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网络协商民主法治化的现实困境及应对策略
上冲浪时网页浏览历史对数据信息进行分析筛选、再推荐网络信息给网民,网民接收到的相似信息越多就越容易被引导,进而导致协商的非理性化,大范围的非理性化协商的出现最终导致了协商主体间的“群体极化”现象严重。最后,国家或政府开设网上协商,公民参与网上协商的具体程序还未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针对如何推进我国网络协商民主发展缺乏完备的制度保障。这些问题和诉求的出现让我们必须将研究的关注点集中到网络协商民主的法治化发展上。
网络协商民主法治化的现实困境
(一)网络协商主体的权利缺乏明确与保护
首先,兴趣是目前公民参与网络民主协商的主要因素之一,大多数公民在网上冲浪时很大程度上会对自己感兴趣的话题深入了解。参与网络民主协商亦然,于是就会出现某一些网络协商吸引很多人的参与,而有些协商话题则无人问津。其次,对于那些经济、教育相对落后地区的公民来说互联网的普及是一把双刃剑,虽然互联网建立起了自身与外界社会的密切联系,公民有机会关心国家社会事务,但公民筛选信息的能力较低,容易迷失在网络虚假信息与娱乐诱惑中;或者他们认为国家和政府发布的协商议题不涉及自己的切身利益,和自己没有关系,缺乏权利意识与参与意识。久而久之,属地经济发展水平高、自身素质良好且具有协商经验的公民团体参与网络协商民主的意见表达会更加受欢迎;相反条件下的协商意愿就容易被忽视,逐渐失去参与协商的可能性。这种趋势会使协商民主的多元参与性遭到背弃,阻碍协商民主的发展。
(二)“群相极化”现象导致共识难以达成
信息通信、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的发展,短视频软件异军突起,对一个视频浏览一定时间或者点赞收藏,你会在接下来的时间里浏览到数十条相同类型的视频,简单地说就是大数据推送。协商主体的“群体极化”就是这种现象引发的结果,公民在网上冲浪时会留下网页浏览记录,网络信息技术可以轻易实现对数据信息的分类筛除、再推荐网络信息给网民,网民接收到的相似信息越多,意愿就越容易被引导,导致协商的非理性化。信息推送使得对某一问题看法持相同意见或者意见相近的参与者在互联网上逐渐形成协商体,协商体内部对事物的看法趋于一致,思想逐渐同质化,这种“同质化”反对并排斥该协商体的少数不同看法。被排斥的不同看法之间因为这种对立又会成为一个新的协商体,在这个协商体内部也逐渐同质化、情绪化,甚至极端化,且难以与对立协商体理性沟通,最终难以达成共识。
(三)网络协商程序不清以及制度支撑不够
网络信息技术赋予了协商民主形式多元化的新可能,网络协商逐渐成为热门,但现有的关于网络协商的程序与制度设计无法有效适配因技术发展而不断更新的网络协商形式,从而无法解决网络协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首先,目前在技术应用层面,特别在协商过程中对于公众的意见与建议等大数据、碎片化信息的收集、归类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其次,现阶段网络协商民主的开展缺乏固定的官方平台与制度流程,具体的协商机制又过于笼统而丧失了可操作性。再次,关于协商民主尤其是网络协商民主的顶层设计与法治保障需要进一步完善。互联网提供了参与协商的新平台,广大群众通过在网上建言献策实现有效协商,但协商结果如何落实是关系协商成功与否的关键。商而不决,决而不施都会影响协商的开展,打击公众的参与热情,削弱政府公信力,使网络协商民主发展大受挫折。
网络协商民主法治化的现实路径
对于网络协商民主法治化过程中出现的不足,需要从顶层设计出发完善网络协商民主的法律法规,系统地制定程序规则,树立依法协商有序协商的意识,不断促进网络协商民主的法治化、秩序化发展。
(一)在法律的制定上明确协商权利
首先,针对我国网络协商民主发展现状,协商主体的参与协商的积极性不高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参与主体的协商权利没有得到明确的保护。这就需要以法制形式明确协商权利,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来保障网络协商主体参与协商的权利,明确规范网民参与网络协商时要履行的义务,为网络协商民主树立起法律保障。可以通过对用户的实名认证来赋予发表言论的权限,并对网民的失控行为甚至是违法行为进行追责。其次,在信息技术发展方面,虽然已经出台了《数据安全法》等网络空间治理体系的基本立法,但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再加上网络世界的瞬息万变,国家政府必须要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为互联网作为公共领域的治理提供法律依据。当协商主体参与网络协商民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以将法律明确规定协商主体的权利作为依据,当网民们不再害怕在互联网上发声,民主协商的参与性也就得到了提升。完善网络安全与协商民主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有利于约束网络上的不当言论与不良行为,进一步肃清、预防网络乱象,积极填补因互联网技术迅速发展带来的法律漏洞,为网络协商程序的稳定运行奠定基础。再次,设立网络协商平台的管理与维护岗位是必不可少的,同时要将网站管理与维护的职责权限纳入到网络协商民主相关法律的范围内,明确网站管理
