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视域下人工智能与人类智能的思维方式差异研究
清晰表达,“是就是,不是就不是”,要表达清楚。但当面对“二律背反”这样的悖论时,人类思维是可以辩证的思维,但对于计算机来讲,只能将悖论拆解为抽象的各个方面,才不至于出现程序混乱,这就有很大的不同。此时,思维方式的差异便暴露出来。
(二)人工智能思维揭示事物的“外在”联系
人工智能对事物的认识只是基于事物的表象,基于事物与事物之间、及事物内部各要素之间的孤立联系,例如关于树的定义,我们告诉计算机“树叶是绿色的”“树是活的”,这里面其实包含着辩证的意涵,树叶等于绿色的树叶,这里面便包含着共性和个性的辩证关系,树等于活,这里面便包含着树的活的、死的相关因素,包含了事物内部的矛盾关系、各要素的差异关系。即事物实现“自我否定”的可能性的辩证关系,在实际上实现事物的自我否定,实现发展,这是人类思维可以理解的层次,可以理解形式逻辑所透射出的“自否定”的辩证本性。而对于计算机来讲,遵循着逻辑的形式,逻辑的法则,无法认识事物的“本身”,无法理解对事物之间,事物内部各要素之间的”内在”联系。
(三)从有限性与无限性来理解
客观存在的事物“本身”的内容是无限丰富的,而从有限性与无限性来讲,人工智能只能对有限的特定内容进行运算,无法跨越有限对无限的“内容”进行运算。徐英瑾教授在《人工智能哲学十五讲》一书当中谈到:“但很明显的是,形式逻辑研究乃是一种在规则层面上起效的规范设计活动,与事实无关。因此,基于逻辑思维的符号AI研究就会面临着‘经验事实输入不足’的麻烦。”[4]认识想要达到客观性,需要经过感性具体到抽象再到理性的具体,这需要将事物的各方面规定性在思维中具体的、有机统一的再现出来,而人工智能对事物的“认识”具有片面性,有限性,难以达到同客观存在的统一。
阿拉法战胜韩国选手李世石,其间的下棋步骤展现出了“自主”的探索能力及构造模式、创造模式的能力,人工智能展现出了学习能力。再如,通过编程一些学习算法,再“告诉”计算机游戏规则等信息的情况,使计算机玩一款游戏,计算机会通过不断“学习”“训练”“积累”“总结”,去找到更有利于结果的游戏策略,从而表现出比一般人更高的游戏水平。这表明,人工智能具有一定的学习能力,但是研究发现,计算机只是在发现模式上更有优势,但是它不懂得概念是什么?就比如,人工智能能通过识别像素来识别狗的图片,但是将图片稍稍改变一些像素,但在人类看来依然是狗,并似乎没什么改变,但像素的改变便会使计算机无法准确识别,说明计算机识别的只是像素,而根本不知道“狗”究竟是什么,不理解狗的概念。
与人工智能不同,人类智能是基于事物本身的辩证思维方式,是自然界长期发展的产物,是对客观世界的主观反映,即便是错误的认识也是基于对客观世界的反映。
人工智能同人类智能的思维方式差异分析
人类智能的基于实践基础上的“主客”统一。人工智能的思维方式之所以不同于人类思维方式,不能辩证看待事物。从根本上讲,是因为人工智能对事物的认识不直接来源于客观世界,不接触客观世界,而是来源于人类的思维内容,就类似于康德认为人的知识来自于现象界,并将现象界和物自体界划上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
(一)人工智能只是停留在思维的领域
首先,从根本上讲,人工智能和人类智能最大的差异,即是是否真正的接触、了解“此在”,实现主客的统一问题,人工智能不能进行真正意义上的实践这样客观物质性、自觉能动性,社会历史性的活动。不能感知客观世界,就不能理解客观事物本身的“概念”及事物之间内在的辩证关系。人工智能只是停留在主观思维的领域,虽然有学习功能,但也只是思维领域内所进行的模式扩展。
其次,在真理领域,不能辨别真假,因为不会“实践”。实践是思维主体接触客观世界的中介、途径、桥梁,实践是检验认识真理性的唯一标准。人工智能可以通过奖励模型来使运算结果更符合人类主体的习惯。但人工智能不能“实践”,便脱离了客观世界,便始终不能对照的客观标准,来矫正自我,始终停留在思维领域。但还好,人工智能可以接受一些间接经验,构成思维的原料,但是却没有一个自主的检验认识正确性、真理性的机制及途径。
(二)人工智能不具备能动意识
人工智能只是停留在思维的领域,没有实践,因此,人工智能不具备主观能动性。人工智能不具备人类主体所具有的意识,人类意识是自然界长期发展、物质劳动、及社会化的产物。没有实践劳动,人类恐怕难以产生意识,而是像动物一样本能的生存着,不可能有更多的选择性,也不能在选择的基础上产生道德感及尊严意志,精神的力量。关于人工智能能否产生主体意识,需要考查人工智能是否具备主体意识所产生的条件。需要考查人工智能是否“劳动”,以及是否进行社会化的
