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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枫桥经验”融入检察机关司法实践的路径研究
刑事诉讼起诉原则》等法规章程,为证据不足不起诉和法定不起诉案件等尚未达到起诉条件的案件审理,提供法律支撑和规范程序,以增强人民群众的公平感和正义获得感。其次,建立“公开听证+半公开听证+不公开听证”的梯次差异化听证制度。对于不予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诉讼监督案件和公益诉讼案件可采取全面公开听证。其中,对于社会关注度较高或富有重大现实警示教育意义的行政诉讼和公益诉讼可采取互联网直播形式,以扩大案件的社会教育意义,并接受公众监督。对于涉及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可采取抽选相关专业人士参与听证的“半公开听证”方式。对于涉及国家安全、商业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案件,采取“不公开听证”的方式。最后,应当细化并完善检察公开听证的相关实施细则,建立具有可操作性和指南性的检察听证工作手册,推动检察听证工作的有效落地。
  第二,坚持诉外治理与诉内治理相结合,以新时代“枫桥经验”打通诉源治理的“最后一公里”。首先,从“枫桥经验”的核心理念和实践经验来看,事前防范和矛盾纠纷的预防调解是其工作重心。因此,在诉外治理方面,检察工作应当注重法治宣传、强化矛盾纠纷的风险预警与防控,提升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的专业能力。一方面,结合公开听证制度的现实要求和典型案件的社会教育意义和法治宣传意义,创新以案说法的形式和内容,以多元化和沉浸式体验增强对社会大众的法治宣传效果,提升其法治意识和参与司法实践的能力,进而强化检察机关的诉外治理职能。另一方面,完善检察机关的派驻体系,在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设立相应的派驻检察室,积极参与刑事立案、侦查取证和其他执法和司法活动,增强检察机关的监督能力,严格把控刑事“立案”关。最后,提升检察机关主动介入争议化解的能力,通过建立与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政府行政争议热点部门与检察院的信息共享机制,提升基层调解员的专业技能,进而增强检察机关有效参与行政争议化解的工作能力,实现源头治理。与此同时,强化检察机关诉内治理能力。一方面,整合基层矛盾纠纷调解中心、12309检察服务中心和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基层矛盾调解机构,建立“大调解”中心。依托“大调解”中心的平台化运作,推进检察院与法院、公安、司法、信访部门高效联动、数据共享的诉源治理机制,实现“横向”联动配合。另一方面,不断创新工作机制,结合领导包案、巡回检察、不定期下访和专题工作机制,推动检察服务向下延伸。
  第三,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数字技术,建立智慧检察系统,推动技术赋能人民检察工作。一方面,通过数字技术将日常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案件信息和数据进行分类整理,形成可视化的数字地图。例如,在对基层社会矛盾纠纷案件的相关人员、事件和地点信息进行归类整理的基础上,构建专题库和主题库,利用大数据处理技术进行筛查、比对、碰撞、验证,将数据转化为有效信息,形成相应的风险地图,提高风险预警和信息研判能力。另一方面,建立相应的反馈评价系统,增强社会大众与检察机关的持续互动能力。通过利用数字技术建立检察工作数字化平台,设置群众反馈、办案评价和建议征集等数字窗口。同时,明确控申部门坚持对已结案件定期组织回访、开展满意度调查。对群众反馈的重要问题,督促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整改,以强化责任、完善管理倒逼工作提质增效。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朱孝清、贾宇等:《新时代“枫桥经验”大家谈》,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9,27(03):3-37页。
  [2]石东坡、瞿承健、尹学铭:《检察网格化: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检察版》,载《浙江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17(02):121-127页。
  [3]曹化、诸春燕、金渊:《社会治理视域下“枫桥经验”的检察植入》,载《〈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2年第14卷——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文集》,2022:201-206页。
  [4]彭新华、张芸、金庆微:《检察环节“枫桥经验”的历史回顾与实践启示——以绍兴市检察机关践行“枫桥经验”为视角》,载《中国检察官》,2018(17):3-6页。
  [5]王祺国:《检察公开听证与新时代“枫桥经验”研究——以浙江省嘉兴市检察机关为视角》,载《浙江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21(02):173-179页。
  [6]彭新华:《“枫桥经验”语境下的“检调对接”工作机制之探索》,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10):94-98页。
   作者简介
  杜 惠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三级检察官,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学
  陈彦杰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律师、东湖行政法治研究院研究员,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