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家事审判改革背景下家事调查员制度的运行和优化
家事调查员聘任仪式暨岗前业务培训班
公开个人隐私,因此需要建立合理的家事调查员制度,协助法官厘清案件事实,促进案件和解。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该制度的优越性可以充分体现。
在家事审判改革还未开始时,最高人民法院也还没有正式的提出建立家事调查员制度,但是参照少年司法改革中的社会调查制度,有的法院在处理家事案件时,设立社会观护员制度。该制度是法院运用各方力量,委托社会关护员,在办理涉及损害未成年人各项权益的案件中,针对涉案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及时介入社会调查,并跟踪调查判决、调解后执行情况的一种制度。1991年,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挂牌成立了我国第一个少年案件审判庭;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就未成年人案件设立审判庭的问题作出答复。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对“答复函”作了进一步完善。自最高人民法院家事审判改革后,各试点法院引入家事调查员制度,积极建立一支家事调查员队伍,使其具备教育学、法学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协助法官查明案情,从而使案件处理妥当。2013年,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与共青团等单位合作,推出家事调查员制度,该地区选任的家事调查员以具有法律知识、善于沟通调查、熟悉家庭事务的人员为主。2015年,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与宁波大学签署了协助该院就家事案件进行事实调查的合作协议,由该校选派法学生担任该院家事调查员志愿者。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指出各试点法院要提高司法服务水平,建立家事调查员制度,加强对家事审判工作的监督管理;在该文件的指导下,试点法院积极探索设立家事调查员制度,指定家事调查员就当事人的家庭纠纷、未成年子女教育等问题开展调查,并报送家事调查情况报告。经过一系列探索,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对家事调查员作出了包括任职要求、回避事由、调查范围等事项在内的一系列细化规定。
(二)家事调查制度现状
2016年,中国推行家事审判改革,家事调查制度在我国新鲜出炉。[2]家事调查员不同程度地在全国各地进行着探索。聘请社工为家事调查员的主要是在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深圳市人民法院对家事调查员资格做出了要求,要求其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具有基层经验,善于沟通;在广西,对家事调查员调查事项作出规定的《家事案件调查工作规则(试行)》,主要是由该地区高级人民法院领衔制定的。关于家事调查员制度运行情况,从我国家事审判改革工作情况来看,各地家事调查制度的规定各有优劣,家事调查主要内容,如来源、职权等,各试点法院也都处于摸索阶段。
根据目前我国家事调查员制度运行情况来看,该制度已取得一定成果,其作用的发挥有利于法官明确家事案件事实、推动案件和解、维护当事人关系。作为处理家事纠纷的专业团队,家事法官、家事调解员、家事调查员对于彼此之间的合作模式,各国家事法律规定不一。从我国此次家事审判改革试点法院的实践操作来看,家事“三员”改革存在职能定位模糊、机制尚不完善等问题,因此家事“三员”的职能定位应在下一步的改革过程中得到准确界定。[3]
目前,我国家事调查员存在来源不一、职权不清等问题。从各试点法院的情况看,家事调查员的选任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由本院的法官助理、书记员兼任家事调查员;另一种方式则是从妇联、共青团、工会、司法局等部门临时聘任家事调查员,这也是目前大多数法院的做法。[4]家事调查员的出身不同,必然造成家事调查结果良莠不齐,从而会对其作用的发挥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法院内部工作人员熟悉法院办案流程,但家事调查通常要与当事人交流从而探明案件事实,书记员等可能并不能够适应此项工作。对外聘用的家事调查员拥有较强的专业能力,但来源广泛,法院对其管理难度大。关于家事调查员制度适用情况《改革意见》非常明确地指出,家事调查员制度适用于审理家事案件,但针对一些具体事项至今还没有文件作出确切的规定,因而在实际运用中主观性较大。因此如果不加以严格规定,很有可能会导致司法资源浪费。家事调查员重要的工作职责是查清家事案件中的事实行为,因此,存在家事调查员事先对案件事实充分的掌握了解反而可能会有“反客为主”的状况。虽然家事调查报告有很大的概率被法官所采纳,但其是否可以当作证据仍存在很多问题值得讨论。家
