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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执法者玩忽职守罪认定的误区及归责路径探析
险评估即直接适用普管、未定期走访张某家庭和居住的村委会等失职行为,也只能单纯追究失职的行政责任,对其予以相应的党政处分,而不应与张某再犯罪的损害后果相关联。
  其次,当社区矫正执法者的监管失职行为与社区矫正对象的再犯罪行为不具有时间上的关联性时,也应排除归责。例如社区矫正执法者是在上个月没有定期履行思想汇报监督和走访工作,但社区矫正对象是在本月再犯罪的,则社区矫正执法者的行为虽然创设了风险,但并没有实现风险,不应认定为犯罪。
  (三)缺乏期待可能性情节的具体化设计
  通过上述两步的判断,即可初步认定行为人应对社区矫正对象再犯罪的行为承担责任,但还要进一步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缺乏期待可能性的情形,据此减轻甚至免除责任的情形。样本案例中,超过六成的行为人最终被定罪但免予刑事处罚,可见大多数案件悬于罪与非罪的一念之间,由此更凸显责任阻却(减轻)事由的重要性。鉴于在社区矫正执法中,人员配置与经费配置不足的情况较为普遍,且这两种情境下行为人尽责履职的期待可能性难免会有所降低,故有必要予以专门考量。
  首先,鉴于我国目前司法所人员配置不足的情形普遍存在,甚至还存在大量的1人所,[7]对于人员配置不足的情形有必要作为追究渎职责任的减(免)责情形。《关于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规定:“司法所至少应当配备3名以上工作人员,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配备5名以上工作人员。”因此,如果该司法所工作人员少于3名的,则应当视情况酌情减免责任。此外,目前我国很多省份都出台文件对于社区矫正专职工作人员与社区矫正对象之间的比例作出要求,如果该司法所的人员配置情况满足最低要求,但配比显著较低的,也应酌情减免责任。
  其次,如果财政经费明显不能满足社区矫正工作,即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工作要求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的,也应适当减轻或免除社区矫正执法者的责任。特别是地处县乡的司法所,社区矫正对象的地域分布范围广泛,社区矫正执法者开展走访工作需要用车、加油、保养,这都需要经费支撑,现实中不乏所里配备车辆濒临报废,工作人员不得不开私家车开展走访工作的情况。如果存在这种或与之相类似的情形的,则应当酌情减免责任。
  注释
  ①9份案例分别是:【案例-1】付某玩忽职守案,(2022)鲁16刑申39号;【案例-2】周某玩忽职守案,(2022)辽0321刑初19号;【案例-3】李某某、刘义祥玩忽职守案,(2021)鄂9006刑初582号;【案例-4】张某玩忽职守,(2020)鄂9004刑初585号;【案例-5】张莉娜、王旖旎玩忽职守案,(2020)鄂1002刑初446号;【案例-6】乔清贤玩忽职守案,(2020)鄂0527刑初137号;【案例-7】马自杰玩忽职守案,(2020)豫1302刑初896号;【案例-8】王明毅滥用职权案,(2020)豫1321刑初416号;【案例-9】叶某玩忽职守案,(2021)新2222刑初65号。
  ②在很多刑法专著及教科书中都采用了这一表述,参见陈兴良主编:《刑法各论精释》,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1220页;王作富主编:《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550页。此外,在诸多的玩忽职守罪的判决书中也使用了此表述。
  ③“质量差异说”是目前界分行政违法与刑事不法的强势学说,代表性观点参见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28页。
  参考文献
  [1]陈璇:《刑法归责原理的规范化展开》,法律出版社,2019:104页。
  [2]但未丽:《社区矫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罪认定偏差与匡正》,载《法律适用》,2020(22):27页。
  [3]冯军:《刑法中的责任原则——兼与张明楷教授商榷》,载《中外法学》,2012(1):47页。
  [4]连春亮:《社区矫正工作新理念、新特征和新判断》,载《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1(3):33页。
  [5]付玉明、焦建峰:《区隔、因应与弥合:论刑罚与行政处罚的界域衔接》,载《东南大学学报》,2023(1):61页。
  [6]肖中华:《空白刑法规范的特性及其解释》,载《法学家》,2010(3)。
  [7]丁文、程子扬:《基层治理法治化进程中司法所的现状、困境及其应对——以132个司法所为分析样本》,载《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3(1):32页。
  作者简介
  陈泽浩 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法律硕士教育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监狱学、社区矫正
  王鹏飞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刑法学、刑事执行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