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地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法治保障研究
法治化进程,仍亟需健全完善中华民族共同体相关法律法规制度。
内蒙古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立法实践
内蒙古是我国首个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自治区,具有民族团结的光荣传统。七十多年来,内蒙古自治区一直在不断探索民族工作地方立法,早在1947年《内蒙古自治政府施政纲领》中第五条就规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域内的蒙汉回等各民族一律平等,建立各民族间的亲密合作团结互助的新民族关系”,[1]体现出以民族平等为前提的处理民族关系的方针。党的十八大以来,内蒙古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依据,全面准确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对内蒙古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条主线,在健全完善中华民族共同体地方性立法中走出了坚实的一步。尤其是近年来,内蒙古所有制定修订的地方性法规,均着眼于强化中华民族的共同性,推动所有工作都向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条主线聚焦发力。[2]截至目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修改地方性法规83条,已废止地方性法规55条。[3]同时,内蒙古自治区还新制定多部涉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地方性法规。
2021年5月1日起开始正式施行的《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内蒙古地区第一部对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规定的综合性地方立法,为新时代继续保持模范自治区的崇高荣誉奠定了法治基础。该《条例》共八章七十条,开宗明义第一条就规定了其制定目的,即“为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巩固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除此以外,《条例》的具体章节紧紧聚焦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条主线,落实这一战略任务,[4]对于促进内蒙古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具有重大意义。2023年9月1日起同步施行的《内蒙古自治区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促进条例》等6部地方性法规、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内蒙古自治区促进边境地区高质量发展条例》,为内蒙古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了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更是对习近平总书记2023年6月在内蒙古考察时提出的民族地区发展战略的及时回应。
另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如《呼和浩特市社会治理促进条例》《呼伦贝尔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单行条例《鄂温克族自治旗旅游条例》《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达斡尔民族民间优秀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等,条款当中都有明确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的规定,切实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以法律的形式予以体现,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准确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自治区的重要指示精神。
内蒙古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法治保障的现实困境
内蒙古关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相关立法工作具有代表性和引领性,对于引领和推动内蒙古地区将全面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融入各项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但随着我国民族工作的不断扎实推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内容也在不断充实,因此,内蒙古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治保障仍有巨大的完善空间。
首先,仅地方性法规有规定,缺乏上位法引领保障。截至目前,我国民族八省区已有七个出台了本省区民族团结进步条例,诸多省区还制定了市(自治州)、县(自治旗)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充分体现了民族自治地方采用法律形式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主动性、积极性。[5]但当前民族团结立法局限于地方性法规,从国家层面看,虽然“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被写入《立法法》等6部基本法与专门法、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但在国家根本大法《宪法》、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均尚无“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直接表述,尚未充分发挥宪法、上位法在彰显中华民族共同体理念方面的特殊作用。这使得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在内的《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及其他地方性法规等的制定与实施缺乏宪法和上位法的支撑、引领和保障。
其次,法律法规不完善,尚未形成法律规范体系。内蒙古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方面虽然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的地方性法规,但有关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规定仅零散地在某些地方性法规中有所提及,大部分地方性法规中仍无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相关规定。这在很大程度上不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深入推进,也会一定程度影响当地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的能力水平和保障各民族群众合法权益。
再次,缺乏可执行性,刚性约束不足。实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的法治化既需要法律的指引和教育,也需要法律的强制。[6]纵观内蒙古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地方立法实践,虽将其写入部分法律条文规范中,但多以指导原则或立法目的的形式,诸如“以铸牢
内蒙古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立法实践
内蒙古是我国首个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自治区,具有民族团结的光荣传统。七十多年来,内蒙古自治区一直在不断探索民族工作地方立法,早在1947年《内蒙古自治政府施政纲领》中第五条就规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域内的蒙汉回等各民族一律平等,建立各民族间的亲密合作团结互助的新民族关系”,[1]体现出以民族平等为前提的处理民族关系的方针。党的十八大以来,内蒙古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依据,全面准确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对内蒙古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条主线,在健全完善中华民族共同体地方性立法中走出了坚实的一步。尤其是近年来,内蒙古所有制定修订的地方性法规,均着眼于强化中华民族的共同性,推动所有工作都向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条主线聚焦发力。[2]截至目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修改地方性法规83条,已废止地方性法规55条。[3]同时,内蒙古自治区还新制定多部涉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地方性法规。
2021年5月1日起开始正式施行的《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内蒙古地区第一部对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规定的综合性地方立法,为新时代继续保持模范自治区的崇高荣誉奠定了法治基础。该《条例》共八章七十条,开宗明义第一条就规定了其制定目的,即“为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巩固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除此以外,《条例》的具体章节紧紧聚焦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条主线,落实这一战略任务,[4]对于促进内蒙古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具有重大意义。2023年9月1日起同步施行的《内蒙古自治区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促进条例》等6部地方性法规、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内蒙古自治区促进边境地区高质量发展条例》,为内蒙古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了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更是对习近平总书记2023年6月在内蒙古考察时提出的民族地区发展战略的及时回应。
另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如《呼和浩特市社会治理促进条例》《呼伦贝尔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单行条例《鄂温克族自治旗旅游条例》《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达斡尔民族民间优秀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等,条款当中都有明确的“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的规定,切实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以法律的形式予以体现,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准确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自治区的重要指示精神。
内蒙古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法治保障的现实困境
内蒙古关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相关立法工作具有代表性和引领性,对于引领和推动内蒙古地区将全面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主线融入各项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但随着我国民族工作的不断扎实推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内容也在不断充实,因此,内蒙古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治保障仍有巨大的完善空间。
首先,仅地方性法规有规定,缺乏上位法引领保障。截至目前,我国民族八省区已有七个出台了本省区民族团结进步条例,诸多省区还制定了市(自治州)、县(自治旗)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充分体现了民族自治地方采用法律形式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主动性、积极性。[5]但当前民族团结立法局限于地方性法规,从国家层面看,虽然“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被写入《立法法》等6部基本法与专门法、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但在国家根本大法《宪法》、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均尚无“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直接表述,尚未充分发挥宪法、上位法在彰显中华民族共同体理念方面的特殊作用。这使得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在内的《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及其他地方性法规等的制定与实施缺乏宪法和上位法的支撑、引领和保障。
其次,法律法规不完善,尚未形成法律规范体系。内蒙古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方面虽然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的地方性法规,但有关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规定仅零散地在某些地方性法规中有所提及,大部分地方性法规中仍无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相关规定。这在很大程度上不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深入推进,也会一定程度影响当地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的能力水平和保障各民族群众合法权益。
再次,缺乏可执行性,刚性约束不足。实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的法治化既需要法律的指引和教育,也需要法律的强制。[6]纵观内蒙古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地方立法实践,虽将其写入部分法律条文规范中,但多以指导原则或立法目的的形式,诸如“以铸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