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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组织立法的现实困境及完善思路
  ③《基金会管理条例》第41、42条。
  ④《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0、32、33条。
  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4、25、27条。
  参考文献
  [1]戚枝淬:《社会组织法律制度研究》,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8(6)。
  [2]郑功成:《制定社会组织法刻不容缓》,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8(05):48-50页。
  [3]柴一凡:《新时期社会组织立法路径研究》,载《社会保障研究》,2020(03):103-111页。
  [4]喻建中:《软法视角下的社会组织立法转型》,载《时代法学》,2016,14(05):22-34页。
  [5]马金芳:《我国社会组织立法的困境与出路》,载《法商研究》,2016,33(06):3-12页。
  [6]曹旭东:《地方立法的制度创新及其重要性——以广东省社会组织立法为例》,载《中山大学法律评论》,2014,12(04):53-64页。
  [7]杨伟伟:《法治社会视阈下社会组织立法体系的建构路向》,载《广州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7(02):49-53+6页。
  [8]吕鑫:《从社会组织到慈善组织:制度衔接及其立法完善》,载《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43(05):98-110页。
  [9]刘培峰、税兵、邓国胜、马长山、王名、马剑银:《社会组织基本法的立法思路》,载《中国非营利评论》,2013,12(02):28-57页。
  [10]张继恒:《非政府组织的行政主体地位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137页。
  作者简介
  王紫玲 东华理工大学文法与艺术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宪法与行政法学
  张继恒 江西科技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行政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