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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湘河生态法治建设探索
2013年5月30日公布的《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8年10月17日公布的《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是规范水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法,该法对开发、利用、节约及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等方面作出了纲领性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是有关防治水污染、保护水质的法律。该法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为原则,分别规定工业、城镇、农业农村和船舶水污染防治的措施和水污染事故处置及法律责任,但没有细化规定如何治理具体水域。
  西藏涉水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法规的内容多是复现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条文的内容,结合地方特色制定的具有针对性的规定较少。因此在执法司法过程中易出现法规操作性不强,或不符合地方实际的情况。
  综上所述,虽然国家出台的相关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对西藏湘河的生态环境起到了保护的作用,但关于保护水生态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其他法律中,处于散见的状态,并且大多数为纲领性、原则性的规定而缺乏对西藏湘河具体水域的保护和防治。
  (二)随意排污,缺乏监督机制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以后,全国范围内建立了省、市、县、乡四级河长体系。日喀则市也制定了《日喀则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并推行河长体系。根据该方案制定了《日喀则市河长巡查制度》来规范河道日常巡查管理工作以及治理河道违法违规的行为。南木林县根据日喀则市河(湖)长制的工作要点制定《南木林县总河长令》,来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全面推行河(湖)长制。但是,由于内部工作调动等原因导致一些河长制公示牌上的信息处于变更滞后的状态,不利于社会公众掌握、了解湘河河长制实施情况的信息。
  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环境监督体制是以政府为主导的,公民、媒体及社会力量参与环境监督管理是非常有限的。[4]我国《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条和第七条明确规定: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该要包括排污单位的名称、污染物的排放口、排放的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信息。并且这些信息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布,以便社会公众、其他主管部门等的监督。同时,我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与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但是,在查看“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时发现,当前在湘河流域存在的排污企业只有三个,远远少于实际存在的排污企业,并且能查看的企业信息也有限。公开的信息与我国《环境保护法》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规定存在出入。
  总之,西藏湘河生态环境的治理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缺乏社会和公众的监督。
  (三)周边居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法治意识薄弱
  湘河周边居民在岸边丢弃生活垃圾,主观原因是湘河周边居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法治意识淡薄,客观因素是当地的乡规民约关于环境保护与卫生的部分内容不合理。如《南木林县艾玛乡乡规民约》第二十节第四十三条第五款规定:村里的垃圾将于星期一统一运到垃圾站。实际上每周一辆垃圾车运送一次垃圾,不能满足周边群众的需求。因为艾玛乡有恰热村、德村、夏嘎村等18个村庄,每个村庄的生活垃圾比较多,一辆垃圾车装不下。如果村民没有及时赶上投递垃圾车,家里攒的生活垃圾多,就会在湘河边丢弃、焚烧,这种做法不利于推进西藏湘河生态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西藏湘河周边居民缺乏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法治意识,一些乡规民约内容不合理,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西藏湘河生态法治建设。
  西藏湘河生态法治建设困境的突破路径
  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指引下,从西藏湘河生态法治建设的实际出发,针对法律内容缺乏针对性,随意排污、缺乏监督机制,周边居民缺乏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法制意识等困境,可以从以下三方面来探寻突破困境的路径。
  (一)制定具有针对性的西藏湘河保护条例
  对于西藏湘河生态法治建设缺乏法律针对性的问题,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由日喀则市人大制定《西藏湘河生态保护条例》,具体规定保护西藏湘河生态环境的细化方案和内容。
  制定《西藏湘河生态保护条例》时,可以充分利用西藏的“本土资源”,吸收、借鉴优秀的藏族传统生态文化。[5]藏族传统生态文化是藏民族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形成的关于人、自然和宇宙和谐发展的风俗习惯、伦理道德、生活方式、法律规范等的总和。藏族传统生态文化包括传统的游牧和农耕文化,万物平等的和谐观,藏族民间生态保护的思想和藏族环保习惯法等。比如: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