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犯罪刑事司法工作面对的挑战及对策
随着互联网的广泛普及和运用,网络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是,网络在给人们带来便利和效率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负面效应,网络犯罪率呈逐年上升趋势,网民倍受网络犯罪的侵袭与困扰,刑事司法工作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
网络的普及和发展是科技日新月异的产物和主要特征之一,近年来,网民的数量迅速增长,网络已经覆盖到人们工作、生活的各个领域。网络的功能主要在于资源共享、数据信息的快速传递以及处理等,网络使用者已经从简单的信息接收者逐渐发展成为信息的创造者和传播者。但网络的发展是一把双刃剑,信息技术浪潮给全球带来发展和优越性的同时,也引起了许多社会问题的产生。例如,利用网络实施的诈骗、信息窃取、侮辱、诽谤、敲诈勒索等,对人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同时,随着网络工具如微博、微信、抖音等网络交流媒体的快速发展,利用网络实施犯罪行为的不再局限于高科技、高智商人群,普通网络使用者也可能成为网络犯罪主体,网络犯罪的危害面越来越广。其不仅侵害计算机、移动信息设备系统本身,还扰乱了整个网络空间的秩序稳定,对现实社会也产生了许多恶劣影响,为刑事侦查带来了极大的挑战,而我国应对网络犯罪的立法、刑事司法工作均较为滞后,故如何对网络犯罪进行刑事司法应对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网络犯罪的概念和特点
网络犯罪,是伴随着互联网的产生和发展而衍生出的一种以网络作为媒介、有别于传统犯罪的新型犯罪。主要是通过电脑、手机、平板电脑等网络载体,以互联网系统为犯罪工具,所实施的非法破坏或者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和系统的一系列危害社会、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
作为一种利用高科技高智能的犯罪形式,网络犯罪有许多区别于传统犯罪行为的特点:
1、犯罪形式具有虚拟性、隐蔽性
网络空间是一个利用编程将数字信息化的空间,其呈现出的文字、图像、视频等都是电磁信号的某一种表现。网络犯罪的实施主要通过程序的侵入、数据的窃取等方式来进行,而信息的载体本身并没有受到实际损坏,这体现了犯罪形式的虚拟性,正是因为这种虚拟的特征,决定了网络犯罪的隐蔽性。
2、犯罪手段专业化、智能化
近年来,互联网维护者一直致力于开发新的技术来维护网络空间的安全,犯罪分子针对新的网络维护技术就要使用更加专业化和智能化的作案手段。这就需要对网络运行、网络操作、程序编辑等有基本的知识储备,攻击高精尖行业和安全防护等级比较高的电脑系统,还需要掌握网络原理、系统漏洞、计算机构造等更为专业的高科技手段。在丰厚利益的引诱下,部分网络信息技术专家也利用本该为国家、社会做贡献的高端技术铤而走险,侵害他人的权益。
3、犯罪客体的多样化
我国《刑法》分则主要是根据犯罪行为侵犯客体的种类划分章节,而网络犯罪并未被单独划分,这就说明网络犯罪的客体并非是单一的。计算机网络技术、手机APP、电商平台等领域的发展使得网络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这就使得犯罪分子的攻击范围不断延伸,犯罪客体更加多样化。
网络犯罪给刑事司法带来的挑战
网络犯罪具备的隐蔽性、专业性和多样性等特征,加大了刑事侦查和取证难度,而立法上的缺失也使审判机关缺少对相关案件的审判依据,降低了刑事司法效率。
1、对刑事侦查管辖权的挑战
传统的刑事管辖权主要采取四种原则,分别为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大多数国家都是以属地原则作为刑事案件中最常用的管辖权原则。我国刑事实践中是以属地原则为主,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为辅,我国《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
网络的普及和发展是科技日新月异的产物和主要特征之一,近年来,网民的数量迅速增长,网络已经覆盖到人们工作、生活的各个领域。网络的功能主要在于资源共享、数据信息的快速传递以及处理等,网络使用者已经从简单的信息接收者逐渐发展成为信息的创造者和传播者。但网络的发展是一把双刃剑,信息技术浪潮给全球带来发展和优越性的同时,也引起了许多社会问题的产生。例如,利用网络实施的诈骗、信息窃取、侮辱、诽谤、敲诈勒索等,对人们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同时,随着网络工具如微博、微信、抖音等网络交流媒体的快速发展,利用网络实施犯罪行为的不再局限于高科技、高智商人群,普通网络使用者也可能成为网络犯罪主体,网络犯罪的危害面越来越广。其不仅侵害计算机、移动信息设备系统本身,还扰乱了整个网络空间的秩序稳定,对现实社会也产生了许多恶劣影响,为刑事侦查带来了极大的挑战,而我国应对网络犯罪的立法、刑事司法工作均较为滞后,故如何对网络犯罪进行刑事司法应对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网络犯罪的概念和特点
网络犯罪,是伴随着互联网的产生和发展而衍生出的一种以网络作为媒介、有别于传统犯罪的新型犯罪。主要是通过电脑、手机、平板电脑等网络载体,以互联网系统为犯罪工具,所实施的非法破坏或者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和系统的一系列危害社会、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
作为一种利用高科技高智能的犯罪形式,网络犯罪有许多区别于传统犯罪行为的特点:
1、犯罪形式具有虚拟性、隐蔽性
网络空间是一个利用编程将数字信息化的空间,其呈现出的文字、图像、视频等都是电磁信号的某一种表现。网络犯罪的实施主要通过程序的侵入、数据的窃取等方式来进行,而信息的载体本身并没有受到实际损坏,这体现了犯罪形式的虚拟性,正是因为这种虚拟的特征,决定了网络犯罪的隐蔽性。
2、犯罪手段专业化、智能化
近年来,互联网维护者一直致力于开发新的技术来维护网络空间的安全,犯罪分子针对新的网络维护技术就要使用更加专业化和智能化的作案手段。这就需要对网络运行、网络操作、程序编辑等有基本的知识储备,攻击高精尖行业和安全防护等级比较高的电脑系统,还需要掌握网络原理、系统漏洞、计算机构造等更为专业的高科技手段。在丰厚利益的引诱下,部分网络信息技术专家也利用本该为国家、社会做贡献的高端技术铤而走险,侵害他人的权益。
3、犯罪客体的多样化
我国《刑法》分则主要是根据犯罪行为侵犯客体的种类划分章节,而网络犯罪并未被单独划分,这就说明网络犯罪的客体并非是单一的。计算机网络技术、手机APP、电商平台等领域的发展使得网络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这就使得犯罪分子的攻击范围不断延伸,犯罪客体更加多样化。
网络犯罪给刑事司法带来的挑战
网络犯罪具备的隐蔽性、专业性和多样性等特征,加大了刑事侦查和取证难度,而立法上的缺失也使审判机关缺少对相关案件的审判依据,降低了刑事司法效率。
1、对刑事侦查管辖权的挑战
传统的刑事管辖权主要采取四种原则,分别为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大多数国家都是以属地原则作为刑事案件中最常用的管辖权原则。我国刑事实践中是以属地原则为主,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为辅,我国《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