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背景下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与合理利用研究
了独立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同时也设立了专门负责监管个人信息的国家网信部门,有利于个人信息的统一保护。目前应当基于现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进一步明确相关细则,促进个人信息保护落到实处。一是针对个人信息的敏感程度进行分类,可以借鉴美国的立法模式,“规定信息控制者必须以和其他敏感信息相同或更高的标准储存、传输和保护生物识别信息,并通过强制性国家标准等规范,确定加密、分段等储存和传输方式;并要求信息收集者、控制者在保存一定的期限后必须删除。”[8]进一步强化个人信息收集、处理的原则,对于必要情况,明确基于当事人的同意,明确告知当事人如何处理收集的信息,以何种简单易操作的途径可以查看该信息,信息被处理的流程都应当清晰可查,在当事人提出信息有误或者需要更改时,及时予以修改。二是规范个人信息收集者收集用户信息的范围及用途,明确信息收集的“必要性”内容,不得收集与该产品不相关的信息,公开用户投诉渠道,确保个人信息始终在用户自身的掌握之中。三是应当根据司法实践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信息收集者收集用户信息的做明确规定,严格区分必要收集、非必要收集和个性化收集,以及用户可以在授权范围内使用相关服务,而非完全不能使用相应服务,这对规范手机APP的开发者是十分必要的。对于收集到的信息应当严格禁止信息出租、出售或者其他披露行为。四是在举证责任中,个人信息侵权作为一种特殊侵权类型,应当规定举证责任倒置。鉴于信息收集者与自然人之间地位悬殊,用户只需从普通公众的角度承担基本的举证义务,其余责任由个人信息收集者承担,在个人信息收集者无法证明自己正确收集、处理个人信息时须承担举证不利责任。
(三)加强个人信息的监督管理
个人信息关系到自然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如果没有妥善管理,公民很可能遭受严重损失,因此对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应当规定严格的处罚。首先,需要加强对个人信息收集者以及第三方信息处理机构的监管,信息处理的渠道应当公开透明,实时接受国家网信部门的监管,国家网信部门可采取突击检查、抽查等方式,加强对信息处理者的监督,一旦发现违反规定收集和处理甚至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应当按照法律严厉处罚。其次,要增强对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规避监管的手段层出不穷,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适应当前和今后技术的发展,及时查处违规处理者。针对数据溯源和匿名化问题,通过技术创新防止隐私安全问题的发生。[9]同时,我们也应当积极利用并善于开发数据的价值,研发新的适应时代发展的数字产品,鼓励运用数据开发新技术,进行产品创新和流程创新,平衡好个人信息保护和利用之间矛盾,鼓励数据创造新的价值。
结 语
数字经济背景下,个人信息面临着机遇和挑战。一方面个人信息产生的数据会产生经济价值,另一方面,个人信息的不当披露会侵扰个人生活,严重者可能带来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因此,明确个人信息作为自然人的一项基本人格权,细化《个人信息保护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个人信息披露的范围、渠道,个人信息如何处理,如何使用,自然人可以采取何种手段保护自身权益十分必要。
注释
①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1995年10月24日关于涉及个人数据处理的个人保护以及此类数据自由流动的指令(95/4B/EC)。
参考文献
[1]周汉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及立法研究报告》,法律出版社,2006:79-80页。
[2]刘帆:《浅析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以庞某诉北京趣拿公司、东航公司侵犯隐私权案为例》,《北方经贸》,2019(7):63-65页。
[3][4]刘志、董翌:《数字经济时代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困境与思考》,《大连大学学报》,2024(1):74-81页。
[5]王利明:《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以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界分为中心》,《现代法学》,2013(4):62-72页。
[6]陈星:《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权在我国民法典中的确立及其地位》,《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6(6):1-9页。
[7]张育铭:《浅探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法制与经济》,2022(2):68-78页。
[8]陆海娜、赵赓:《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商业利用的法律规制:美国州立法经验的比较与反思》,《人权研究》,2021(2):86-105页。
[9]贾文山、赵立敏:《数字经济时代的个人数据保护:欧美立法经验与中国方案》,《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5):58-65页。
作者简介
柴 悦 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助教,研究方向为法律实务
(三)加强个人信息的监督管理
个人信息关系到自然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如果没有妥善管理,公民很可能遭受严重损失,因此对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应当规定严格的处罚。首先,需要加强对个人信息收集者以及第三方信息处理机构的监管,信息处理的渠道应当公开透明,实时接受国家网信部门的监管,国家网信部门可采取突击检查、抽查等方式,加强对信息处理者的监督,一旦发现违反规定收集和处理甚至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应当按照法律严厉处罚。其次,要增强对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规避监管的手段层出不穷,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适应当前和今后技术的发展,及时查处违规处理者。针对数据溯源和匿名化问题,通过技术创新防止隐私安全问题的发生。[9]同时,我们也应当积极利用并善于开发数据的价值,研发新的适应时代发展的数字产品,鼓励运用数据开发新技术,进行产品创新和流程创新,平衡好个人信息保护和利用之间矛盾,鼓励数据创造新的价值。
结 语
数字经济背景下,个人信息面临着机遇和挑战。一方面个人信息产生的数据会产生经济价值,另一方面,个人信息的不当披露会侵扰个人生活,严重者可能带来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因此,明确个人信息作为自然人的一项基本人格权,细化《个人信息保护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个人信息披露的范围、渠道,个人信息如何处理,如何使用,自然人可以采取何种手段保护自身权益十分必要。
注释
①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1995年10月24日关于涉及个人数据处理的个人保护以及此类数据自由流动的指令(95/4B/EC)。
参考文献
[1]周汉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及立法研究报告》,法律出版社,2006:79-80页。
[2]刘帆:《浅析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以庞某诉北京趣拿公司、东航公司侵犯隐私权案为例》,《北方经贸》,2019(7):63-65页。
[3][4]刘志、董翌:《数字经济时代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困境与思考》,《大连大学学报》,2024(1):74-81页。
[5]王利明:《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以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界分为中心》,《现代法学》,2013(4):62-72页。
[6]陈星:《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权在我国民法典中的确立及其地位》,《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16(6):1-9页。
[7]张育铭:《浅探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法制与经济》,2022(2):68-78页。
[8]陆海娜、赵赓:《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商业利用的法律规制:美国州立法经验的比较与反思》,《人权研究》,2021(2):86-105页。
[9]贾文山、赵立敏:《数字经济时代的个人数据保护:欧美立法经验与中国方案》,《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5):58-65页。
作者简介
柴 悦 陕西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助教,研究方向为法律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