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原则的可能性:论荀子的差等分配观
荀子以“德必称位,位必称禄,禄必称用”为差等分配的公平原则,包含了“德”“位”“禄”“用”等四者的一致性。荀子对人性问题采取了经验主义的立场,强调“辨合符验”的重要性,他把效用看作“德”的完整实现,而把动机的善则看作不完备的。“义”作为“德”的重要内涵包含了“利”和“用”。“义”的概念建立在共同体之上,这种“利”和“用”带有整体性,亦即公共性和长远性。没有理由认为功利主义会导致重利轻义的理论后果。人与人之间在德行上的差异具有经验上的必然性,君子和小人的区分是不可避免的,对于建立有差等的政治统治也是必要的,这使得分配必然是有差等的。
儒家传统政治合法性基于“德位合一”,即道德和政治地位的相符。不过,对于道德何以成为构建政治等级的基本要素,以及这种政治等级何以是公平的,唯有注重“外王”的荀子作了较为深入的思考。荀子主张的公平原则,即“论德而定次,量能而授官”(《君道》),[1]完全按照个人的贤能及效用来决定其政治地位和待遇,而不考虑其出身如何。个人贤能有高低,效用有大小,以此来构建政治差等而决定待遇分配才是正当的。如果用最精炼的语言概括这种差等分配观的核心原则,那就是“德必称位,位必称禄,禄必称用”(《富国》)。[1]对此,荀子本人并未给出明确的论证,那么,我们又能在多大程度上用荀子自身的思想证成这条原则呢?本文试图重构荀子差等分配观的内在理路,阐明其公平原则的理论根据,从而深化对荀子政治哲学的理解。①
“称”与“称数”:何谓公平原则的公度标准
一般认为,分配制度中的公平是一种原则,而不是对某种具体分配结果的状态描述。任何一种分配制度都必须遵循某种原则,如果这种原则具有普遍性和正当性,那么就可以称之为公平的原则。那么,荀子是否有对公平原则的理论自觉呢?换言之,他是否提出了相当于“公平”的概念呢?
首先必须肯定,荀子确实提到了“公正”“公平”之类的概念,如“公正之士”(《君道》)“上公正,则下易直矣”(《正论》)“故公平者,听之衡也;中和者,[1]听之绳也”(《王制》)。 这里的“公正”是对某一类人的修饰语,而“公平”与“中和”相对,是状态描述语,可解为“无私”“正直”。这种解释更偏向于个人的德行和品质,不能直接对应于社会制度中的分配原则。②但是,如果我们因此断言荀子的分配观中没有“公平原则”,不免被词语的表面意义误导,忽略了问题的实质。实际上,依据荀子“明分使群”(《富国》)[1]的观点,正当的分配必须基于个体属性的区分。要想构建一种合理的分配制度,就必须使这种属性成为可公度的标准。荀子把这种可公度的标准称为“称”或“称数”(《富国》),[1]视之为礼制最重要的形式特征,这无疑可以对应于“分配正义”③的概念。
当然,“称”和“称数”的意义也不是完全等同的,两者有精粗之分。“称”有匹配之义,而“称数”则是这种匹配的数量化,从分配正义的角度而言,后者是一个更为适用的标准。必须指出,单纯的“称数”只是一个纯形式,尚未能加以内容规定。例如,假设制礼者约定以个人的美貌程度作为分配标准,美者多得,丑者少得,从形式上看也并非是不公平的。不同分配制度之间的区别,就在于选取何种属性作为标准,这就是公平原则的实质要素。
有德则能:何为公平原则的实质要素?
在上文提及的公平原则中,最重要的实质要素是“德”“能”“用”等。荀子在谈论官职的分配问题时常常把“德”“能”两者相提并论,主张“无德不贵,无
儒家传统政治合法性基于“德位合一”,即道德和政治地位的相符。不过,对于道德何以成为构建政治等级的基本要素,以及这种政治等级何以是公平的,唯有注重“外王”的荀子作了较为深入的思考。荀子主张的公平原则,即“论德而定次,量能而授官”(《君道》),[1]完全按照个人的贤能及效用来决定其政治地位和待遇,而不考虑其出身如何。个人贤能有高低,效用有大小,以此来构建政治差等而决定待遇分配才是正当的。如果用最精炼的语言概括这种差等分配观的核心原则,那就是“德必称位,位必称禄,禄必称用”(《富国》)。[1]对此,荀子本人并未给出明确的论证,那么,我们又能在多大程度上用荀子自身的思想证成这条原则呢?本文试图重构荀子差等分配观的内在理路,阐明其公平原则的理论根据,从而深化对荀子政治哲学的理解。①
“称”与“称数”:何谓公平原则的公度标准
一般认为,分配制度中的公平是一种原则,而不是对某种具体分配结果的状态描述。任何一种分配制度都必须遵循某种原则,如果这种原则具有普遍性和正当性,那么就可以称之为公平的原则。那么,荀子是否有对公平原则的理论自觉呢?换言之,他是否提出了相当于“公平”的概念呢?
首先必须肯定,荀子确实提到了“公正”“公平”之类的概念,如“公正之士”(《君道》)“上公正,则下易直矣”(《正论》)“故公平者,听之衡也;中和者,[1]听之绳也”(《王制》)。 这里的“公正”是对某一类人的修饰语,而“公平”与“中和”相对,是状态描述语,可解为“无私”“正直”。这种解释更偏向于个人的德行和品质,不能直接对应于社会制度中的分配原则。②但是,如果我们因此断言荀子的分配观中没有“公平原则”,不免被词语的表面意义误导,忽略了问题的实质。实际上,依据荀子“明分使群”(《富国》)[1]的观点,正当的分配必须基于个体属性的区分。要想构建一种合理的分配制度,就必须使这种属性成为可公度的标准。荀子把这种可公度的标准称为“称”或“称数”(《富国》),[1]视之为礼制最重要的形式特征,这无疑可以对应于“分配正义”③的概念。
当然,“称”和“称数”的意义也不是完全等同的,两者有精粗之分。“称”有匹配之义,而“称数”则是这种匹配的数量化,从分配正义的角度而言,后者是一个更为适用的标准。必须指出,单纯的“称数”只是一个纯形式,尚未能加以内容规定。例如,假设制礼者约定以个人的美貌程度作为分配标准,美者多得,丑者少得,从形式上看也并非是不公平的。不同分配制度之间的区别,就在于选取何种属性作为标准,这就是公平原则的实质要素。
有德则能:何为公平原则的实质要素?
在上文提及的公平原则中,最重要的实质要素是“德”“能”“用”等。荀子在谈论官职的分配问题时常常把“德”“能”两者相提并论,主张“无德不贵,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