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湘河生态法治建设探索
藏传统的游牧观认为,要遵循大自然的规律,按照春夏秋冬四季的转换进行轮牧轮场,藏北流传的“春来水边放、夏来山上放、秋来山坡放、冬来滩上放”的谚语,就能够生动地体现藏族人民按季节进行轮牧轮场的游牧观念。这不仅与西藏自治区的草原多属于高山草甸和高寒草甸,不宜进行大规模的集中发展畜牧业的自然因素高度契合,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的“适当进行划区轮牧,合理配置畜群,均衡利用草原”的规定相吻合。藏族传统生态文化不仅是藏族人民经验和智慧的体现,也具有时代的价值。
(二)建立保护湘河生态环境的监督机制,加大处罚力度
建立严密的西藏生态环境监督机制,有利于推进西藏湘河生态法治建设。西藏湘河生态环境监督机制的主体有政府、企业和周边居民。政府作为环境监督的主导者,要加大政府信息公开的力度,依法公开湘河生态环境的质量、排污行政许可及环境行政处罚、河长制实施情况等信息。河长变更情况后,应及时更新河长公示牌,让周边居民和社会组织及时、准确掌握相关信息,保障周边居民对于西藏湘河生态环境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同时还应充分发挥社会的监督作用。政府要建立健全激励与惩罚机制,来激发乡镇企业和社会公众参与环保的积极性。
企业是西藏湘河生态法治建设的主体之一,同时也是排放污染物的主体之一。企业在树立生态文明法治理念的同时,要按照规定达标排放排污。经过处理达到排放标准的,才能排污;未达到排放标准而排污、破坏湘河生态环境的,应加大处罚力度,责令其采取积极措施恢复环境。同时,政府、社会组织可以帮助企业引入净化设备,从源头解决排污问题。
周边居民要积极参与到西藏湘河生态环境保护中,要依法行使环境监督权,对于破坏和污染西藏湘河生态环境的行为,要勇于举报。具体而言,村委会可以在村口等醒目的位置设置举报电话,针对举报环境问题的个人给予物质奖励或者表彰奖励。同时,对举报者个人信息严格保密,打消举报者担心被打击报复的顾虑。
(三)加强宣传,提高周边居民的环境保护和环境法治意识
针对周边居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法治意识薄弱的问题,要加强关于环境保护和环境法治的宣传。可以在村委会设立生态法治文化长廊和法律小屋。在新媒体时代下,除了采用传统的发传单、手册,实地宣讲环保和环境法治知识等手段外,还可以依靠微信公众号、抖音短视频等网络媒体平台,宣传环境保护和环境法治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提高周边居民的生态文明法治素养,让周边居民自觉学法、懂法、守法。针对乡规民约内容不合理的问题,有必要结合实际修改相关规定,如可以将《南木林县艾玛乡乡规民约》第二十四节第四十三条第五款“村里的垃圾将于星期一统一运到垃圾站”的规定改为一周三次。
结 语
西藏湘河作为雅鲁藏布江一级支流,是周边人民赖以生存的基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湘河存在污染问题。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指引下,探索西藏湘河生态法治建设,是农村生态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乡村生态振兴的重要内容,也是保障周边公民环境权的前提和基础。针对当前湘河生态法治建设的困境,制定具有针对性的《西藏湘河保护条例》,建立保护西藏湘河生态环境的监督机制,加强宣传,提高周边居民的环境保护和环境法治意识,将有助于西藏湘河生态法治建设,有助于推进西藏乡村生态振兴,保障西藏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22(30):4-27页。
[2]《习近平2018年5月18日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的讲话》,载《资源开发与市场》,2020,36(08):929页。
[3]邹雄:《生态法治需以“环境权”为理论基石》,载《中国环境监察》,2023(01):41-42页。
[4]李志浩、白雪:《乡村生态振兴的理论指引、现实挑战与实践路径》,载《安徽乡村振兴研究》,2024,3(02):106-112页。
[5]王亚妮:《美丽西藏建设的法治保障探究》,载《西藏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44(01):26-31+154页。
作者简介
黄 丹 西藏民族大学讲师,研究方向为中国法律史、西藏法制
旺 姆 西藏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西藏法制
(二)建立保护湘河生态环境的监督机制,加大处罚力度
建立严密的西藏生态环境监督机制,有利于推进西藏湘河生态法治建设。西藏湘河生态环境监督机制的主体有政府、企业和周边居民。政府作为环境监督的主导者,要加大政府信息公开的力度,依法公开湘河生态环境的质量、排污行政许可及环境行政处罚、河长制实施情况等信息。河长变更情况后,应及时更新河长公示牌,让周边居民和社会组织及时、准确掌握相关信息,保障周边居民对于西藏湘河生态环境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同时还应充分发挥社会的监督作用。政府要建立健全激励与惩罚机制,来激发乡镇企业和社会公众参与环保的积极性。
企业是西藏湘河生态法治建设的主体之一,同时也是排放污染物的主体之一。企业在树立生态文明法治理念的同时,要按照规定达标排放排污。经过处理达到排放标准的,才能排污;未达到排放标准而排污、破坏湘河生态环境的,应加大处罚力度,责令其采取积极措施恢复环境。同时,政府、社会组织可以帮助企业引入净化设备,从源头解决排污问题。
周边居民要积极参与到西藏湘河生态环境保护中,要依法行使环境监督权,对于破坏和污染西藏湘河生态环境的行为,要勇于举报。具体而言,村委会可以在村口等醒目的位置设置举报电话,针对举报环境问题的个人给予物质奖励或者表彰奖励。同时,对举报者个人信息严格保密,打消举报者担心被打击报复的顾虑。
(三)加强宣传,提高周边居民的环境保护和环境法治意识
针对周边居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法治意识薄弱的问题,要加强关于环境保护和环境法治的宣传。可以在村委会设立生态法治文化长廊和法律小屋。在新媒体时代下,除了采用传统的发传单、手册,实地宣讲环保和环境法治知识等手段外,还可以依靠微信公众号、抖音短视频等网络媒体平台,宣传环境保护和环境法治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提高周边居民的生态文明法治素养,让周边居民自觉学法、懂法、守法。针对乡规民约内容不合理的问题,有必要结合实际修改相关规定,如可以将《南木林县艾玛乡乡规民约》第二十四节第四十三条第五款“村里的垃圾将于星期一统一运到垃圾站”的规定改为一周三次。
结 语
西藏湘河作为雅鲁藏布江一级支流,是周边人民赖以生存的基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湘河存在污染问题。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指引下,探索西藏湘河生态法治建设,是农村生态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乡村生态振兴的重要内容,也是保障周边公民环境权的前提和基础。针对当前湘河生态法治建设的困境,制定具有针对性的《西藏湘河保护条例》,建立保护西藏湘河生态环境的监督机制,加强宣传,提高周边居民的环境保护和环境法治意识,将有助于西藏湘河生态法治建设,有助于推进西藏乡村生态振兴,保障西藏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22(30):4-27页。
[2]《习近平2018年5月18日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的讲话》,载《资源开发与市场》,2020,36(08):929页。
[3]邹雄:《生态法治需以“环境权”为理论基石》,载《中国环境监察》,2023(01):41-42页。
[4]李志浩、白雪:《乡村生态振兴的理论指引、现实挑战与实践路径》,载《安徽乡村振兴研究》,2024,3(02):106-112页。
[5]王亚妮:《美丽西藏建设的法治保障探究》,载《西藏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44(01):26-31+154页。
作者简介
黄 丹 西藏民族大学讲师,研究方向为中国法律史、西藏法制
旺 姆 西藏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西藏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