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绿色转型发展的政府协同
力。具体表现在:
首先,绿色发展的公共权力分散严重。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发改部门为主导,生态环境保护以生态环境部门为主导,地方上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领导小组一般设在生态环境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主要的职责可以概括为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对于产业结构调整和布局没有相关的职能,表现为小马拉大车,推动绿色发展乏力。其次,部门内部分工不科学,重叠交叉现象依然存在。比如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察局和水、气、固等专业司局存在业务交叉。再次,部门之间机制不畅。主要表现在:部门保护主义的存在,在决策时不协作、不配合时有发生;部门之间相对独立,实际运作过程中,“铁路警察、各管一段”,无法形成统一合力;尽管各地成立了环境保护委员会等综合协调机构,但受制于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在职责上交叉、重叠,政策支持上的不配套、不协调,造成协调困难。
4、公务员与政府协同目标不一
理论上公务员是政府实现职能的直接执行者,应当为公共利益服务。但现实中,公务员作为理性个体,也有自己的私人需求和目的,存在遇见矛盾绕着走、目标替代、政策手段目标化等情况。这种不协同反映在绿色发展过程中表现为:一是遇见矛盾绕着走,懒政惰政、“一刀切”等现象屡见不鲜。二是绿色发展目标手段化,把一些具体手段作为绿色发展的目标,特别是将绿色发展的目的定位为高技术产业,对优秀的基础产业一关了之,对企业污染罚款认为是绿色发展,把绿色投入简单等同于绿色发展。三是政策手段目标化,命令控制型、经济激励型、公众参与型等政策工具在执行过程中演化为执政目标,忽略了绿色发展的最终目的。四是贪腐蜕变,极少数公务员人员为了达到个人诉求,利用手中权力进行谋私,权力寻租、权钱交易等现象时有发生。这导致权力的不正确使用,严重影响了公共权威及实效。
在绿色转型发展中实现政府协同的主要途径
针对以上问题,在绿色发展过程中实现政府协同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科学调整央地关系,实现绿色转型发展的央地协同
中央和地方关系理想的运行状态是中央有权威性,地方有积极性。表现就是中央制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在地方上得到积极、认真有效执行。发挥中央的权威性上,作为中央政府既要保证规划政策的科学合理性,又要加强对地方的控制力,保证推动绿色发展的政令统一,确保绿色发展方针的落实。在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上,中央在制定具体规划和政策时,必须充分考虑地方政府利益,统筹兼顾好央地利益。具体而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首先,合理中央和地方权责划分,中央政府从建设绿色发展体系上着手,做好顶层设计,处理影响较大、专业性强的环境问题。地方政府承担起绿色发展的主要责任,抓好中央决策落地,配合中央做好其他工作。其次,以绿色发展制度建设为抓手,规范绿色发展的央地协同。重点是建立绿色发展考核评价机制,引导政府协同推进绿色发展,使地方发展本位回归。加强自然资源的产权制度改革,明晰地方政府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边界;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执行主体功能区战略,保障经济活动和生态环境保护和谐共处。完善央地政府间的生态补偿制度建设,建立地方政府间的生态补偿机制建设,促进协调发展。加大国家转移支付力度或财政补贴强度,弥补区域发展机遇缺失,促进各地间经济、社会、生态的协调推进。畅通信息沟通机制,探索信息多元双向沟通机制,避免央地政府间信息失真,导致中央利益受损,地方诉求不到位的现象。最后,发挥中央环保督察的作用,构建“中央督察,地方执行,部门负责”的推动体系。中央连续开展了两轮中央环保督察,在绿色发展的推动上,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督政成效显著。绿色发展的考核综合性强,无法快速转化为地方政府的政绩,消极应付的现象比比皆是。要加强中央环保督察的深度和督察力度,科学制定督察方案,加大督政力度,成为推动绿色发展,成为理顺央地关系的有力补充。
2、协调横向政府关系,实现绿色转型发展的区域协同
地方政府是落实中央决策的主体,地方政府间的关系是降低中央协调成本,提高绿色发展成效的关键点。首先,提高地方政府对绿色转型发展的思想认识,培养形成协同推进绿色发展的价值共识。转变思维方式,在绿色发展的问题上,摒弃小农思想,主动与毗邻政府谈判协商,寻找价值契合点,最大程度整合各方资源,共同打造优势互补、特色鲜明、合作共赢的区域绿色发展,实现区域经济社会生态健康协调发展。其次,完善地方政府协同推进绿色发展的政策和机制建设。地方政府协同的焦点在于地区之间的利益平衡。完善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补偿机制,如水资源使用权交易制度、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等,促进环境容量的有效配置。建立区域间生态环境共治共管共享机制,比如生态环境保护协同监管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应急联动协同机
