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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家事审判改革背景下家事调查员制度的运行和优化
李 鑫
  家事案件具有隐蔽性、道德性等特点,法官在处理家事案件时难免会出现修正法律的做法。世界上有多个国家通过设置家事审判官等职务,促进家事纠纷妥当解决。我国家事调查员制度在最高人民法院家事审判改革后,多个试点法院设立了具备专业知识的家事调查员。由于尚未建立单行法规,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家事调查员聘任方式不一、职权不清晰等问题。为保障家事调查员制度优越性的充分体现,必须对家事调查员进行统一选任,明确家事调查员职权,促进该制度规范运行。中国历史悠久有着漫长的宗族思想,家事调查员的设立是否可以考虑法律与家族长辈制进行结合,发挥两种制度的优越性。基于中国的国情,在农村和城市亦可以适用不同的标准。

  为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推动家事审判工作改革,发挥家事审判职能作用,最高人民法院自2016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选择部分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1]在家事审判改革后,多个试点法院围绕家事调查员制度展开工作,2022年珠海市还出具了调研报告。针对家事案件中存在的当事人举证难等问题,如果法官直接介入可能会诉诸个人情感,因而就会有影响审判中立的嫌疑,针对此种情形,家事调查员必须进行事实调查,并将事实汇总为家事调查报告。域外的家事调查相关实践时间相对较长且更为完善,对其进行借鉴并结合中国实际情况进行探索,具有重大实践意义。
  在很多涉及家事的案件中,家庭情况的冗杂性,家事案件的人伦性、复杂性,再加上法官面临数量庞大且复杂的案件,所以如果让法官对家事进行全面的了解,可能在效率以及信息的全面性等问题上存在纰漏,且家事调查与法官职业伦理不匹配,同时也面临着法官过多介入是否会影响案件中立的问题;假设家事调查员制度非常完善,家事调查员可根据法官的要求和相关制度的规定,利用相关的专业知识,调查家事案件的事实,收集家事案件的事实证据,并向法官提交家事调查报告,保证法官对家事案件处理妥当。日本最高法院专门成立了“研究训练所”,专门针对家事调查官进行有针对性的专门培训。最早设置家事法院的是美国。美国大多数州法院并未设置调查官一职,但相反的,美国大多数州的家事法院设置的是“顾问”,该人员就家事案件作一定调查,出具调查报告或对调查意见进行陈述。
  在家事审判改革的大背景下,我国试点法院对家事调查员的规定各不相同,家事调查员的职责更是千差万别;同时,国外家事调查员制度较为成熟,非常值得我国借鉴,所以在此就家事调查员制度的运行和优化进行探讨。
  我国家事调查设立及其发展
  (一)家事调查制度初步实践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腾飞,人们的思想以及价值观念发生了巨大变化,导致了家事矛盾呈倍数增长,从而加大了家事案件的处理压力。家事矛盾不断增多、类型也日益多样化、纠纷难以调解等是我国家事调查员制度设立的实践基础。合理解决家事案件,有利于体现司法公正,让老百姓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习近平总书记在新时代关于全面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论述,是建设现代化法治国家的指南针,也是家事调查员制度的理论基础。与传统的民事案件单纯由法官依据法律和事实进行权威裁判不同,家事案件更加注重当事人的情感修复、消除对立、实现和解。在家事案件中,当事人之间的情感对抗性更强,主体参与诉讼时心理状况更加复杂,希望通过法院解决纠纷,但不希望亲属关系破裂,既要求事实清晰,又不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