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三项改革”的“放管服”内涵 加快推进全省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员作为“共同所有权人”的平等身份,[2]但在成果转化过程中,校方和科研人员仍然面临国资管理相关要求(如“非转经”事项审批),同时更要面对因成果定价低或转化失败而触及国有资产流失“红线”的可能风险。[3]由此带来“不转化、没责任”“要转化、有风险”的窘境。对此,必须突破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的惯性思维,通过创设针对成果转化“风险专区”的“制度特区”,真正激活职务科技成果这一特殊国有资产的核心价值。这也正是“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改革的要义所在。
顺利推进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一要从“成本”视角促进拟作价专利的估算成本和其市场定价之间的平衡管理。绝大部分职务科技成果的产出,都离不开前期场地使用、实验资源、各类支撑项目、以及人员人工等核心投入,这些都是可以估计的可见成本。[4]从学校投入产出的角度而言,相关专利定价原则上应该至少覆盖这些固定成本。另一方面,专利定价作为成果转化的核心环节,是市场经济环境下相关市场主体的自主决策行为,不能用简单的线性思维予以干预或框定。所以,立足一个时期内相关作价专利“集合成本”的专利定价模式,可以成为“管成本”的基本内涵。二要从“风险”视角正视科技成果转化结果及其管理过程的不确定性。尽管参与成果转化活动的各方主体都真诚希望有好的转化结果,从而使各方都受益,但科创企业的培育成长绝非易事、往往“九死一生”,所以从校方管理者乃至其监督者的角度而言,需要将转化管理的重心置于资金、技术、团队认知与合作以及市场环境等核心风险点,从而助推转化企业的快速、健康成长。
放开晋升通道,管实绩、管标准
高校的核心职能包括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等。相应地,高校在制定教师职称评聘标准时,通常也围绕以上维度进行条件设定。但近年来,高校教师的职称评聘走向了以论文、项目、获奖等科研成果为主的评价路径,[5]对教学和社会服务相对有所轻视,即便是在科研部分,专利成果更多是作为可选项的一种“锦上添花”。在此背景下,面临职称晋升压力的大部分教师既没有动力、也缺少激励,去从事费时、费力乃至费钱的成果转化工作。
另一方面,在理工科高校还有相当一部分教师所受的专业训练主要集中在做工程,他们不擅长写论文、发论文,但能够解决一些工厂、院所难于攻克的工程技术问题,进而通过这方面的积累去变相地开办自己的企业。由此形成多数教师发论文、申项目、奔职称的主流,以及部分教师埋头做工程、不考虑职称的支流。这种状况显然没有达到高校核心人力资源的最优配置状态,既与中央“激发各类人才创新活力”的要求有差距,[6]也与全面实现高校的多元社会功能有距离,因此是有待突破和改变的。而“技术转移人才评价和职称评定”改革,恰为此来。
该项改革的基本做法,是制定科技成果转化人才专门评价办法、在专职科研岗职称评审中增设科技成果转化职称系列,在此基础上单设条件、单列指标、单独评审。这样一来,就相当于在整个职称评审的“赛道”上,为那些具有工程背景且有志于成果转化的教师群体,新开辟了一个上升的通道,无论对于人才创新活力的激发还是对于高校更好发挥社会服务功能,都意义重大。与此同时,“放开”不意味着放任,针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晋升通道,也需要“管实绩、管标准”。
首先,不论是专利的转让、实施许可或作价投资,都要带来实实在在的经济收益(可以用实际到账金额、出资协议来衡量),而且三种转化方式的收益规模应基本保持一致,以充分反映专利自身内在经济价值的同一性。
其次,对专利作价投资设立成果转化企业这一方式来说,成立企业只是起步,转化的实际效果还要从多个方面加以衡量,包括学校的股权累积收益或直接经济效益、企业从市场上获得的货币投资、体现企业社会贡献的税金缴纳、就业吸纳、以及整个行业因企业而带来的产品升级、技术换代、特别是对技术封锁的打破等。当然,不同高校在这些维度上可以因地制宜的设置各层级职称的晋升标准,但转化要有“实绩”的导向不能变。
最后,成果转化企业的成长发展绝非一帆风顺,其内在经营和外部市场等因素条件,都会导致企业遭遇挑战、挫折乃至失败。因此评价成果转化企业,不宜以最终的“成败”来论英雄,而是应该更加看重过程中的综合贡献。
放宽资金用途,管权益、管过程
