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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旧小区改造中利益主体法律纠纷的化解机制研究
(3)社区居委会职责精细化不足。目前,社区居委会承接了大量的政府基层管理工作,在繁重的行政事务中难以全面指导和监督业委会依法履职,甚至个别业委会成员利用职权,钻法律空子,侵犯业主合法权益。
  (四)长效管理机制亟突破,老旧小区改造成果保持难
  1、维修保养的责任主体及经费来源不明确。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④在老旧小区更新改造工程竣工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会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及《保修协议》,保修期限一般为两年。但届满后,后续维护保养责任及经费来源缺乏着落,改造后的老旧小区再次回归之前维护维修不及时或“无人”管理状态,导致居民满意度再次降低,投诉率、诉讼率、多元化矛盾再次上升。
  2、物业管理模式滞后,物业管理机制不健全。根据笔者调研发现,资阳市列入改造范畴的60%以上的老旧小区修建在20世纪90年代,基本尚未采用“物业公司专业化”模式。即便雇佣了物业公司,但仍不同程度具有标准低、收费低、收费难等窘境。老旧小区改造后,虽硬件设施予以改善,但长期缺乏物业有序管理,私搭乱建、车辆乱放,堵塞消防通道等侵权现象较为普遍。上述问题单靠更新改造难以解决。目前,更新改造后小区继续延用改造前的物管模式显然不合时宜。物业管理机制滞后性,致使老旧小区改造后的效果维持始终是个大难题。
   构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中利益主体冲突的化解机制
  (一)强化顶层设计,完善法律法规与制度规范
  1、整合法规内容,提升法律层级。当代中国已迎来存量房时代,“城市更新”是新时代提出新的历史命题,而我国涉及老旧小区改造的法律具有“分散性、抽象性、层次低”等特点,已难以满足规制老旧小区改造任务。因此,我国亟需统筹整合,系统谋划,提升法律层级,建议借鉴日本制定《都市再开发法》等思路,专项立法,确保效力等级。资阳作为具有立法权的地级市也应随时关注国家立法动态,谋划制定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专项地方性法规,强化法律措施,规范老旧小区改造。
  2、明确老旧小区改造法律法规的内容。2022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显示,我国常驻人口城镇化率达65.2%。2022年《资阳市统计年鉴》显示,资阳市城镇化率达42.6%,接近一半人口。显然我国城镇化已开启下半场,而城市更新改造便是下半场的主战场之一,故亟需具有针对性、实操性的法律法规来指导实际工作。建议加强立法与规划相结合,出台有关老旧小区改造规划调整的指导意见,细化老旧小区分类认定、程序指引、改造主体等具体内容;制定有关老旧小区改造涉及的权属界定、调整的管理办法,对楼层加层、面积扩展、管网改造、停车设施增设等涉及权属问题的予以明确;加强老旧小区改造后管理办法制定。
  (二)多管齐下保障业主权利,破“程序流于形式”难题
  程序与实体有着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实现社会的实质正义是它们的共同目标。老旧小区改造不仅只关注实体性权利能否得到保障,也要着眼于程序性权利的运行。
  1、内化于心——“双管齐下”激发利益主体程序性法治意识。一是注重法律法规宣传,提升业主主动参与意识。利用多媒体、小区广播等宣传阵地,大力宣传学习《民法典》等法律法规,提升业主主人翁意识,明确其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程序性权利行使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二是强化业委会和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程序意识。首先,对业主、业委会筹备组成员开展程序类培训。其次,结合实际,对“业委会如何依法规范履职”“业委会不正确履职引发的典型案例”等相关知识讲解,使业委会工作更规范化、程序化。
  2、固化于制——倒逼程序性权益的落实。一是优化业主诉求表达平台。建设“业主APP”或物业管理信息平台,对业委会选举及表决事项提供信息技术服务,保障业主参与权和表决权。二是完善监督机制,规范业委会运行。首先,创设“业委会诚信管理”制度,制定《业委会成员诚信管理办法》,即建立业委会成员任前诚信承诺和任内失信惩戒制度,倒逼业主程序性权益的落实。其次,街道办事处建立健全“党政双牵头”工作机制,强化党组织对业委会的引导、完善社区居民委员会对业主自治的指导监督,强化业委会依法合规运作。再次,建立审计、奖惩制度。
  (三)科学界定利益主体的权责,创建联动协调机制
  1、党委牵头,强力攻坚化解“权责不清”。一是党委牵头。党委应科学谋划,建立有序的组织领导体系,明确各部门职责,明确主导部门,主导部门责任到底,配合部门主动作为,善于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确保改造各项工作有序开展。二是政府监管。政府在改造过程中应发挥好督导、协调、监督作用,完善工作调度协调机制,突破条块藩篱,整合资源,避免出现推诿扯皮、各自为政、浪费资源的情况。积极构建市级部门抓主导,县区政府尽职责,社区居民唱主角的条块协作、上下联动、共建共治的工作格局。
  2、构建“3+”联动推进格局,助推综合治理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