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枫桥经验”融入检察机关司法实践的路径研究
从组织形式上来看,“枫桥经验”的本质是依靠人民群众进行治理,体现了社会治理的主体多元化和公众参与的民主价值,而邀请多元主体参与检察办案活动不仅是检察机关的现实需要,而且将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也是检察工作的基本方针。[3]近年来,检察机关大力推进“开门办案”,不断完善检察听证制度,通过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调解员、律师和专家学者参与检察机关的司法活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实现专家建议、群众意见和司法意见的有机结合,兼顾“情理法”,以提高人民群众的司法满意度和社会公平感。
更为重要的是,“枫桥经验”实际上是基层群众自治的有益探索,而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本质要求是自治、法治、德治的“三治融合”。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引导和维护基层依法自治,监督和促进司法机关和其他公权力机关在基层依法履行职责,检察机关践行“枫桥经验”在一定程度上不仅能够发挥其社会治理功能,还能够通过“以案释法”等司法实践,推动基层社会的法治化。可见,“枫桥经验”与检察工作本身存在功能互补的关系。
新时代“枫桥经验”与检察机关司法实践相结合的基本路径“枫桥经验”是我国政法领域的一面旗帜,但其并不是包罗万象的“大口袋”。[4]这意味着检察机关将新时代“枫桥经验”融入司法实践应当立足于矛盾化解、平安建设和权力监督,进行职能拓展。结合当前各地检察机关的司法实践来看,可以从平台建设、检察听证和检调衔接三个方面丰富“枫桥经验”的检察元素。
第一,与政府体系和法院组织体系相比,检察机关长期“悬浮”于基层社会,缺乏必要的组织触角和基层工作平台,难以有效回应基层社会的权力监督需求,也容易产生脱离基层群众、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为此,检察机关应当主动向基层社会进行组织网络延伸和人员嵌入,建立工作平台,以提升检察机关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能力。例如,浙江省绍兴市检察机关通过建立“检察室+联络站+联络员”三位一体的组织网络体系,推动了检察力量和工作的下沉。在构建组织网络的基础上,绍兴市检察机关通过开展检察下乡,巡回检察等专项行动,实现被动处置向源头治理转变。例如,越城区检察院通过将定期下访和日常联络相结合的形式,定期进村入企,走访基层站所,送法进乡村、校园,倾听群众意见,掌握民生诉求,排摸案件线索,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有力推动了基层平安社区建设。
第二,新时代“枫桥经验”的人民性要求检察机关的司法实践体现民主性。检察公开听证是新时代检察机关践行“枫桥经验”的重要体现,也是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探索增强司法公信力的有益实践,具有独特的价值功能。[5]因此,丰富和完善检察听证制度,是检察机关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直接体现。所以,检察机关应当拓展检察听证的参与主体,兼顾主体的专业性和代表性;丰富听证会的形式,探索技术赋能检察听证工作,开展线上直播、新媒体互动等新形式;延伸听证会的场所,以送会上门的形式助推听证场景社会化和生活化。例如,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检察院则对新能源汽车公用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行政公益诉讼案进行公开听证,针对多个行政部门在监管上存在职权交叉、边界不清等问题,邀请县委编办、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住建局等相关部门参加,搭建相互理解、有效沟通的平台,合力走出履职困境,助推法治政府建设。
第三,建立健全检调衔接机制,实现“小案不出室(处),大案不出院,矛盾不上交”。一般而言,检调衔接主要有“大调解”和专门调解两种工作模式。“大调解”一般由当地政法委牵头,联合检察院、司法局、信访局、公安局等单位组成大调解中心,专门调解的人员则由检察机关内部抽调人员或处室组成。[6]然而,无论何种模式,都必须具备完善的工作机制,才能有序有效地运转。因此,检察机关应当着力完善“检调对接”案件评估制度、建立首办负责制、情况通报制度和学习交流制度。同时,检调衔接应当建立完备的标准化程序,进行格式化管理。例如,浙江省绍兴市检察院通过建立“一套检调对接台账,一份检调对接责任书,一份检调对接案件管理档案,一本检调对接工作日志”的四个“一”标准,有效推进检调衔接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
进一步推进“枫桥经验”与检察工作相融合的建议
尽管新时代“枫桥经验”与人民检察工作的融合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需从以下几个方面深入拓展检察工作的人民性和司法实践的民主性。
