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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湘河生态法治建设探索
黄 丹 旺 姆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藏民族法治文化与基层司法实践研究——以习惯法转型为视角的考察”(项目编号:20YJC820017)
  作为雅鲁藏布江一级支流,西藏湘河是周边人民赖以生存的基础。探索西藏湘河生态法治建设是农村生态法治建设的组成部分,是乡村生态振兴的重要内容,也是保障周边公民环境权的前提和基础。从现实出发,并针对监督机制缺失、周边居民法律意识环保意识淡薄等困境,提出制定保护条例、建立监督机制、加强宣传引导等对策建议,以期为西藏湘河生态法治建设提供参考,助力乡村生态振兴。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更加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我们的祖国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1]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2]这一论述强调了运用法治的手段和法治的方式来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
  探索西藏湘河生态法治建设的价值蕴含
  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指引下探索西藏湘河生态法治建设,不仅有利于推进西藏湘河水生态治理走向法治化的轨道,而且能带动南木林县乃至整个西藏的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因此,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指引下探索西藏湘河生态法治建设,有其自身的意义和价值。
  湘河纵贯于西藏南木林县中部,而南木林县属于农村,农村生态法治建设包含农村固体垃圾、生活垃圾的治理,还包含农村林业、草地、土地以及河湖等生态的治理。西藏湘河作为农村生态的内容,其生态法治建设属于农村生态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探索西藏湘河生态法治建设是乡村生态振兴的重要内容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了乡村振兴的战略。战略内容不仅涵盖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的振兴,还包含乡村的生态振兴。战略总目标也涉及生态宜居和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生态宜居,促进乡村生态振兴离不开法治的保障,如《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规定乡村水系的综合治理。因此,探索西藏湘河生态法治建设是实现南木林县乡村生态宜居、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一环,是实现西藏乡村生态振兴的重要内容。
  (二)探索西藏湘河生态法治建设是保障周边公民环境权的前提和基础
  邹雄教授认为,环境权是自然人享有适宜自身生活和发展的具有良好生态环境功能的法律权利。[3]公民享有在健康、良好的生态环境中生活和发展的权利。生活在西藏湘河周边的公民,同样也享有生活在优美环境中的权利。探索西藏湘河生态法治建设,有利于维护湘河水生态的环境和质量,从而保障公民的环境权,尤其是湘河周边公民及后代的环境权。
  西藏湘河生态法治建设面临的困境
  南木林县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依法治水,以南木林县总河长令的形式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加强了对水资源的保护、水生态的修复、水污染的防治和水环境的治理,湘河的生态法治建设也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但在生态法治建设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法律内容缺乏针对性
  我国关于保护水生态方面的法律主要有201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西藏自治区涉水的地方性法规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