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网络协商民主法治化的现实困境及应对策略
者的职责权限进行,对其负责的岗位做出权利和义务的责任规定。
(二)在法律的实施上设立程序规则
仅仅在法的制定上为网络协商民主建立起法律保障是不够的,网络协商民主的具体开展需要一整个相配套的程序规则,网络协商民主机制应与法的理性相契合。程序是理性的表达,将程序规则以法的形式确立下来是开展网络协商,推动网络协商民主的法治化的本质所在。一套完整的程序规则需要覆盖网络协商的各个阶段和环节,其中就包括具体的协商如何开展,协商主体如何参与以及协商达成的共识如何确定等。首先,网络协商活动的开展需要以法定的形式明确规定需要公开协商的事务如何通过申请、审批等程序步骤最终登上协商平台。同时需要一个独立于协商之外的主体充当协商的主持者,并且这个独立主体的权责也需要进一步明确,即建立网络协商主持人中立制度,确保网络协商公正平等开展。其次,因为网络协商的开展不受主体在地域、领域和个体因素的限制,在彰显开放性平等性的同时也给参与协商的规范性带来一定的挑战,所以国家政府和相关机构应该设计科学、合理的议事规则,为公民参与网络协商提供规范的途径方法。最后,在公民参与协商充分发达意愿的基础上,协商意见如何整合,协商的组织者、决策和决策实施单位间的工作如何衔接等都需要通过法定方式设计并确立。
(三)以法律意识促进共识达成
在网络协商的过程中,参与协商的主体超越了空间、时间的限制,会涌现出多样的观点,这些观点在协商的过程不断碰撞以求达到最大程度的共识。规范网络协商民主的秩序是一方面,培养公民有序参与网络协商的意识也是很重要的一方面。需要在建立社会主义价值体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础上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在公民心里树立起遵纪守法,有序参与网络协商民主的法律意识。同时用法律来规范网民参与行为,并以法律来保护网民利益不受侵犯,明确法律的最低界限。如果一旦越纪违法,侵犯他人权益,甚至触犯国家和集体利益,就必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网民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参与协商民主过程,促进共识达成。
结 语
网络协商民主与传统的协商民主形式相比具有更加开放包容、便捷低廉的优势,这一独特优势使得它在我国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同时,网络对于协商民主建设来说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网络协商民主的出现推动了协商民主向更加自由平等开放的方向发展,另一方面网络协商在实践中出现的权责不清、过程无序、制度不足等方面的问题会给协商民主的发展造成一些阻碍。面对网络信息技术与协商民主相融合的发展大势,需要从法律的制定、实施与树立法律意识方面出发构建互网络协商民主法律体系,落实网络协商程序规则,做到网络民主协商有法可依的同时规范网民政治参与行为,保障公民政治参与权利,以确保网络协商民主的良性运行。
注释
[1]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北京:人民出版社,2022年。
[2]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5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https://www.cnnic.net.cn/2023-02/03/。
参考文献
[1]徐凤月:《新时代网络协商民主的实现机制、实践梗阻及优化路径》,载《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04):1-13页。
[2]李占乐、赵浩:《信息技术视角下网络协商民主的可能、挑战及应对》,载《理论导刊》,2022(450):5页。
[3]张爱军、张媛:《网络协商民主的实践优势、困境及其化解》,载《江淮论坛》,2019(4)。
[4]伍俊斌:《网络协商民主的困境与战略分析》,载《黑龙江社会科学》,2018(04)。
[5]王艳萍、王平:《网络协商民主的发展与完善》,载《合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8(05)。
[6]王永香、王心渝、陆卫明:《规制、规范与认知:网络协商民主制度化建构的三重维度》,载《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41(01)。
[7]王学俭、杨昌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法治化研究》,载《社会主义研究》,2015(02)。
[8]王新生:《论协商民主的法治化》,载《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4(01)。
作者简介
乔龄沂 陕西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原理、社会治理
同 燕 陕西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原理、社会治理