探讨高校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处置的前提,是如何看待横向科研项目的基本属性。客观而言,横向项目是“科研活动的商业化表现”,也是“产学研合作的一种实践形式”,遵循着市场化的行为逻辑;而现行横向项目的经费管理制度并未体现其市场特性,整体上还是“监管过度、激励不足”。因此,横向项目市场特性与其现行经费管理制度之间,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明显的矛盾或张力。横向项目结余经费出资科技成果转化的试点改革,恰为缓解这一矛盾提供了重要契机。
顺利推进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一要从“成本”视角促进拟作价专利的估算成本和其市场定价之间的平衡管理。绝大部分职务科技成果的产出,都离不开前期场地使用、实验资源、各类支撑项目、以及人员人工等核心投入,这些都是可以估计的可见成本。[4]从学校投入产出的角度而言,相关专利定价原则上应该至少覆盖这些固定成本。另一方面,专利定价作为成果转化的核心环节,是市场经济环境下相关市场主体的自主决策行为,不能用简单的线性思维予以干预或框定。所以,立足一个时期内相关作价专利“集合成本”的专利定价模式,可以成为“管成本”的基本内涵。二要从“风险”视角正视科技成果转化结果及其管理过程的不确定性。尽管参与成果转化活动的各方主体都真诚希望有好的转化结果,从而使各方都受益,但科创企业的培育成长绝非易事、往往“九死一生”,所以从校方管理者乃至其监督者的角度而言,需要将转化管理的重心置于资金、技术、团队认知与合作以及市场环境等核心风险点,从而助推转化企业的快速、健康成长。
放开晋升通道,管实绩、管标准
高校的核心职能包括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等。相应地,高校在制定教师职称评聘标准时,通常也围绕以上维度进行条件设定。但近年来,高校教师的职称评聘走向了以论文、项目、获奖等科研成果为主的评价路径,[5]对教学和社会服务相对有所轻视,即便是在科研部分,专利成果更多是作为可选项的一种“锦上添花”。在此背景下,面临职称晋升压力的大部分教师既没有动力、也缺少激励,去从事费时、费力乃至费钱的成果转化工作。
另一方面,在理工科高校还有相当一部分教师所受的专业训练主要集中在做工程,他们不擅长写论文、发论文,但能够解决一些工厂、院所难于攻克的工程技术问题,进而通过这方面的积累去变相地开办自己的企业。由此形成多数教师发论文、申项目、奔职称的主流,以及部分教师埋头做工程、不考虑职称的支流。这种状况显然没有达到高校核心人力资源的最优配置状态,既与中央“激发各类人才创新活力”的要求有差距,[6]也与全面实现高校的多元社会功能有距离,因此是有待突破和改变的。而“技术转移人才评价和职称评定”改革,恰为此来。
该项改革的基本做法,是制定科技成果转化人才专门评价办法、在专职科研岗职称评审中增设科技成果转化职称系列,在此基础上单设条件、单列指标、单独评审。这样一来,就相当于在整个职称评审的“赛道”上,为那些具有工程背景且有志于成果转化的教师群体,新开辟了一个上升的通道,无论对于人才创新活力的激发还是对于高校更好发挥社会服务功能,都意义重大。与此同时,“放开”不意味着放任,针对科技成果转化的晋升通道,也需要“管实绩、管标准”。
首先,不论是专利的转让、实施许可或作价投资,都要带来实实在在的经济收益(可以用实际到账金额、出资协议来衡量),而且三种转化方式的收益规模应基本保持一致,以充分反映专利自身内在经济价值的同一性。
其次,对专利作价投资设立成果转化企业这一方式来说,成立企业只是起步,转化的实际效果还要从多个方面加以衡量,包括学校的股权累积收益或直接经济效益、企业从市场上获得的货币投资、体现企业社会贡献的税金缴纳、就业吸纳、以及整个行业因企业而带来的产品升级、技术换代、特别是对技术封锁的打破等。当然,不同高校在这些维度上可以因地制宜的设置各层级职称的晋升标准,但转化要有“实绩”的导向不能变。
最后,成果转化企业的成长发展绝非一帆风顺,其内在经营和外部市场等因素条件,都会导致企业遭遇挑战、挫折乃至失败。因此评价成果转化企业,不宜以最终的“成败”来论英雄,而是应该更加看重过程中的综合贡献。
放宽资金用途,管权益、管过程
探讨高校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处置的前提,是如何看待横向科研项目的基本属性。客观而言,横向项目是“科研活动的商业化表现”,也是“产学研合作的一种实践形式”,遵循着市场化的行为逻辑;而现行横向项目的经费管理制度并未体现其市场特性,整体上还是“监管过度、激励不足”。因此,横向项目市场特性与其现行经费管理制度之间,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明显的矛盾或张力。横向项目结余经费出资科技成果转化的试点改革,恰为缓解这一矛盾提供了重要契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