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旧小区改造中利益主体法律纠纷的化解机制研究
责任纠纷占比0.1%。因业主委员会侵犯业主合法权益而引发业主撤销权纠纷占比0.1%。物业监管不到位、停车难,市场机制不完善、物业费收缴率低、业主自律机制不完善、配套设施建设滞后、遗留问题较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难,物业公司履职不到位等从而有引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该类型涉及案件数量最多,占比高达93.6%,矛盾最为突出。既有现实存在的矛盾,也有历史遗留的问题。
而这些矛盾一旦处理不恰当,就会引起诉讼风险,甚至集体诉讼,引发舆情。一旦败诉,将对老旧小区改造推动工作造成难以估量负面后果,政府及社区公信力大大削弱,未来类似工作难以推动。因此,在基层治理中,资阳市老旧小区改造中利益主体常见法律纠纷的化解机制研究势在必行。
资阳市老旧小区改造中利益主体法律纠纷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相关法律法规欠健全
从国家层面看,我国法律法规涉及到老旧小区改造的内容,主要分布于《民法典》中物权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且这些法律条文多为原则性或描述性规定,实操性较差,目前尚未针对老旧小区专门立法。而与邻国日本相比,差距颇大。日本早在1969年颁布《都市再开发法》,2001年制定《都市再生特别措置法》,截至2010年,关于老旧小区法律法规历经12次修正,初步形成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从资阳地方来看,资阳市建市晚,2016年才获取地方立法权,老旧小区改造近年才规模性推行,仍位于初步探索阶段,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尚不健全。目前,资阳仅于2020年实施了《资阳中心城区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等政策性文件,但层级偏低、约束范围窄、约束力弱。尽管2023年施行《资阳市物业管理条例》,但并非专门针对老旧小区改造,指导性和实践价值较低。由于老旧小区改造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指导,形成了不少的历史欠账,多元利益主体间矛盾尖锐。
(二)“重实体、轻程序”理念难摒弃
1、业主怠于行使业主程序性权利。立法机构关于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的表决程序等规定原则性较强,执行难。根据《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资阳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老旧小区改造系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范畴,属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3/4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3/4以上业主同意。决定流程看似简单、清晰,但实践操作十分不易。不少业主缺乏权责意识,对参加业主大会并不上心,若权益受损,对决策不满,或被迫接受表决结果,或引发纠纷,拖慢改造进度。
2、业主委员会、居委会配合走形式,决策程序欠规范。老旧小区业委会成员年龄普遍偏大,法律法规政策等知识匮乏,“重实体、轻程序”理念突出,决策程序较不规范。如:通知信息迟延甚至窒碍,使得部分业主由始至终未获悉召开老旧小区改造和管理会议的详细信息,出现“流会”现象,使业主知情权、监督权、表决权等程序性权利受侵。其次,业主委员会、居委会即使根据法律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多是着眼于程序性权利的运行,配合走形式,决策程序并不规范,对业主是否通过程序保障实体性权利关注很少。程序性规则的缺失极易引发业主实体性权益受损,从而诱发争议,引起法律纠纷,拖慢老旧小区改造工程的进度。
(三)多元治理主体权责不清
老旧小区改造涉及多元主体利益,亦涉及到多元治理主体,多元治理主体之间权利、义务、责任存在不同程度协同困境。
1、政府部门之间权责不清,缺乏联动机制。老旧小区改造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除了水电网,还要对外墙、道路升级完善,涉及住建、城管、民政等几十个部门,协调难度大。虽然资阳市级层面成立了老旧小区改造协调机制,但各部门权责不清,联动机制尚未形成有效合力。“牵头”变“包办”,“配合”变“挂名”,工作协作化、系统化,走了形、变了味,协同作战的“合奏曲”转化为了单打独斗的“独奏曲”,甚至出现相互推诿。
2、老旧小区居民与物业公司履约“难”。据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的数据,全市近三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高达6490起,占民事案件的38.4%,矛盾尖锐且难以调解。笔者走访了解到,老旧小区的居住群体经济条件普遍较弱,不愿承担物管费用,物业费收缴不足致使物业公司难以维系约定的服务,加剧居民不满,更多业主拒不缴费,违约行为恶性循环,以致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对小区弃管。据资阳市住建局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末,全市约有243个弃管小区。目前,资阳市大部分老旧小区普遍存在居民与物业公司矛盾尖锐,履约难,以致老旧小区物业引进难、留住难、覆盖率低等困境。
