由于时代的原因,马克思本人的法律思想不可避免地需要接受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不断检验,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如对社会主义法制的具体建构论述不足,缺乏对法治实践开展明确的建设指导。延安时期革命法学家在马克思法律理论与方法的指导下,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创造了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将法律理论提升到了新境界,体现出了革命时期鲜明的时代特征与发展阶段。
  新民主主义法制建设中对国民政府的法律进行了深刻的批判,对立法者的身份、立场和经历都进行了充分的反思,从立法的价值取向,到提高司法的质量,使立足于根据地革命现实的法制建设具有了明显的创造性发展。国家是阶级的产物,作为表现国家权力工具的法律自然也是阶级的产物,无产阶级建立的国家,其法律就是为了保障无产阶级的利益,“在打碎旧的国家机器的同时,要废除旧法律及其司法制度,建立崭新的有利于加强和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法律和司法制度。”[15]革命时期根据地因地形复杂,人口分散,交通不便等原因,法律案件的处理缓慢代价高昂,因此要以人民群众利益为根本,迅速便捷的解决纠纷,案件审理时,审判员要虚心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在案件判决中尊重当地群众的风俗习惯,公正解决纠纷,节约人民群众的时间和成本,这一创造性的法制举措,将法律的程序价值与实体价值相统一。革命时期立法、司法工作因法律人员不足、专业水平有限、经济状况等限制,就要求司法审判不能局限于从法律的标准和尺度来衡量案件处理结果的妥当性,更应从宏观的社会影响层面,看具体纠纷的解决以及同类纠纷的预防效果,真正实现价值公正。1944年1月6日,在边区政府工作总结报告时,首次提出了马锡五审判方式,评价其“使摸索数年的新民主主义的司法制度,有了实际内容”,马锡五审判方式不拘泥于西方现代司法模式,注重深入群众中实地调查了解案情,不一味的讲程序、依法律条文审判,而是更注重调解,追求合情合理的判决,成为了边区民主政治的象征。[16]
  新民主主义法制是延安时期法律实践中不断总结形成的,是经受了历史检验的社会主义价值的体现,其法律实践中的批判性内涵、人民性内涵以及创造性内涵对中国的法制建设产生了重大影响以及奠基性贡献,为当前国家法治建设所遇到的难题提供了丰富的理论指导。
  注释
  [1][5]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48+118页。
  [2][1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527+185页。
  [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127页。
  [4][10]毛泽东:《毛泽东选集》(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534+675页。
  [6]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742页。
  [7]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411页。
  [8]张佶、杨柯、钟舟:《毛泽东早期思想发展史略》,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4:46页。
  [9][14][15]谢觉哉:《谢觉哉文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89:727+649+642页。
  [11]陕西省档案馆,陕西省社会科学院合编:《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七辑),北京:档案出版社,1988:458页。
  [13]董必武:《董必武法学文集》,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45页。
  [16]胡永恒:《马锡五审判方式:被“发明”的传统》,载《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1):124页。
  作者简介
  高 博 陕西省社会科学院政治与法律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法治教育、法治文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