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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相隐”制度的结构、解构与重构
桂泽堃
◎2023年国家级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江苏地区数字技术赋能红色资源利用现状及策略研究”(项目编号:202310286104Z)
◎2024年东南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项目(项目编号:202425010)
  “亲亲相隐”制度作为一项我国本土的法律原则,起源于西周、确立于汉朝、集大成于唐朝、消亡于近现代。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亲亲相隐”制度的主体扩展、性质转变、原则呈现,体现出法的秩序价值、效益价值与人权价值,在长期的流变中植根于我国历史的封建统治与宗法制度,折射出人文关怀与厌恶诉讼的理念,在现代被重视实体程序与舍己报国的思想所替代。亲情无国界,随着“相隐”理念走入世界大多数国家,应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维度借鉴这一历史制度的有益元素,以优化完善我国现有的亲属拒证制度。

  作为流传千年的法律制度,“亲亲相隐”制度必然有其深厚的文化底蕴和历史积淀。在古代社会,“亲亲相隐”制度作为伦理纲常与法律制度的完美融合,体现出深刻的人文关怀和“家国同构”的社会价值。纵观历史长河,从古代社会的发展到近代时期的权力转移,“相隐”始终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发掘“亲亲相隐”制度的有益元素,并镜鉴应用于现代社会中,需要深入开展历史研究,充分挖掘内在价值,以推动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本文将梳理“亲亲相隐”的历史流变和实践内涵,进而分析其法理价值和生成缘由,最后结合这一制度的相关理念,对我国现有的亲属拒证制度提出优化完善建议。
  结构:历史流变和实践内涵
  (一)“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流变
  1、形成和发展
  在西周的周礼中,贯穿着“亲亲”“尊尊”两条基本原则。《国语·周语》中记载道:“夫君臣无狱,今元咺虽直,不可听也。君臣皆狱,父子将狱,是无上下也。”春秋战国时期,儒家接受并传承着这一核心原则。《论语·子路》中记载道:“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孔子认为“亲亲相隐”符合他提倡的亲情伦理思想,这一观点也成为儒家学说的重要内容。儒家学派的重要代表人物孟子倾向于强调“孝”而非“忠”的重要性。秦简《睡虎地秦简·法律问答》中规定:“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1]是“亲亲相隐”在法律上的首次体现。从西周到秦末,“亲亲相隐”制度主要是地位低下的人对地位高的人的单向隐瞒。
  2、成熟和完备
  董仲舒在汉朝致力于将儒家“重德轻罚,德主刑辅”思想系统化于律法中,提出“春秋决狱”思想,致使“亲亲相隐”不仅停留在学说层面,还实际应用于司法活动中。南北朝宋文帝时,侍中蔡廊提出了这样的建议,“鞫狱不宜令子孙下辞明言父祖之罪”,“亲亲相隐”制度在其容隐范围上有所发展。唐朝对于这一原则有十分详尽的规定,《唐律疏议·名律例》记载道:“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弟兄及兄弟妻,有罪为相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忽论。即漏露其事,擿语消息,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隐,凡人减三等。”唐律不仅在《名律例》中有总体原则性规定,在后面各篇中也有相应的具体化规定。唐至明清时期,“亲亲相隐”制度进行扩容,范围已扩展至岳父、岳母及女婿等家庭成员。
  3、衰落与消亡
  清朝末期,时局动荡,封建统治摇摇欲坠。西方法律文化对中国产生强大冲击,但由于“中学为体,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