(二)在法律的实施上设立程序规则
仅仅在法的制定上为网络协商民主建立起法律保障是不够的,网络协商民主的具体开展需要一整个相配套的程序规则,网络协商民主机制应与法的理性相契合。程序是理性的表达,将程序规则以法的形式确立下来是开展网络协商,推动网络协商民主的法治化的本质所在。一套完整的程序规则需要覆盖网络协商的各个阶段和环节,其中就包括具体的协商如何开展,协商主体如何参与以及协商达成的共识如何确定等。首先,网络协商活动的开展需要以法定的形式明确规定需要公开协商的事务如何通过申请、审批等程序步骤最终登上协商平台。同时需要一个独立于协商之外的主体充当协商的主持者,并且这个独立主体的权责也需要进一步明确,即建立网络协商主持人中立制度,确保网络协商公正平等开展。其次,因为网络协商的开展不受主体在地域、领域和个体因素的限制,在彰显开放性平等性的同时也给参与协商的规范性带来一定的挑战,所以国家政府和相关机构应该设计科学、合理的议事规则,为公民参与网络协商提供规范的途径方法。最后,在公民参与协商充分发达意愿的基础上,协商意见如何整合,协商的组织者、决策和决策实施单位间的工作如何衔接等都需要通过法定方式设计并确立。
(三)以法律意识促进共识达成
在网络协商的过程中,参与协商的主体超越了空间、时间的限制,会涌现出多样的观点,这些观点在协商的过程不断碰撞以求达到最大程度的共识。规范网络协商民主的秩序是一方面,培养公民有序参与网络协商的意识也是很重要的一方面。需要在建立社会主义价值体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础上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在公民心里树立起遵纪守法,有序参与网络协商民主的法律意识。同时用法律来规范网民参与行为,并以法律来保护网民利益不受侵犯,明确法律的最低界限。如果一旦越纪违法,侵犯他人权益,甚至触犯国家和集体利益,就必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网民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参与协商民主过程,促进共识达成。
结 语
网络协商民主与传统的协商民主形式相比具有更加开放包容、便捷低廉的优势,这一独特优势使得它在我国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同时,网络对于协商民主建设来说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网络协商民主的出现推动了协商民主向更加自由平等开放的方向发展,另一方面网络协商在实践中出现的权责不清、过程无序、制度不足等方面的问题会给协商民主的发展造成一些阻碍。面对网络信息技术与协商民主相融合的发展大势,需要从法律的制定、实施与树立法律意识方面出发构建互网络协商民主法律体系,落实网络协商程序规则,做到网络民主协商有法可依的同时规范网民政治参与行为,保障公民政治参与权利,以确保网络协商民主的良性运行。
注释
[1]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北京:人民出版社,2022年。
[2]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5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https://www.cnnic.net.cn/2023-02/03/。
参考文献
[1]徐凤月:《新时代网络协商民主的实现机制、实践梗阻及优化路径》,载《中国矿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04):1-13页。
[2]李占乐、赵浩:《信息技术视角下网络协商民主的可能、挑战及应对》,载《理论导刊》,2022(450):5页。
[3]张爱军、张媛:《网络协商民主的实践优势、困境及其化解》,载《江淮论坛》,2019(4)。
[4]伍俊斌:《网络协商民主的困境与战略分析》,载《黑龙江社会科学》,2018(04)。
[5]王艳萍、王平:《网络协商民主的发展与完善》,载《合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8(05)。
[6]王永香、王心渝、陆卫明:《规制、规范与认知:网络协商民主制度化建构的三重维度》,载《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41(01)。
[7]王学俭、杨昌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法治化研究》,载《社会主义研究》,2015(02)。
[8]王新生:《论协商民主的法治化》,载《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4(01)。
作者简介
乔龄沂 陕西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原理、社会治理
同 燕 陕西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原理、社会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