第一,完善检察听证机制,建立规范化的检察听证流程,做到“应听尽听”。检察听证机制是确保司法实践公平性和人民性的基础性制度要件,其制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程度直接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检察制度的独特优势。首先,应当将检察听证机制纳入案件审查的必要程序,尤其是将其纳入审查起诉环节部分。通过完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
更为重要的是,“枫桥经验”实际上是基层群众自治的有益探索,而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本质要求是自治、法治、德治的“三治融合”。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引导和维护基层依法自治,监督和促进司法机关和其他公权力机关在基层依法履行职责,检察机关践行“枫桥经验”在一定程度上不仅能够发挥其社会治理功能,还能够通过“以案释法”等司法实践,推动基层社会的法治化。可见,“枫桥经验”与检察工作本身存在功能互补的关系。
新时代“枫桥经验”与检察机关司法实践相结合的基本路径“枫桥经验”是我国政法领域的一面旗帜,但其并不是包罗万象的“大口袋”。[4]这意味着检察机关将新时代“枫桥经验”融入司法实践应当立足于矛盾化解、平安建设和权力监督,进行职能拓展。结合当前各地检察机关的司法实践来看,可以从平台建设、检察听证和检调衔接三个方面丰富“枫桥经验”的检察元素。
第一,与政府体系和法院组织体系相比,检察机关长期“悬浮”于基层社会,缺乏必要的组织触角和基层工作平台,难以有效回应基层社会的权力监督需求,也容易产生脱离基层群众、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为此,检察机关应当主动向基层社会进行组织网络延伸和人员嵌入,建立工作平台,以提升检察机关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能力。例如,浙江省绍兴市检察机关通过建立“检察室+联络站+联络员”三位一体的组织网络体系,推动了检察力量和工作的下沉。在构建组织网络的基础上,绍兴市检察机关通过开展检察下乡,巡回检察等专项行动,实现被动处置向源头治理转变。例如,越城区检察院通过将定期下访和日常联络相结合的形式,定期进村入企,走访基层站所,送法进乡村、校园,倾听群众意见,掌握民生诉求,排摸案件线索,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有力推动了基层平安社区建设。
第二,新时代“枫桥经验”的人民性要求检察机关的司法实践体现民主性。检察公开听证是新时代检察机关践行“枫桥经验”的重要体现,也是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探索增强司法公信力的有益实践,具有独特的价值功能。[5]因此,丰富和完善检察听证制度,是检察机关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直接体现。所以,检察机关应当拓展检察听证的参与主体,兼顾主体的专业性和代表性;丰富听证会的形式,探索技术赋能检察听证工作,开展线上直播、新媒体互动等新形式;延伸听证会的场所,以送会上门的形式助推听证场景社会化和生活化。例如,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检察院则对新能源汽车公用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行政公益诉讼案进行公开听证,针对多个行政部门在监管上存在职权交叉、边界不清等问题,邀请县委编办、县消防救援大队、县住建局等相关部门参加,搭建相互理解、有效沟通的平台,合力走出履职困境,助推法治政府建设。
第三,建立健全检调衔接机制,实现“小案不出室(处),大案不出院,矛盾不上交”。一般而言,检调衔接主要有“大调解”和专门调解两种工作模式。“大调解”一般由当地政法委牵头,联合检察院、司法局、信访局、公安局等单位组成大调解中心,专门调解的人员则由检察机关内部抽调人员或处室组成。[6]然而,无论何种模式,都必须具备完善的工作机制,才能有序有效地运转。因此,检察机关应当着力完善“检调对接”案件评估制度、建立首办负责制、情况通报制度和学习交流制度。同时,检调衔接应当建立完备的标准化程序,进行格式化管理。例如,浙江省绍兴市检察院通过建立“一套检调对接台账,一份检调对接责任书,一份检调对接案件管理档案,一本检调对接工作日志”的四个“一”标准,有效推进检调衔接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
进一步推进“枫桥经验”与检察工作相融合的建议
尽管新时代“枫桥经验”与人民检察工作的融合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需从以下几个方面深入拓展检察工作的人民性和司法实践的民主性。
第一,完善检察听证机制,建立规范化的检察听证流程,做到“应听尽听”。检察听证机制是确保司法实践公平性和人民性的基础性制度要件,其制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程度直接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检察制度的独特优势。首先,应当将检察听证机制纳入案件审查的必要程序,尤其是将其纳入审查起诉环节部分。通过完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