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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基层司法实践守护“金山银山”
闵晶晶 程 颖 汪文来
  健全完备的法治体系,对于推动我国实现“双碳”目标至关重要。要深刻认识到基层司法实践对于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意义,有效发挥“司法能动”作用,探索出一套具备中国特色的、行之有效的方案和模式。应在立法、司法、执法等顶层设计层面,建立与生态文明建设匹配、联动的服务保障系统,精准把握生态文明与福祉民生存在的统一关系,合理发挥法治在产业引导、生态保护方面的关键作用。要结合在基层推动司法实践遇到的各类问题,对因地制宜采取的有效措施进行归纳总结、优化改进,促进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实施在基层顺利实施。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开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举措,在理论创新、实践探索、法治环境等方面发生了前所未有的重大变化。经过长期不懈的努力,使天更蓝、地更绿、水更清,这一直观的“答卷”展示着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正确方向和显著成效。
  面对生态环境面临的新问题、新形势,持续推进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存在的压力和挑战。习近平总书记在2023年7月召开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要始终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要强化法治保障,统筹推进生态环境、资源能源等领域相关法律制修订。构建更为完善、健全的法治体系,是生态文明建设持续、深入、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转型、低碳升级的应有之义。从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实践来看,关键是司法,活力在基层,基层司法工作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积极发挥“司法能动”的作用和意识,切实通过基层实践探索提供可行方案,完善法治环境,健全治理体系,走出一条独具特色的法治生态建设道路。
  推进法治建设与生态保护协同一致
  生态文明建设是一个体系庞大、内容丰富的系统性工程,各方面协调一致才能有效推进,法治建设贯穿其中,不可分割。营造“绿水青山”环境治理格局,需要法治顶层设计,更需要构建立法规范、司法服务、执法保障的法治系统。具体而言,须从几个方面打出“组合拳”:
  一是“厘清范围”。从维护公平正义、提升司法质效、侧重环境保护、发展绿色经济等多维度统筹兼顾,抓住“完善生态环境司法诉讼体系”这个牛鼻子,以有利于环境保护、有利于持续发展、资源合理节制开发、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协调发展等为权衡要件,更加精准厘清生态建设审判职能范围。不仅要在生态文明建设多元化治理体系中发挥主观能动性,更要合理界定行政执法、司法审判、法律监督的权责边界,形成既不相互抵消,更要共同发力,充分做好司法职能“裁判员”角色,紧密融入基层生态环境治理格局。
  二是“明晰规则”。“好的制度能让坏人变好”,运用良善规则,激发人民群众保护环境的“最大善意”,是生态文明建设“蔚然成风”的先决条件。探索出一套既符合司法原则,又适应生态文明发展内在规律的裁判方法,是推进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必由之路,进一步“校准”生态环境类案件的认定范围、审判方法、评价体系,将极大促进此类案件的执行质效,高质量推进生态司法建设。
  三是“优化机制”。结合生态环境类案件公益性、复杂性、广泛性特点,坚持预防性司法、恢复性司法、专业性司法,探索多元化责任追求、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制度路径,提高案件适用诉讼程序的准确性,案件审判结果的社会影响力、案件审判结果的执行经济性以及生态环境修复实际效果,真正达到生态环境类案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