公开个人隐私,因此需要建立合理的家事调查员制度,协助法官厘清案件事实,促进案件和解。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该制度的优越性可以充分体现。
在家事审判改革还未开始时,最高人民法院也还没有正式的提出建立家事调查员制度,但是参照少年司法改革中的社会调查制度,有的法院在处理家事案件时,设立社会观护员制度。该制度是法院运用各方力量,委托社会关护员,在办理涉及损害未成年人各项权益的案件中,针对涉案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及时介入社会调查,并跟踪调查判决、调解后执行情况的一种制度。1991年,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挂牌成立了我国第一个少年案件审判庭;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就未成年人案件设立审判庭的问题作出答复。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对“答复函”作了进一步完善。自最高人民法院家事审判改革后,各试点法院引入家事调查员制度,积极建立一支家事调查员队伍,使其具备教育学、法学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协助法官查明案情,从而使案件处理妥当。2013年,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与共青团等单位合作,推出家事调查员制度,该地区选任的家事调查员以具有法律知识、善于沟通调查、熟悉家庭事务的人员为主。2015年,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与宁波大学签署了协助该院就家事案件进行事实调查的合作协议,由该校选派法学生担任该院家事调查员志愿者。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指出各试点法院要提高司法服务水平,建立家事调查员制度,加强对家事审判工作的监督管理;在该文件的指导下,试点法院积极探索设立家事调查员制度,指定家事调查员就当事人的家庭纠纷、未成年子女教育等问题开展调查,并报送家事调查情况报告。经过一系列探索,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对家事调查员作出了包括任职要求、回避事由、调查范围等事项在内的一系列细化规定。
(二)家事调查制度现状
2016年,中国推行家事审判改革,家事调查制度在我国新鲜出炉。[2]家事调查员不同程度地在全国各地进行着探索。聘请社工为家事调查员的主要是在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深圳市人民法院对家事调查员资格做出了要求,要求其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具有基层经验,善于沟通;在广西,对家事调查员调查事项作出规定的《家事案件调查工作规则(试行)》,主要是由该地区高级人民法院领衔制定的。关于家事调查员制度运行情况,从我国家事审判改革工作情况来看,各地家事调查制度的规定各有优劣,家事调查主要内容,如来源、职权等,各试点法院也都处于摸索阶段。
根据目前我国家事调查员制度运行情况来看,该制度已取得一定成果,其作用的发挥有利于法官明确家事案件事实、推动案件和解、维护当事人关系。作为处理家事纠纷的专业团队,家事法官、家事调解员、家事调查员对于彼此之间的合作模式,各国家事法律规定不一。从我国此次家事审判改革试点法院的实践操作来看,家事“三员”改革存在职能定位模糊、机制尚不完善等问题,因此家事“三员”的职能定位应在下一步的改革过程中得到准确界定。[3]
目前,我国家事调查员存在来源不一、职权不清等问题。从各试点法院的情况看,家事调查员的选任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由本院的法官助理、书记员兼任家事调查员;另一种方式则是从妇联、共青团、工会、司法局等部门临时聘任家事调查员,这也是目前大多数法院的做法。[4]家事调查员的出身不同,必然造成家事调查结果良莠不齐,从而会对其作用的发挥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法院内部工作人员熟悉法院办案流程,但家事调查通常要与当事人交流从而探明案件事实,书记员等可能并不能够适应此项工作。对外聘用的家事调查员拥有较强的专业能力,但来源广泛,法院对其管理难度大。关于家事调查员制度适用情况《改革意见》非常明确地指出,家事调查员制度适用于审理家事案件,但针对一些具体事项至今还没有文件作出确切的规定,因而在实际运用中主观性较大。因此如果不加以严格规定,很有可能会导致司法资源浪费。家事调查员重要的工作职责是查清家事案件中的事实行为,因此,存在家事调查员事先对案件事实充分的掌握了解反而可能会有“反客为主”的状况。虽然家事调查报告有很大的概率被法官所采纳,但其是否可以当作证据仍存在很多问题值得讨论。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