(二)人工智能思维揭示事物的“外在”联系
人工智能对事物的认识只是基于事物的表象,基于事物与事物之间、及事物内部各要素之间的孤立联系,例如关于树的定义,我们告诉计算机“树叶是绿色的”“树是活的”,这里面其实包含着辩证的意涵,树叶等于绿色的树叶,这里面便包含着共性和个性的辩证关系,树等于活,这里面便包含着树的活的、死的相关因素,包含了事物内部的矛盾关系、各要素的差异关系。即事物实现“自我否定”的可能性的辩证关系,在实际上实现事物的自我否定,实现发展,这是人类思维可以理解的层次,可以理解形式逻辑所透射出的“自否定”的辩证本性。而对于计算机来讲,遵循着逻辑的形式,逻辑的法则,无法认识事物的“本身”,无法理解对事物之间,事物内部各要素之间的”内在”联系。
(三)从有限性与无限性来理解
客观存在的事物“本身”的内容是无限丰富的,而从有限性与无限性来讲,人工智能只能对有限的特定内容进行运算,无法跨越有限对无限的“内容”进行运算。徐英瑾教授在《人工智能哲学十五讲》一书当中谈到:“但很明显的是,形式逻辑研究乃是一种在规则层面上起效的规范设计活动,与事实无关。因此,基于逻辑思维的符号AI研究就会面临着‘经验事实输入不足’的麻烦。”[4]认识想要达到客观性,需要经过感性具体到抽象再到理性的具体,这需要将事物的各方面规定性在思维中具体的、有机统一的再现出来,而人工智能对事物的“认识”具有片面性,有限性,难以达到同客观存在的统一。
阿拉法战胜韩国选手李世石,其间的下棋步骤展现出了“自主”的探索能力及构造模式、创造模式的能力,人工智能展现出了学习能力。再如,通过编程一些学习算法,再“告诉”计算机游戏规则等信息的情况,使计算机玩一款游戏,计算机会通过不断“学习”“训练”“积累”“总结”,去找到更有利于结果的游戏策略,从而表现出比一般人更高的游戏水平。这表明,人工智能具有一定的学习能力,但是研究发现,计算机只是在发现模式上更有优势,但是它不懂得概念是什么?就比如,人工智能能通过识别像素来识别狗的图片,但是将图片稍稍改变一些像素,但在人类看来依然是狗,并似乎没什么改变,但像素的改变便会使计算机无法准确识别,说明计算机识别的只是像素,而根本不知道“狗”究竟是什么,不理解狗的概念。
与人工智能不同,人类智能是基于事物本身的辩证思维方式,是自然界长期发展的产物,是对客观世界的主观反映,即便是错误的认识也是基于对客观世界的反映。
人工智能同人类智能的思维方式差异分析
人类智能的基于实践基础上的“主客”统一。人工智能的思维方式之所以不同于人类思维方式,不能辩证看待事物。从根本上讲,是因为人工智能对事物的认识不直接来源于客观世界,不接触客观世界,而是来源于人类的思维内容,就类似于康德认为人的知识来自于现象界,并将现象界和物自体界划上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
(一)人工智能只是停留在思维的领域
首先,从根本上讲,人工智能和人类智能最大的差异,即是是否真正的接触、了解“此在”,实现主客的统一问题,人工智能不能进行真正意义上的实践这样客观物质性、自觉能动性,社会历史性的活动。不能感知客观世界,就不能理解客观事物本身的“概念”及事物之间内在的辩证关系。人工智能只是停留在主观思维的领域,虽然有学习功能,但也只是思维领域内所进行的模式扩展。
其次,在真理领域,不能辨别真假,因为不会“实践”。实践是思维主体接触客观世界的中介、途径、桥梁,实践是检验认识真理性的唯一标准。人工智能可以通过奖励模型来使运算结果更符合人类主体的习惯。但人工智能不能“实践”,便脱离了客观世界,便始终不能对照的客观标准,来矫正自我,始终停留在思维领域。但还好,人工智能可以接受一些间接经验,构成思维的原料,但是却没有一个自主的检验认识正确性、真理性的机制及途径。
(二)人工智能不具备能动意识
人工智能只是停留在思维的领域,没有实践,因此,人工智能不具备主观能动性。人工智能不具备人类主体所具有的意识,人类意识是自然界长期发展、物质劳动、及社会化的产物。没有实践劳动,人类恐怕难以产生意识,而是像动物一样本能的生存着,不可能有更多的选择性,也不能在选择的基础上产生道德感及尊严意志,精神的力量。关于人工智能能否产生主体意识,需要考查人工智能是否具备主体意识所产生的条件。需要考查人工智能是否“劳动”,以及是否进行社会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