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视域下区域协同立法实践与路径优化探析
区域协同立法是提升区域整体竞争力,推进区域协同发展的重要方式。国内各省市在协同立法方面展开了各种不同形式的合作探索,但仍面临区域合作深度不够、资源未连通共享、立法内容相近等影响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问题。建构协同立法长效机制,用好《立法法》关于地方协同立法权限规定,推进地方区域协调立法是实现经济社会和法制协同发展的有效路径。
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实现离不开相应的制度保障,区域协同立法是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重要制度路径,随着《立法法》和《地方政府组织法》修改赋予地方协同立法权,区域协同一体化发展趋势不断深化,为法治建设与区域协同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制度性保障。我国各省市在区域协同立法方面已经迈出了坚实的步伐,建立区域协调发展的基础性规则,共同推进区域协同高质量协同发展。
当前国内各区域协同立法实践
在深度融入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区域发展战略中,各省市区域内地方立法机关通过协同方式共建特色区域发展新格局,积极打造共性制度需求和“量身定制”的个性化制度。从实践来看,区域协同过程中与各主体方相互协作,保障和推动区域相关主体资源、公共服务要素优化配置,京津冀、长三角、大湾区等区域协同主体展开了不同形式的协同合作探索。如针对关于机动车条例的区域协同立法,京津冀三省市同步起草、修改,通过及实施,促成了我国首部关于区域污染防治内容的协同立法,在我国生态保护协同区域立法研究方面具有标志性意义。不仅在生态环境建设方面,从交通一体化到产业升级转移到公共服务领域,三省市不断加强协同立法,立法机关在法规起草阶段提出建议,相互讨论,逐步建立起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等多层级立法主体的工作协同机制,京津冀协同发展领域不断扩大。长三角区域协同发展经历了从理论到实践的跨越。2014年江苏、浙江、安徽以建立“三省一市法制工作机构联席会议”为基础,召开长江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立法协作论证会,形成符合各地区的立法文件,共同审议通过后,在各自的行政区域内实行。2021年三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长江流域渔业禁乱捕渔业工作落实的相关决定》,三省分别明确总体要求,建立禁捕领域重大协调事项,统筹协调处理机制,定期集中听取有关禁捕情况专项汇报,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更好地发挥政府的协同引领作用,协同立法领域由环境、交通向能源、科技等方向产业扩展,长三角区域一体化进入全面深化阶段。湖南省自《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明确区域协同立法的法律地位以来积极行动,探索建立了一系列协同立法机制。如《长株潭三市人大法制工作机构联系办法》的出台,为三市协同立法提供了制度保障。三市协同立法项目库的建立,也为湖南未来协同立法工作指明了方向;湖南还与湖北、江西两省建立协同发展工作机制,在跨省协同立法方面也取得了新突破。如萍乡市与株洲市在萍水河——渌水流域协同保护方面的立法实践,开创了跨省设区市法规文本相同的先河,为其他地区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
《立法法》对于设区的市立法权限的扩大,适应了地方创新治理需要,体现了地方主体运用协同立法权参与社会治理的创新精神,在产业互补、创新融合、生态修复、交通网络、政务共享等重点领域不断推进合作,出台行动计划,提升区域合作协同对接取得积极成效。这些协同立法举措是各省市实现“国家区域协同发展战略”推动区域高质量发展方面的具体实践,在协调区域经济社会统筹发展、创新立法形式、促进立法资源整合上有力证明了协同立法、法治保障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
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实现离不开相应的制度保障,区域协同立法是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重要制度路径,随着《立法法》和《地方政府组织法》修改赋予地方协同立法权,区域协同一体化发展趋势不断深化,为法治建设与区域协同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制度性保障。我国各省市在区域协同立法方面已经迈出了坚实的步伐,建立区域协调发展的基础性规则,共同推进区域协同高质量协同发展。
当前国内各区域协同立法实践
在深度融入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区域发展战略中,各省市区域内地方立法机关通过协同方式共建特色区域发展新格局,积极打造共性制度需求和“量身定制”的个性化制度。从实践来看,区域协同过程中与各主体方相互协作,保障和推动区域相关主体资源、公共服务要素优化配置,京津冀、长三角、大湾区等区域协同主体展开了不同形式的协同合作探索。如针对关于机动车条例的区域协同立法,京津冀三省市同步起草、修改,通过及实施,促成了我国首部关于区域污染防治内容的协同立法,在我国生态保护协同区域立法研究方面具有标志性意义。不仅在生态环境建设方面,从交通一体化到产业升级转移到公共服务领域,三省市不断加强协同立法,立法机关在法规起草阶段提出建议,相互讨论,逐步建立起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等多层级立法主体的工作协同机制,京津冀协同发展领域不断扩大。长三角区域协同发展经历了从理论到实践的跨越。2014年江苏、浙江、安徽以建立“三省一市法制工作机构联席会议”为基础,召开长江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立法协作论证会,形成符合各地区的立法文件,共同审议通过后,在各自的行政区域内实行。2021年三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长江流域渔业禁乱捕渔业工作落实的相关决定》,三省分别明确总体要求,建立禁捕领域重大协调事项,统筹协调处理机制,定期集中听取有关禁捕情况专项汇报,解决重点难点问题,更好地发挥政府的协同引领作用,协同立法领域由环境、交通向能源、科技等方向产业扩展,长三角区域一体化进入全面深化阶段。湖南省自《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明确区域协同立法的法律地位以来积极行动,探索建立了一系列协同立法机制。如《长株潭三市人大法制工作机构联系办法》的出台,为三市协同立法提供了制度保障。三市协同立法项目库的建立,也为湖南未来协同立法工作指明了方向;湖南还与湖北、江西两省建立协同发展工作机制,在跨省协同立法方面也取得了新突破。如萍乡市与株洲市在萍水河——渌水流域协同保护方面的立法实践,开创了跨省设区市法规文本相同的先河,为其他地区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
《立法法》对于设区的市立法权限的扩大,适应了地方创新治理需要,体现了地方主体运用协同立法权参与社会治理的创新精神,在产业互补、创新融合、生态修复、交通网络、政务共享等重点领域不断推进合作,出台行动计划,提升区域合作协同对接取得积极成效。这些协同立法举措是各省市实现“国家区域协同发展战略”推动区域高质量发展方面的具体实践,在协调区域经济社会统筹发展、创新立法形式、促进立法资源整合上有力证明了协同立法、法治保障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