网络协商民主法治化的现实困境
(一)网络协商主体的权利缺乏明确与保护
首先,兴趣是目前公民参与网络民主协商的主要因素之一,大多数公民在网上冲浪时很大程度上会对自己感兴趣的话题深入了解。参与网络民主协商亦然,于是就会出现某一些网络协商吸引很多人的参与,而有些协商话题则无人问津。其次,对于那些经济、教育相对落后地区的公民来说互联网的普及是一把双刃剑,虽然互联网建立起了自身与外界社会的密切联系,公民有机会关心国家社会事务,但公民筛选信息的能力较低,容易迷失在网络虚假信息与娱乐诱惑中;或者他们认为国家和政府发布的协商议题不涉及自己的切身利益,和自己没有关系,缺乏权利意识与参与意识。久而久之,属地经济发展水平高、自身素质良好且具有协商经验的公民团体参与网络协商民主的意见表达会更加受欢迎;相反条件下的协商意愿就容易被忽视,逐渐失去参与协商的可能性。这种趋势会使协商民主的多元参与性遭到背弃,阻碍协商民主的发展。
(二)“群相极化”现象导致共识难以达成
信息通信、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的发展,短视频软件异军突起,对一个视频浏览一定时间或者点赞收藏,你会在接下来的时间里浏览到数十条相同类型的视频,简单地说就是大数据推送。协商主体的“群体极化”就是这种现象引发的结果,公民在网上冲浪时会留下网页浏览记录,网络信息技术可以轻易实现对数据信息的分类筛除、再推荐网络信息给网民,网民接收到的相似信息越多,意愿就越容易被引导,导致协商的非理性化。信息推送使得对某一问题看法持相同意见或者意见相近的参与者在互联网上逐渐形成协商体,协商体内部对事物的看法趋于一致,思想逐渐同质化,这种“同质化”反对并排斥该协商体的少数不同看法。被排斥的不同看法之间因为这种对立又会成为一个新的协商体,在这个协商体内部也逐渐同质化、情绪化,甚至极端化,且难以与对立协商体理性沟通,最终难以达成共识。
(三)网络协商程序不清以及制度支撑不够
网络信息技术赋予了协商民主形式多元化的新可能,网络协商逐渐成为热门,但现有的关于网络协商的程序与制度设计无法有效适配因技术发展而不断更新的网络协商形式,从而无法解决网络协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首先,目前在技术应用层面,特别在协商过程中对于公众的意见与建议等大数据、碎片化信息的收集、归类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其次,现阶段网络协商民主的开展缺乏固定的官方平台与制度流程,具体的协商机制又过于笼统而丧失了可操作性。再次,关于协商民主尤其是网络协商民主的顶层设计与法治保障需要进一步完善。互联网提供了参与协商的新平台,广大群众通过在网上建言献策实现有效协商,但协商结果如何落实是关系协商成功与否的关键。商而不决,决而不施都会影响协商的开展,打击公众的参与热情,削弱政府公信力,使网络协商民主发展大受挫折。
网络协商民主法治化的现实路径
对于网络协商民主法治化过程中出现的不足,需要从顶层设计出发完善网络协商民主的法律法规,系统地制定程序规则,树立依法协商有序协商的意识,不断促进网络协商民主的法治化、秩序化发展。
(一)在法律的制定上明确协商权利
首先,针对我国网络协商民主发展现状,协商主体的参与协商的积极性不高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参与主体的协商权利没有得到明确的保护。这就需要以法制形式明确协商权利,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来保障网络协商主体参与协商的权利,明确规范网民参与网络协商时要履行的义务,为网络协商民主树立起法律保障。可以通过对用户的实名认证来赋予发表言论的权限,并对网民的失控行为甚至是违法行为进行追责。其次,在信息技术发展方面,虽然已经出台了《数据安全法》等网络空间治理体系的基本立法,但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再加上网络世界的瞬息万变,国家政府必须要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为互联网作为公共领域的治理提供法律依据。当协商主体参与网络协商民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以将法律明确规定协商主体的权利作为依据,当网民们不再害怕在互联网上发声,民主协商的参与性也就得到了提升。完善网络安全与协商民主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有利于约束网络上的不当言论与不良行为,进一步肃清、预防网络乱象,积极填补因互联网技术迅速发展带来的法律漏洞,为网络协商程序的稳定运行奠定基础。再次,设立网络协商平台的管理与维护岗位是必不可少的,同时要将网站管理与维护的职责权限纳入到网络协商民主相关法律的范围内,明确网站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