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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司法裁判中的适用困境及进路
王 艺 张其克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网络舆情的地方政府回应效能评价及提升路径研究”(项目编号:20BXW078)
  贯彻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已经成为一个重大理论和实践课题。目前在司法适用中主要存在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涵理解模糊化、法源认定分歧化、适用方式泛化三大困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功能状态应当回应规范性司法裁判二重构造及开放式法律规范内在价值。结合近年来司法裁判案例,通过明确法源性质、凸显法律属性以及法律方法沟通价值联系三种路径消解困境成因,进而提升司法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法律功效。

  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核,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凝聚价值共识、进行价值引导的最有效方式,其不仅回顾过去——承载中华民族自古以来优秀传统文化精神追求,而且展望未来——为我国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强大的精神力量。但在我国具体法治实践中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适用依然存在一些困境,法院通过核心价值观释法说理过程中出现了对核心价值观法源地位认定分歧化、适用泛化以及内涵理解模糊化。[1]为了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加契合我国司法裁判的逻辑,本文对近几年司法裁判案例展开分析,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然的功能状态提出针对上述困境的应对路径。
  司法裁判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困境现状
  (一)法源地位认定分歧化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司法裁判中发挥何种作用,其法源地位如何认定,这是融入司法裁判的前提和基础。学界对价值观的法源认定也没有达成共识,司法实践也没有一致的答案,在理论和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把核心价值观看待为法律规范之外的非正式法源,在裁判中的作用主要为补充说理和价值指引。此种观点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法律至上的前提下作为一种法外因素融入司法裁判对于弥补传统法条主义的不足,实现社会、法律和政治效果的统一具有重要意义。第二,把核心价值观的法源以“是否被法律规范吸收”为标准进行了细化从而做出了不同分类。此种观点认为:未入法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非正式渊源,入法后呈现为法律规则的属于正式渊源和效力渊源,入法后呈现为法律原则的属于正式渊源和认知渊源。第三,把核心价值观看待为法律原则肯定其正式法源的地位,在司法裁判中可以和法律规则一起被作为裁判依据。此种观点认为“核心价值观入宪后,已从纯粹的道德范畴或司法政策转变为当代中国法的效力渊源,成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