3、老旧小区居民与居民自治组织之间权责失衡。(1)笔者访谈中,超过三分之一居民认为,参与小区活动浪费精力,对业主权利行使持不清楚、不参与的态度,致使业主委员成立难、决策难、履职难。(2)业主委员会权限不清,议事决策机制不健全,越权代理、无权代理等履责瑕疵易发。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显示,因业主委员会运作而引发的纠纷占资阳市物业管理纠纷的26.8%。
而这些矛盾一旦处理不恰当,就会引起诉讼风险,甚至集体诉讼,引发舆情。一旦败诉,将对老旧小区改造推动工作造成难以估量负面后果,政府及社区公信力大大削弱,未来类似工作难以推动。因此,在基层治理中,资阳市老旧小区改造中利益主体常见法律纠纷的化解机制研究势在必行。
资阳市老旧小区改造中利益主体法律纠纷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相关法律法规欠健全
从国家层面看,我国法律法规涉及到老旧小区改造的内容,主要分布于《民法典》中物权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且这些法律条文多为原则性或描述性规定,实操性较差,目前尚未针对老旧小区专门立法。而与邻国日本相比,差距颇大。日本早在1969年颁布《都市再开发法》,2001年制定《都市再生特别措置法》,截至2010年,关于老旧小区法律法规历经12次修正,初步形成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从资阳地方来看,资阳市建市晚,2016年才获取地方立法权,老旧小区改造近年才规模性推行,仍位于初步探索阶段,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尚不健全。目前,资阳仅于2020年实施了《资阳中心城区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等政策性文件,但层级偏低、约束范围窄、约束力弱。尽管2023年施行《资阳市物业管理条例》,但并非专门针对老旧小区改造,指导性和实践价值较低。由于老旧小区改造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指导,形成了不少的历史欠账,多元利益主体间矛盾尖锐。
(二)“重实体、轻程序”理念难摒弃
1、业主怠于行使业主程序性权利。立法机构关于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的表决程序等规定原则性较强,执行难。根据《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资阳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老旧小区改造系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范畴,属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3/4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3/4以上业主同意。决定流程看似简单、清晰,但实践操作十分不易。不少业主缺乏权责意识,对参加业主大会并不上心,若权益受损,对决策不满,或被迫接受表决结果,或引发纠纷,拖慢改造进度。
2、业主委员会、居委会配合走形式,决策程序欠规范。老旧小区业委会成员年龄普遍偏大,法律法规政策等知识匮乏,“重实体、轻程序”理念突出,决策程序较不规范。如:通知信息迟延甚至窒碍,使得部分业主由始至终未获悉召开老旧小区改造和管理会议的详细信息,出现“流会”现象,使业主知情权、监督权、表决权等程序性权利受侵。其次,业主委员会、居委会即使根据法律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多是着眼于程序性权利的运行,配合走形式,决策程序并不规范,对业主是否通过程序保障实体性权利关注很少。程序性规则的缺失极易引发业主实体性权益受损,从而诱发争议,引起法律纠纷,拖慢老旧小区改造工程的进度。
(三)多元治理主体权责不清
老旧小区改造涉及多元主体利益,亦涉及到多元治理主体,多元治理主体之间权利、义务、责任存在不同程度协同困境。
1、政府部门之间权责不清,缺乏联动机制。老旧小区改造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除了水电网,还要对外墙、道路升级完善,涉及住建、城管、民政等几十个部门,协调难度大。虽然资阳市级层面成立了老旧小区改造协调机制,但各部门权责不清,联动机制尚未形成有效合力。“牵头”变“包办”,“配合”变“挂名”,工作协作化、系统化,走了形、变了味,协同作战的“合奏曲”转化为了单打独斗的“独奏曲”,甚至出现相互推诿。
2、老旧小区居民与物业公司履约“难”。据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的数据,全市近三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高达6490起,占民事案件的38.4%,矛盾尖锐且难以调解。笔者走访了解到,老旧小区的居住群体经济条件普遍较弱,不愿承担物管费用,物业费收缴不足致使物业公司难以维系约定的服务,加剧居民不满,更多业主拒不缴费,违约行为恶性循环,以致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对小区弃管。据资阳市住建局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末,全市约有243个弃管小区。目前,资阳市大部分老旧小区普遍存在居民与物业公司矛盾尖锐,履约难,以致老旧小区物业引进难、留住难、覆盖率低等困境。
3、老旧小区居民与居民自治组织之间权责失衡。(1)笔者访谈中,超过三分之一居民认为,参与小区活动浪费精力,对业主权利行使持不清楚、不参与的态度,致使业主委员成立难、决策难、履职难。(2)业主委员会权限不清,议事决策机制不健全,越权代理、无权代理等履责瑕疵易发。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显示,因业主委员会运作而引发的纠纷占资阳市物业管理纠纷的2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