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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视域下人工智能与人类智能的思维方式差异研究
刘利品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思政专项“哲学视域下人工智能与人类智能的思维方式差异研究”(项目编号:sgyszzx2020-05)
  人工智能尚不具备人类的思维方式、主体意识、能动实践。人工智能作为人类实践的产物,在可见的未来并不具备真正的主体性,仅是人类改造世界的物质工具,作为客体,将随着人类实践达到人类主体和客体的矛盾解决,而实现客体与人类主体之间“否定性”的统一,达到一种和谐状态。

  人工智能的发展及功能展现,使学界对人工智能的研究广泛铺开。近几年学界对人工智能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人工智能主体性研究、人工智能伦理问题研究、人工智能影响社会分工研究、人工智能推动人的解放研究四个方面。[1]关于人工智能能否超越人类智能,大部分学者认为人工智能不具备主体能力、情感、意志功能,不能超越人类智能;部分学者认为人工智能具备主体性,可能超越人类智能或者人类智能可与人工智能和谐共处。这些研究对于人类思考和把握人工智能的发展衍生出的一系列问题都有非常实际的价值意义。学界从人工智能与人类智能思维方式差异入手,探讨人工智能与人类智能关系的研究相对较少。从思维方式研究两者差异,是进一步研究人工智能主体性问题、探讨人工智能对人类劳动影响及推动人类解放的一个切入点。
  人工智能同人类智能存在思维方式的差异
  人工智能(英语:Artificial Intelligence,缩写为AI)亦称智械、机器智能,1956年夏季,约翰·麦卡锡(JohnMcCarty)、马文·明斯基(MarvinMinsky)、克劳德·香农(C.E.Shannon)、赫伯特·西蒙(HerbertAlexander Simon)等人在美国达特茅斯学院发起并组织了一场为期两个月的“人工智能夏季研讨会”,来自心理学、神经生理学、数学、计算机科学等领域的专家学者从不同学科视角出发,讨论了人类智能活动的表现形式、认识规律和机器模拟。正是在这场研讨会上,“人工智能”概念被明确提出。在最通俗的意义上,人工智能是指对人类智能的模拟、扩展和延伸。[2]作为人类智能的模拟的人工智能同真正的人类智能相比,在思维方式上存在很大差异。
  (一)人工智能思维基于形式逻辑
  人工智能从根本上来讲是基于计算机算法,而算法的法则是脱离事物内容的逻辑形式规则,算法的逻辑遵循“是就是,不是就不是”的思维法则,无法接受“既是又不是”的事物内容,会出现系统运算错误,运算无法给出结论。因此人工智能的思维方式是基于形式逻辑的思维方式,只是基于抽象的思维法则。
  形式逻辑不是关于事物本身的逻辑,和存在、真实无关,只是经过抽象的,一种思维的法则。在邓晓芒《哲学史方法论十四讲》当中认为:“逻辑我们可以进行数理计算,我们不管它代表的是一种什么样的对象,但我们可以把它的关系纳入一种数学关系里面去进行演算,当然我们的计算机就可以用它了。”[3]就像康德将真理止于知性,在现象界和物自界之间划上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便是因为当人的理性想跨越现象界去认识物自体界时,出现了“二律背反”,陷入不可知论,思维和存在统一性也无法实现,这样的问题是黑格尔用辩证思维解决的。计算机思维对于“二律背反”,恐怕也难以“理解”及“处理”,因为计算机的思维方式是知性思维,是思维的逻辑,不是关于事物本身的辩证思维,辩证逻辑。
  我们不得不承认人类智能的辩证思维方式中不可避免地也包含着形式逻辑的思维方式,比如人在讲话时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