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枫桥经验”融入检察机关司法实践的路径研究
新时代“枫桥经验”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动态治理范式,旨在以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防范和化解基层社会治理风险。检察机关作为参与社会治理的主要司法力量,应当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通过检察组织网络的基层拓展,开放包容的检察听证制度和规范运作的检调衔接机制,打造新时代检察版“枫桥经验”。尽管新时代“枫桥经验”与人民检察工作的融合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需完善检察听证机制,坚持诉外治理与诉内治理相结合,通过技术赋能检察工作,持续完善融合机制,巩固融合效果。
“枫桥经验”自20世纪60年代诞生以来,一直是中国基层社会治理的典范,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改革开放和新时代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并从地方治理实践转变为一项全国性政策实践,成为建设平安中国和推进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重要法宝。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9年,习近平总书记曾42次在重要讲话、重要指示中强调要学习推广、创新发展“枫桥经验”。[1]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强调要坚持和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注重源头治理,建立大调解体系,依靠人民群众,把矛盾和问题化解在基层。
2021年,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机制,完善办理群众信访制度,引入听证等方式审查办理疑难案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这为检察机关践行“枫桥经验”,依法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等检察职能,探索“枫桥经验”以人民为中心的政治价值与注重程序公平和实质正义的司法实践相结合的新路径,提出了明确的目标要求。
新时代“枫桥经验”与检察机关司法实践的内在联系
从“枫桥经验”的诞生与发展历程来看,在我国的政法体系中,检察机关是与其联系最不密切的政法机关。1963年,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干部群众探索社会治安群防群治的干群合作模式,创造了“矛盾就地化解不上交,捕人少,治安好”的“枫桥经验”。1980年代,枫桥镇创新司法调解模式,依靠群众进行矛盾调解,以司法机关提前介入的方式,化解社会安全风险,创造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枫桥式综治经验”,使得传统以“阶级斗争”和“敌我矛盾”为中心的斗争型“枫桥经验”转变为注重“调解人民内部矛盾,防范社会风险”的协调型“枫桥经验”。进入新时代以后,“枫桥经验”不再仅仅以维护社会稳定为其价值核心,而是强调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型“枫桥经验”。这意味着检察机关不仅要具有维护司法公正,监督行政权力的法律监督能力,还应当具备参与社会治理、化解基层矛盾和保障协调发展的能力,将“枫桥经验”的人民性、协同性和创造性与检察机关的业务工作相结合,进而有效发挥检察机关的社会治理功能。[2]
从目标上来看,“枫桥经验”与检察工作具有价值目标的一致性。依靠人民群众,就地化解矛盾纠纷是“枫桥经验”的基本特征。因此,就地化处置和社会关系的修复是其两大核心要素。这与新时代检察机关追求“案结事了人和”、实现办案“三个效果”相统一等目标具有相同的价值指向。更为重要的是,“枫桥经验”与检察工作不仅强调“治已病”,更注重“治未病”,注重源头治理和前置介入,以防范基层矛盾纠纷的社会风险化。
“枫桥经验”自20世纪60年代诞生以来,一直是中国基层社会治理的典范,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改革开放和新时代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并从地方治理实践转变为一项全国性政策实践,成为建设平安中国和推进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重要法宝。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9年,习近平总书记曾42次在重要讲话、重要指示中强调要学习推广、创新发展“枫桥经验”。[1]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强调要坚持和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注重源头治理,建立大调解体系,依靠人民群众,把矛盾和问题化解在基层。
2021年,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机制,完善办理群众信访制度,引入听证等方式审查办理疑难案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这为检察机关践行“枫桥经验”,依法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等检察职能,探索“枫桥经验”以人民为中心的政治价值与注重程序公平和实质正义的司法实践相结合的新路径,提出了明确的目标要求。
新时代“枫桥经验”与检察机关司法实践的内在联系
从“枫桥经验”的诞生与发展历程来看,在我国的政法体系中,检察机关是与其联系最不密切的政法机关。1963年,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干部群众探索社会治安群防群治的干群合作模式,创造了“矛盾就地化解不上交,捕人少,治安好”的“枫桥经验”。1980年代,枫桥镇创新司法调解模式,依靠群众进行矛盾调解,以司法机关提前介入的方式,化解社会安全风险,创造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枫桥式综治经验”,使得传统以“阶级斗争”和“敌我矛盾”为中心的斗争型“枫桥经验”转变为注重“调解人民内部矛盾,防范社会风险”的协调型“枫桥经验”。进入新时代以后,“枫桥经验”不再仅仅以维护社会稳定为其价值核心,而是强调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型“枫桥经验”。这意味着检察机关不仅要具有维护司法公正,监督行政权力的法律监督能力,还应当具备参与社会治理、化解基层矛盾和保障协调发展的能力,将“枫桥经验”的人民性、协同性和创造性与检察机关的业务工作相结合,进而有效发挥检察机关的社会治理功能。[2]
从目标上来看,“枫桥经验”与检察工作具有价值目标的一致性。依靠人民群众,就地化解矛盾纠纷是“枫桥经验”的基本特征。因此,就地化处置和社会关系的修复是其两大核心要素。这与新时代检察机关追求“案结事了人和”、实现办案“三个效果”相统一等目标具有相同的价值指向。更为重要的是,“枫桥经验”与检察工作不仅强调“治已病”,更注重“治未病”,注重源头治理和前置介入,以防范基层矛盾纠纷的社会风险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