首先,绿色发展的公共权力分散严重。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发改部门为主导,生态环境保护以生态环境部门为主导,地方上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领导小组一般设在生态环境部门。生态环境部门主要的职责可以概括为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对于产业结构调整和布局没有相关的职能,表现为小马拉大车,推动绿色发展乏力。其次,部门内部分工不科学,重叠交叉现象依然存在。比如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察局和水、气、固等专业司局存在业务交叉。再次,部门之间机制不畅。主要表现在:部门保护主义的存在,在决策时不协作、不配合时有发生;部门之间相对独立,实际运作过程中,“铁路警察、各管一段”,无法形成统一合力;尽管各地成立了环境保护委员会等综合协调机构,但受制于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在职责上交叉、重叠,政策支持上的不配套、不协调,造成协调困难。
4、公务员与政府协同目标不一
理论上公务员是政府实现职能的直接执行者,应当为公共利益服务。但现实中,公务员作为理性个体,也有自己的私人需求和目的,存在遇见矛盾绕着走、目标替代、政策手段目标化等情况。这种不协同反映在绿色发展过程中表现为:一是遇见矛盾绕着走,懒政惰政、“一刀切”等现象屡见不鲜。二是绿色发展目标手段化,把一些具体手段作为绿色发展的目标,特别是将绿色发展的目的定位为高技术产业,对优秀的基础产业一关了之,对企业污染罚款认为是绿色发展,把绿色投入简单等同于绿色发展。三是政策手段目标化,命令控制型、经济激励型、公众参与型等政策工具在执行过程中演化为执政目标,忽略了绿色发展的最终目的。四是贪腐蜕变,极少数公务员人员为了达到个人诉求,利用手中权力进行谋私,权力寻租、权钱交易等现象时有发生。这导致权力的不正确使用,严重影响了公共权威及实效。
在绿色转型发展中实现政府协同的主要途径
针对以上问题,在绿色发展过程中实现政府协同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科学调整央地关系,实现绿色转型发展的央地协同
中央和地方关系理想的运行状态是中央有权威性,地方有积极性。表现就是中央制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在地方上得到积极、认真有效执行。发挥中央的权威性上,作为中央政府既要保证规划政策的科学合理性,又要加强对地方的控制力,保证推动绿色发展的政令统一,确保绿色发展方针的落实。在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上,中央在制定具体规划和政策时,必须充分考虑地方政府利益,统筹兼顾好央地利益。具体而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首先,合理中央和地方权责划分,中央政府从建设绿色发展体系上着手,做好顶层设计,处理影响较大、专业性强的环境问题。地方政府承担起绿色发展的主要责任,抓好中央决策落地,配合中央做好其他工作。其次,以绿色发展制度建设为抓手,规范绿色发展的央地协同。重点是建立绿色发展考核评价机制,引导政府协同推进绿色发展,使地方发展本位回归。加强自然资源的产权制度改革,明晰地方政府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边界;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执行主体功能区战略,保障经济活动和生态环境保护和谐共处。完善央地政府间的生态补偿制度建设,建立地方政府间的生态补偿机制建设,促进协调发展。加大国家转移支付力度或财政补贴强度,弥补区域发展机遇缺失,促进各地间经济、社会、生态的协调推进。畅通信息沟通机制,探索信息多元双向沟通机制,避免央地政府间信息失真,导致中央利益受损,地方诉求不到位的现象。最后,发挥中央环保督察的作用,构建“中央督察,地方执行,部门负责”的推动体系。中央连续开展了两轮中央环保督察,在绿色发展的推动上,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督政成效显著。绿色发展的考核综合性强,无法快速转化为地方政府的政绩,消极应付的现象比比皆是。要加强中央环保督察的深度和督察力度,科学制定督察方案,加大督政力度,成为推动绿色发展,成为理顺央地关系的有力补充。
2、协调横向政府关系,实现绿色转型发展的区域协同
地方政府是落实中央决策的主体,地方政府间的关系是降低中央协调成本,提高绿色发展成效的关键点。首先,提高地方政府对绿色转型发展的思想认识,培养形成协同推进绿色发展的价值共识。转变思维方式,在绿色发展的问题上,摒弃小农思想,主动与毗邻政府谈判协商,寻找价值契合点,最大程度整合各方资源,共同打造优势互补、特色鲜明、合作共赢的区域绿色发展,实现区域经济社会生态健康协调发展。其次,完善地方政府协同推进绿色发展的政策和机制建设。地方政府协同的焦点在于地区之间的利益平衡。完善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补偿机制,如水资源使用权交易制度、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等,促进环境容量的有效配置。建立区域间生态环境共治共管共享机制,比如生态环境保护协同监管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应急联动协同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