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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背景下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与合理利用研究
保护的价值时,将隐私权作为一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①学界的观点也各有不同,有学者认为个人信息与隐私权不能混同,因为隐私权制度的重心在于防范个人秘密不被非法披露,而对于个人信息的侵犯则在于非法搜集、非法利用、非法存储、非法加工或非法倒卖个人信息等行为形态,[2]综合所述认为,个人信息不能简单归结到隐私权当中,其中可以公开的、能够利用的也有其利用价值,也有财产属性,应由个人自主决定。其中涉及敏感不愿为公告中知晓的信息应作为独立权利进行保护。
  (二)个人信息侵权案件存在举证困难
  由于我国诉讼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原告个人与被告公司、集团等实力相差悬殊,存在举证难,获得赔偿难的问题,虽然规定了个人信息应受到法律保护,但出现侵权问题难以有效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存在赔偿数额小、没有规定精神损失赔偿等问题,难以真正起到震慑作用。结合日常案例,个人信息在很多情况下都会被使用,如网上购物、下载应用、报名活动信息等,一旦信息被他人使用,个人已经失去了对其掌控权,更无法获知被告的处理过程,大部分情况下会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三)当前法律规定较为模糊
  我国《民法典》未将个人信息进行详细区分,如一般个人信息和敏感个人信息。对于姓名、身份证号码在一定范围是必要的公开信息,而个人的生物识别信息,如视网膜或虹膜、指纹、声纹以及个人的健康信息和行踪信息等则属于涉及个人隐私或者不愿为公众所知晓的个人信息,应该规定严格的保密措施。《个人信息保护法》虽建立了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框架,但是大部分规定未回应现实热点,如公民在使用互联网软件服务时,《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在收到不同意处理个人信息或者撤回同意时,不得拒绝提供服务。可见法律明确规定允许用户在不提供个人信息时仍可以使用相关产品和服务,但在实践中往往不是如此,且其中个人信息是否是处理者所必需则表述过于宽泛,[3]用户无从得知相关信息是否为使用该应用所必需。如我们在安装手机应用时,经常出现需要授权个人定位、手机通讯录、通话记录等与该应用不相关的权限,如果拒绝提供即无法下载使用。作为普通使用者更无法知晓或者无精力去探知个人信息被使用的途径。第二十四条在信息处理者利用用户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其中的“保证”一词过于主观,缺乏明确且客观的标准,公民个人无法获知个人信息的处理方式。
  (四)监督管理部门履行职责不力
  一是监管部门存在职责不清的问题。在我国,国家网信部门负责个人信息保护、监督管理的工作,同时工信部门也负责互联网行业管理、网络资源共建共享、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平台的建设和使用管理等职责,与国家网信部门职责有一定重合,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可能存在职责不清或者职责重叠的问题。二是我国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行政监督不够充分。监管机构在监管过程中经常面临程序不规范、监管方式不符合要求以及监管技术不到位等难题。[4]监管机构对信息处理者收集用户信息缺乏全过程的监管,导致用户信息被泄露以至于贩卖的严重等问题。如广州互联网法院报道的一起贩卖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涉案人员利用先进智能技术将静态人脸照片生成人脸动态视频,用于解封账号、验证APP等实名认证,从中谋取非法利益。
  完善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的法律途径
  (一)确定个人信息的权属性质
  个人信息是与自然人人身相联系,反映个人特征,且区别于他人身份的符号。包括个人的身份信息、生物特征以及生活、健康等方面的信息。通过其概念我们认为它涉及人格,应当作为一种人格权加以保护,虽然其与隐私权有一定交叉,但隐私权主要涉及对个人私密生活的保护,即不愿让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但与我们个人生活息息相关的如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在很多情况下属于必须在公开场合下使用的个人信息,不应完全归于个人隐私权而加以保护。要加强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首先要明确个人信息作为何种权利属性。目前学术界对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还没有统一定性。王利明教授主张个人信息应当作为一种具体人格权加以保护。[5]学者陈星认为个人信息应当在《民法典》人格权编中专门规定。[6]学者张育铭认为在信息飞速发展的今天,个人信息已经同时兼具人格权属性和财产权属性的复合型权利。[7]综合所述认为,个人信息与自然人生活密切相关,包括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行踪信息等方方面面,尤其随着网络技术、人工智能的发展,个人信息涉及的内容将更为广泛,当今滥用个人信息非法牟利的现象屡见不鲜,受害人应当依据何种法律保护自身权利、受侵害后是否可以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等在现行法律当中均没有明确规定,确定个人信息是自然人的一项基本人格权,如同隐私权、肖像权等基本个人人格权受到《民法典》的独立保护,一旦个人信息受到侵犯,自然人就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提起侵权之诉,侵权程度如果严重影响到自然人的身心健康,还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二)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与欧洲模式类似,已经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